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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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思想也在中世纪出现了重大创新。古典时代的民主指的是直接民 主,即公民以直接到场的方式参与和决定国家(城邦)重大事务。但 中世纪的黑暗时代却孕育了一种新的民主思想,即代议制民主思想。 它是中世纪为现代政治文明作出的重大理论贡献。

国王在形式上是封建国家的首脑,也是全体封建主的最高 “封主”。国王把大部分土地通过“采邑”形式分封给宗 教的和世俗的大封建主——公爵和伯爵;大封建主把土地 留下一部分,其余的土地分给中等封建主——男爵和子爵, 他们占有几个或几十个庄园;中等封建主也把土地留下一 部分,其余的再分封给小封建主——骑土。严格说来,骑 士是封建阶梯中最低的等级。 在封建等级制度中,每人对其上级来说是附庸、陪臣,而 对其下级来说则是封主。此外,高级教职(主教、修道院 院长等)也被纳入封建制度体系。 西欧社会所有的人,都被笼罩在这种封建关系的网络中, 每一个人都是处于特定的等级地位的人,享有特定的权利 和承担特定的义务。中世纪社会是严格的等级社会,等级 特权是其突出特征。


古典时代的平等观也出现了变化。古典时代讲平等是以人的公开的不 平等身份为前提的,所谓的平等是在平等的人中实行平等,在不平等 的人中则赤裸裸地主张不平等。从斯多葛派开始,出现了普遍的人格 平等思想,基督教吸收了斯多葛派平等思想并将其进一步予以强化, 它确立了一个大前提,即所有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从此以后, 平等问题演变成是什么意义上的平等,在何种范围上的平等。正是这 个意义上的平等的讨论一直延续到当代社会。 古典时代的自由思想属于政治自由,但中世纪开始,基督教将一种新 的自由观带给西方社会,即从消极意义上理解的内在自由、精神自由、 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这种对自由的理解与古典时代的自由完全不同, 它将自由设定为一个特殊的领域,国家权力不能进入的领域,从而将 国家权力与自由对立起来。这种自由思想开始具有了消极的意义,它 的进一步发展,就产生了近代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观。与此相适应, 作为近代国家观特征的消极国家观也在中世纪出现了。
一仆二主格局
政教关系的三种模式
王权压制教权 教权压制王权 教权与王权分离与并立
中世纪政教制约关系
皇 帝 教皇 国 王
主教 主教
贵族 贵族
贵族(诸侯)
平信徒-臣民
王权与教权的斗争:“理论”依 据

“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 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 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 抗拒神的命。……他不是空空的没有佩剑。他是上帝的 佣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所以你们必须顺服, 不但是因为刑罚, 也是因为良心。”(《圣经· 罗马书》, 第13章) 耶稣对认出他是基督的彼得说:“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 在这磐石上,……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 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 天上也要释放。” (《圣经· 马太福音》,第16章)


中世纪社会政治结构的多元性 及其对政治观念的影响
国家组织与社会政治结构的多元性

精神上的统一的基督教世界 神圣罗马帝国、王国、教皇国、公国、伯爵领地、主教领地、 独立城市、修道院 近代民族国家的三个要素:主权、人民、土地并不存在; 复合的法律体系:王室法、封建法、商人法、庄园法、教会 法; “中世纪的国家本质上是一种个人的联系”。





西欧的封建化从日尔曼人入主西欧即已开始,经历了数百年的时间。 在大部分地区,于11-12世纪达到全盛,而后开始走向衰落;到14-15 世纪,封建主义趋于解体。 封建关系在中世纪西欧各国家呈现出不同的特色,而且随着社会的变 化在不同的时期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封建制度的核心是领主与附庸间的关系。整个国家形成由 领主与附庸层层依附的封建主义关系网络。由于那个时代 西欧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国王没有能力维护国内最基本 的社会秩序,贵族们趁机获得王室的授权,使其能够世袭, 或在领地上行使司法和行政职能;或得到王室的特许,免 除其领地上的各种义务。于是,每个领地都成为领主的独 立王国,他们在自己的领地上垄断司法、行政权力。



王室、贵族、教会三足鼎立;王权与教权的斗争构成中世纪 政治生活的主旋律。
参见教材74页以次。

人的二重性与二元化权力体系
灵魂 人 肉体
宗教生活
人的生活
世俗生活(物质生活)
天堂幸福
人的目标
世俗幸福
教权(精神权力)
权力体系
王权(世俗权力)
教会
社会组织
国家
教民
人的角色
臣民
上帝的物
权力范围
恺撒的物



东方各帝国、罗马帝国、拜占廷帝国、 奥斯曼帝国 中国秦汉以来的政制属于典型的君主 专制主义,与封建没有多大关系。 直到近代之初才有所谓封 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大学出 建专制之说,但这时封建 版社,2006年
制度已经趋于瓦解。
封建概论

学术界对封建主义的理解大致有两种进路:一种是马克思 主义的,从生产方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理解; 另外一种则是指西欧中世纪特有的社会经济政治形态。 封建主义一般被理解为是概括领主、陪臣和封地三者关系 的词语。笼统地讲,封建主义所表述的是一种领主和附庸 (陪臣)的制度。 “在这种制度里,统治的权力被看成是属于任何采邑拥有 者的一种财产权。领主和附庸的关系是一种相互承担义务 的契约关系。” “政治权力被视为个人的所有物而且被许多领主以分散的 状态享有”。 一种“由个别私人在或大或小的领土范围内,在或高或低 的程度上,代表或行使公共权力的制度。”




