批评官员的尺度(节选64页)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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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尔顿主张任何出版物在出版前都不应接受官方审查。
但是一旦出版物冒犯到教会、政府或官员,则应接受处罚。
弥尔顿认为“出版物如果中伤或诽谤他人执法者可以及时进行行之有效的补救,对之处以刑罚。
”也就是说,言词不当一样属于犯罪。
这类犯罪即为“煽动诽谤政府罪”(seditious·slibel)。
这是一种普通法罪行,而且定罪标准极为宽松。
任何出版物只要内容对政府或官员不敬都可能被法院判处“煽动诽谤政府罪”。
比如你写了一篇文章,揭露皇室成员或政府官员有腐败行径就将面临“煽动诽谤政府罪”的指控即使你拿出证据证明确有腐败行为存在,一样可能被定罪。
在此过程据以自辩的事实反会成为败坏他人名誉的罪证。
事实越是有力,诽谤罪行越是严重因为一个言之有据的批评,比不实之词更能损害官员威信。
陪审团审理这类案件时只负责认定被告是否出版冒犯性文字并伤害到政府部门或官员。
法官只要认定被告存在主观“恶意”或有“不良企图”便可裁定“煽动诽谤政府罪”成立。
这种认定方式由英国首席大法官约翰霍尔特1704年提出他认为“对所有政府而言,人民善意的批评都是必须的。
但是没有政府能够容忍刻意挑起不满与仇恨的批评这样的行为必须作为犯罪打击。
不惩罚这类行为,政府安全将得不到保障。
”
“煽动诽谤政府罪”一词现在听起来仿佛过时。
但对20世纪的人们来说仍然并不陌生。
许多专制政权用残酷刑罚令自己与异议绝缘。
苏联解体前刑法中即有“煽动颠覆苏联罪”,与“煽动诽谤政府罪”并无二致。
著名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研究者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小哈里卡尔文教授曾指出设置“煽动诽谤政府罪”,是“全世界封闭社会的共同特征,在这样的社会里批评政府就是诽滂,并构成严重罪行。
如果政府以强力逼迫批评者噤声政治自由将荡然无存。
在我看来,一个社会如果保留煽动诽谤政府罪,这个社会就算不上自由社会”。
“既然今人如此批判“煽动诽谤政府罪”,17、18世纪那些“热爱自由的英国人”,又怎么能容忍这类罪名的存在”““答案很简单,那个时代的英国,关于舆论自由的观念,只是哲学界和政治评论界内部的纸上谈兵。
不仅指控官员腐败或渎职会被判刑,就连一些正常言论,也会被视为危言耸听。
弥尔顿固然是维护出版自由的先驱,但由于他本人就是新教徒,所以在宗教方面可一点儿也不宽容,甚至主张查禁罗马天主教或任何非基督教宗教读物。
1859年,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论自由》出版后,言论自由思想才开始深入人心。
在这本书中,密尔列举了言论自由的可贵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