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0框架下欧盟、美国、中国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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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0框架下欧盟、美国、中国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之比较一.前言
反补贴作为WTO为维护非歧视和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而赋予成员国的一项权利,一直是国际贸易制裁的重要措施。
加入WTO的各国纷纷制定了本国的反补贴法律,国际组织也制定了约束其成员国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目前,在国际社会,国际组织在补贴与反补贴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这主要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努力下,各成员国达成一致于1994年在乌拉圭回合中签订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6》(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英文缩写为《SCM协议》),《SCM协议》代表了国际社会在补贴与反补贴理论上的最高水平。
除了国际社会、欧盟、美国等都有一整套比较完备的反补贴法律体系,我国在入世谈判中也做出了补贴与反补贴的承诺。
在加拿大2004年4月28日和10月4日分别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紧固件和复合地板发起的反侵销和反补贴调查之后,我国遭受了越来越多的反补贴调查。
随着贸易摩擦的日益增多,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反补贴摩擦从企业的微观层面向政府政策的宏观层面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通过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区域关于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比较,对于我国补贴和反补贴研究和实践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国内外对于反补贴法的研究著作、论文较多,但涉及反补贴规则的研究较少。
本文尝试从WTO、欧美、美国与中国的补贴与反补贴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进行比较,为我国反补贴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
目前我国有关反补贴法的主要专著有:李毅,李晓峰:国际贸易救济措施;单一: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制度与实务;欧福永等:国际补贴与反补贴立法与实践比较研究;李本:补贴与反补贴制度分析;除了专著外,我参考的国内论文有:吴锦程:WTO框架下我国应对反补贴调查法律问题研究;单一:WTO 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研究;娄培阳:论WT0框架下中美补貼与反补貼问题;周荣新:论WTO 中的补贴概念——兼论中国对补贴的入世承诺;李本:WTO研究方向;张琼芳WT0框架下欧盟!美国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之比较等等。
二.WTO框架下欧盟、美国、中国补贴与反补贴实体规则之比较
1.补贴的概念
自1892 年世界第一部反补贴法在比利时开始实施以来,世界不少国家都制定了反补贴法,但是没有给补贴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签订的《SCM 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第一条用列举和限制的方式给补贴下了定义。
欧盟反补贴基础条例对补贴定义的规定同《SCM协议》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美国1994 年修改后《关税法》对补贴做出了界定。
该界定对补贴的定义同《SCM协议》的规定也是大致相同的。
但美国联邦条例第19章第351节对此作了一个更为详细的规定。
它包括:赠予、贷款、投股、债务的放弃、直接税收豁免、提供货物或服务、与劳动者有关的补贴、出口中进口债务的免除或退还以及上游补贴。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 3 条也做了规定,“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其它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补贴下了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
根据该协议,补贴是指在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存在有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并因此而授予一项利益,结果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内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因此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性行为或措施。
2.反补贴的分类
欧盟将补贴分为两类: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ies)和不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non一countervailable Subsidies)"。
美国将补贴分为:应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ies)0和/不可抵消补贴(non countervailable Subsidies)"。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3.补贴的损害及因果关系认定
(1)对损害的确定,学界认为:
GATT1947/1994年第6条确定的损害包括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和实质阻碍三种形态。
李毅、李晓峰教授《国际贸易救济措施》一书中做出了定义解释。
“实质性损害威胁”是指进口产品对进口国的产业尚未造成实际的实质性损害,但是己经有证据表明如不采取措施,将会导致该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
“实质性阻碍”是指补贴产品虽然没有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肋!,但是却严重阻碍了进口国生产该同类产品的新产业的建立。
罗昌发教授在《美国贸易救济制度》指出,造成损害是必要条件,“实质”介于法文版的GATT第6条所指的“重要损害”(important injury)以及美国法所指的”非细小损害”(harm which is not inconsequential, immaterial,or unimportant)之间。
也有学者认为GATT第6条规定损害的实质要件比保障措施适用的损害要件的程度轻。
对损害的确定,成员国的法律规定:
欧盟采取反补贴措施是指在欧盟内自由流通的受到补贴的产品必须造成了损害,反倾销损害调查也有此项要求。
根据欧盟反补贴条例“损害”是指“对欧盟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构成实质损害的威胁,或严重损害有关工业的建立。
”
中国《反补贴条例》第7条,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2)补贴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学者郭策在《保障措施制度在GATT/WTO框架下的演进》论文里指出,从WTO协定和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来看,贸易救济措施所要求的因果关系(causation),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侵权法不同之处在于其并不要求考虑可预见性,这是因为贸易救济措施是因本国产业遭受进口冲击这一特定情况而给予的保护。
反补贴与反倾销、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是一致的,不同点在于损害程度的不同。
对于补贴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SCM协定》第15条5款有明确规定::“必须证明通过补贴的影响(第2款和第4款所列),补贴进口产品正在造成属于本协定范围内的损害。
证明补贴进口产品与对国内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应以调查机关得到的所有有关证据为依据。
调查机关还应审查除补贴进口产品外的、同时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任何已知因素,且这些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
在这方面可能有关的因素特别是包括未接受补贴的所涉及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和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品的出口实绩和生产率。