言辞的力量:中世纪法权虚构对西方政治 思想的影响


中世纪是热衷于法权虚构的年代。(罗素) 《君士坦丁赠礼》《伪伊西多尔教令集》 “日月论”、“双剑论”
精神的力量(言辞的力量)、法权虚构 (而不仅仅是纯粹的实力角逐) 对法治传统的强化 对权力的驯化,宪政思想 中世纪的宪政与法治传统



中世纪的王权与代议制

中世纪的王权 (1)源于上帝,上帝授权 (2)通过教皇的中介(教皇或大主教加冕)和/或 (3)人民的中介(贵族和人民选举或同意) (4)按照习惯从适当的家族中产生(合法的血统) 尽管王权合法性的三个来源(神意的授命、世袭继承 的惯例和贤人及人民的选举)在中世纪早期还是十分 模糊甚至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概念,但是它们已经成 为国王具有权威的必要条件。 中世纪的代议制 早期日尔曼人的民主观念;后期的(议会)等级君主 制 梁启超:“贵族政治虽平民政治之蟊贼,然亦君主专 制之悍敌也。试征诸西史,国民议会之制度殆无不由 贵族起。”(《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
中世纪的政治思想遗产

乌尔曼指出,在政治思想史方面,“在不止一个领域里,现今时代是 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的直接继承者和后裔”。他指出,“特别是在政治 制度方面,比如君主制、议会、法律、法院,相当清楚地展现了它们 的中世纪血统,但或许更重要的还有,中世纪也发展了使这些制度得 以形成并保存至今的理念。我们现今关于主权、民主、政治权威、政 治责任、服从的义务、合法命令、正义等诸多理念,与它们在中世纪 的样子没有太大的差别。” 中世纪在政治思想方面实现的最重大转变,是政治哲学思考或研究主 题的转换。在古典时代,政治思考的主题是国家(城邦)权力的起源、 归属和如何使用的问题,其核心是权力的归属问题,即国家权力应该 由谁来掌握。具体体现是,古典时代的思想家一般都将对政体问题的 研究置于突出的地位。但是,中世纪在基督教神学信仰的影响下,人 们对政治问题的讨论重点转向政治权力的性质和范围问题,即国家权 力属于什么样的权力,其权力界限何在?沿着中世纪开创的这个方向, 产生了近代的人权与宪政思想,产生了一整套作为现代政治思想主流 的自由主义理念。
西方政治思想史
中世纪的政治思想
基督教何以一统天下

基督教一统天下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即使是所谓“国教”也 必定为世俗政权(帝国)所牢牢控制。 世俗政权的衰落:罗马帝国内忧外患,政治中心转移;入侵 的野蛮人文明水平低下,组织能力极弱;教会组织的完善与 发展,教士垄断知识与教育,组织性强。


封建主义格局下,很少出现持续而强大的世俗政权,所谓 “神圣罗马帝国”也是极为弱小;相反,基督教会成为封建 关系的中流砥柱与国际关系的中枢。 普遍迷信,人民生活水平低下,基督教成为唯一精神寄托和 生活支柱,教会凭借圣事特权垄断从出生到死亡的一切生活 程式。 教皇以“绝罚”(开除教籍)支配世俗统治者(停止圣事、 解除封建关系)。


西欧中世纪的封建主义


君主专制主义的特征:

君主独裁,不存在对君主的掣肘势力; 宗教势力服从于世俗政权,或者政教 合一; 官僚政治:统一的税收和司法体系; 军队(常备军)。


封建主义/封建制度
典型的封建制度一般不具备这样 的条件,皇帝或国王往往无法驾 驭贵族;并受到宗教势力的极大 制约; 政教分离,力量大致平衡; 领主一般无权干预附庸领地的行 政、司法事务; 一般不设常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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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的物归上帝,恺撒的物归恺撒”。
中世纪的政教争斗与自由的成长

教会自由——宗教自由——个人自由 如果没有中世纪宗教自治和宗教自由信念的“残存物”,“则关于个人私生 活和自由的现代思想就几乎是无法理解的了”。(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正是两大权力之间的这种冲突,有效地防止了个人遭受完全奴役的危险。 如果西方人民成功地使自己避免了东方停滞的神权政体,那全赖教会与国家 的长期竞争,最终植根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教会与国家都是独立自足的机构, 事实上构成了两种分离独立的国家。”(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第 18页) “两种政治权威同时并存,显然也是因素之一。这一点,对于欧洲政治之不 能流为绝对专制主义,对于维护一定程度的学术自由,对于议会制度的逐渐 发达,甚至对于革命运动中敢於砍掉国王的头,都是有影响的。因为两头政 治下最底层的人也许确实捞不到什么好处,体面人物却可以靠这抵挡那,可 以钻空子,不至于像中国那样‘获罪于君,无所逃也’,只好延颈就戮。” (顾准:《希腊思想、基督教和中国的史官文化》) 在路德维希的庇护下,奥卡姆撰文反击,指控教皇约翰二十二世为异端。据 说,奥卡姆曾对路德维希说“你用剑保护我,我用笔保护你。”


“契约型”社会

领主与附庸的关系是以契约为基础、由封建习惯和法律来 保障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附庸必须宣誓效忠于领主,成为 领主的人,任何时候不得背叛领主。当领主有战事时,需 承担为领主服兵役的义务。而领主有义务保护附庸,公正 地裁判他们间的诉讼等。双方权利义务并不平等,但双方 同等地受契约的约束,如有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诉 诸法律,或解除自己的义务。 这种经过法律固化了的契约关系是中世纪政治关系的公理。 尽管契约双方在地位上并不完全相等,但是契约关系的相 互性是公理的主要内容:如果契约中的一方违反契约,另 一方的义务随之解除。“撤回忠诚表明了在欧洲政治、社 会和法律发展中的一个基本点。有关反抗权的整个观念就 是这种存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高贵者和低贱者之 间的契约概念所固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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