”
三.WTO框架下欧盟、美国、中国补贴与反补贴程序规则之比较1.反补贴调查程序规则比较
张汉林教授在《反倾销反补贴规则手册》提到:欧盟国家,调查由欧盟委员会进行,其任务是收集并确认补贴是否是具体的、是否属于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补贴所造成的损害及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有关的一切必要资料,包括必要时在被指控国或第三国进行实地调
查。
归纳起来调查包括两个方面:认定补贴和损害。
而在美国的调查程序中,首先由商务部来确定是否发起对补贴的调查!审查申请人是否适格以及是否存在损害。
然后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展开初步调查。
在申请书提交后的45天内,委员会将基于当时可以获得的信息,裁决是否有合理的证据表明被调查商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该产业在美国的建立造成了实质性阻碍。
2.反补贴审查程序规则比较
(1)反补贴措施的行政复审程序
Claus-Dieter Ehlermann, Nieolas Loekhartren认为,反补贴行政复审(administrative review)是指反补贴调查机关应请求或依职权依法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反补贴措施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法律行为。
形式包括情势变迁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反规避复审、反吸收复审、退税复审或定期复审等几种类型,各个成员国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欧福永教授《国际补贴与反补贴立法与实践比较研究》从上述复审类型对欧盟、美国、中国做了比较。
《SCM协定》的规定,行政复审可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进行:(1)进口成员国调查机关在有正当理由时,可自行复审;(2)利害关系方可在被征收最终反补贴税的一段合理时间后,有权请求调查机关进行复审。
(2)反补贴措施的司法审查
孙南申教授在《WTO体系下的司法审查制度》指出,在WTO领域,司法审查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司法审查是指司法机关进行的违法审查(包括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对司法本身的审查,其形式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狭义的司法审查是指违宪审查,源自西方国家通过司法审查裁决、立法、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
此外,孙南申教授在《WTO体系下的司法审查制度》也指出,WTO体系下的司法审查应该分为国内法意义和国际法意义上两个层面。
国内法意义是指WTO成员的国内法院审查行政机关行为所进行的国内司法程序活动,其法律依据首先是WTO各协定中有关要求成员提供司法审查程序的规定,其次是各成员国内法中有关司法审查或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国际法意义是指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处理成员间贸易争端所进行的国际司法程序活动,其法律依据是WTO的DSU。
笔者认为WTO体系下的司法审查通常是指国内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是对行政行为和国内立法的审查,即违法审查,是WTO成员方在本国设立的一项专门审查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制度,更是现代民主政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反映了一种以司法审查控制行政权力!救济私权和维护公正的法治精神。
司法审查制度的实施状况,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四.WTO框架下,中国应对反补贴的策略
徐淑萍教授在《中国对外贸易摩擦与救济措施法律问题研究》一书中指出,在国际反补贴形势的影响下,我国通过修改、完善反补贴立法,形成“可置信性威胁”,制止和防范外国补贴产品冲击中国国内产业,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除此之外,更应根据WTO的反补贴规则,规范国内补贴政策,运用WTO反补
贴规则,化解反补贴诉讼,保护国内产业的安全和本国的经济利益。
学者单一认为中国的补贴政策以财政补贴为主,根据补贴的角度可以把现有的财政补贴
政策分为直接的财政资助和间接的财政资助两大类;也可以根据补贴的经济属性分为财政资助类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信贷类优惠政策及土地等其他类优惠政策。
中央政府应尽快理清规范现有的与WTO补贴和反补贴制度不符的补贴政策,这不仅有利于中国的宏观调控!财政支出效率的提高,还有利于找准中国在多双边谈判的立场,而且可以避免其他主要国家对中国采取反补贴措施。
笔者认为应该建构WTO法的宣传教育体系,培养WTO专家和专门人才。
我们应大力培训和培养懂得反补贴法律知识和WTO规则的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和律师;要大力加强法学教育,在高等学校的法学院开设WTO法律规则课程,培养精通WTO法以及适应国际反补贴诉讼的专家和专门人才。
五.结语
与WTO、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反补贴法律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反补贴法存在着不完善、不健全、跟不上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的节奏等问题。
本文通过对欧盟、美国、中国反补贴法律的比较分析,“去其糟粕,取其精华”,这对我们国家在面对未来日益严峻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占据较为有利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已经引起了其他成员国的担忧,随着中国逐渐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针对中国的反补贴措施势必增多,从加拿大、美国、欧盟对华的反补贴案可以得到印证。
笔者认为,面对愈演愈烈的反补贴调查,我们不能坐以待毙,视而不见。
只有在充分了解他国反补贴法律及实践的情况下,才能够从容应对。
因此,加大对补贴与反补贴的研究力度,特别是综合比较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法律和实践,以完善我国反补贴相关法律,是一件十分紧急迫切的事情。
六.参考文献
著作:
1.李毅、李晓峰等:《国际贸易救济措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2.单一: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制度与实务
3.张汉林:<反倾销反补贴规则手册》.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
4.欧福永等:《国际补贴与反补贴立法与实践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252.
5.孙南申著:《WTO体系下的司法审查制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6.徐淑萍、王金兰等:《中国对外贸易摩擦与救济措施法律问题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
7.王传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条文释义,湖南科技出版社,2006
8.罗昌发:《美国贸易救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9.Claus-Dieter Ehlermann, Nieolas Loekhart, Standard of Review in WTO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
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欧盟反补贴基础条例》
3.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论文:
1.吴锦程:WTO框架下我国应对反补贴调查法律问题研究;
2.单一: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研究;
3.娄培阳:论WT0框架下中美补貼与反补貼问题;
4.周荣新:论WTO 中的补贴概念——兼论中国对补贴的入世承诺;
5李本:WTO研究方向;
6.张琼芳:WT0框架下欧盟、美国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之比较;
7.秦国荣:论WTO反补贴诉讼机制兼论我国应对国际反补贴诉讼之对策;
8.商务部公平贸易局郭策同志的博士论文.《保障措施制度在GATT/WTO框架下的演进》;
9.蒋小红:欧共体反补贴立法与实践;
10.董沉香:中国应对美国反补贴措施的法律策略分析;
11.潘宇萍:欧盟反补贴立法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研究;
12.迟凯凯:WTO框架下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