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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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亮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诸葛亮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1)主张先教后刑,恩威并施。 主张先教后刑,恩威并施。 主张赏罚严明,执法公正。 (2)主张赏罚严明,执法公正。 赏罚严明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 第一, 面:第一,要求君主和各级官吏 遵守法制;第二,法不阿贵, 遵守法制;第二,法不阿贵,刑 赏不别亲疏;第三,信赏必罚, 赏不别亲疏;第三,信赏必罚, 令出则行;第四,审时度势, 令出则行;第四,审时度势,宽 严适中。 严适中。 主张定罪量刑不仅要重口供, (3)主张定罪量刑不仅要重口供, 而且应注意观察人犯的举止和心 理。 (4)主张根据执法的实际情况对 司法官吏进行考核,决定升贬。 司法官吏进行考核,决定升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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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预(222-284) 222-284)
母丘甸妻女应从诛被宥案
此案发生于曹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当时司马师辅政, 此案发生于曹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当时司马师辅政, 255 当时司马师辅政 镇东将军母丘俭、扬州刺史文钦起兵反抗司马氏失败,母丘俭被杀, 镇东将军母丘俭、扬州刺史文钦起兵反抗司马氏失败,母丘俭被杀,这 次起兵被定为大逆。按曹魏法律规定:犯大逆罪的,诛及出嫁之女。 次起兵被定为大逆。按曹魏法律规定:犯大逆罪的,诛及出嫁之女。母 丘俭之子甸妻荀氏,是大臣荀顗的族妹,荀顗又与司马师联姻, 丘俭之子甸妻荀氏,是大臣荀顗的族妹,荀顗又与司马师联姻,便由荀 顗上表于高贵乡公,请宥荀氏性命。高贵乡公下诏让荀氏与母丘氏离婚, 顗上表于高贵乡公,请宥荀氏性命。高贵乡公下诏让荀氏与母丘氏离婚, 荀氏得以不死。荀氏所生女母丘芝,已出嫁于刘氏,按此律文应从诛, 荀氏得以不死。荀氏所生女母丘芝,已出嫁于刘氏,按此律文应从诛, 因正怀孕,被关入廷尉狱中。荀氏上诉于司隶校尉何曾乞求恩典, 因正怀孕,被关入廷尉狱中。荀氏上诉于司隶校尉何曾乞求恩典,求没 己身为官奴婢,以赎母丘芝命。何曾哀怜她,便命司隶主簿程咸评议道: 己身为官奴婢,以赎母丘芝命。何曾哀怜她,便命司隶主簿程咸评议道: 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 “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立 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 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诚 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 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 无自专之道。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 无自专之道。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 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 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 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 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 哀矜女弱, JUAN)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 哀矜女弱,蠲(JUAN)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 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魏帝于是下诏改定律令。 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魏帝于是下诏改定律令。 刑法志》 (据《晋书 刑法志》) 注释: YI音 古时多用于人名。 JIAO音 (注释:顗-YI音 ,古时多用于人名。醮-JIAO音,古代结婚时用 酒祭神的礼) 酒祭神的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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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曹魏曾在中央设立律博士 、 2、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中央最 大理寺” 、北齐时中央改“廷尉” 高的审判机关。 高的审判机关。 3、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州、郡、县的长官即 县三级制, 、地方分为州、 司法官。 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刑讯的制度化:南梁测囚法,又称测罚,南陈发展 、刑讯的制度化:南梁测囚法,又称测罚, 为立测法。 为立测法。 2、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 、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 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 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 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3、直诉制度的形成:登闻鼓、立肺石。 、直诉制度的形成:登闻鼓、立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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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求: 学习要求:
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 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现的 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 展与变化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与 变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二)
(一)刑事法制 2、刑罚制度 、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废除宫刑。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废除宫刑。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分为死、 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分为死、流、徒、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3、罪名:为自己阅读材料 、罪名: (二)民事法制 1、土地所有权制度 、 1)曹魏:屯田制 )曹魏: 2)西晋:占田制 )西晋: 3)北魏:均田制 )北魏: 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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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一)
(一)立法概况: 立法概况: 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 、三国时期: 魏律》又称为《新律》 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在内容上, 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张杜律 、两晋时期: 晋律》又称为《泰始律》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在内容上, 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 北齐律》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在内容上, 重罪十条”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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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时期形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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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时期形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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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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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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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1)曹操 ) (2)诸葛亮 ) 2、两晋:纳礼入律 、两晋: 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 、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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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1、出现了律、令的区分。 、出现了律、令的区分。 2、出现了格与式两种法律形式:东魏的《麟 、出现了格与式两种法律形式:东魏的《 趾格》,西魏的《大统式》。 趾格》 西魏的《大统式》 (三)法典在篇章体例上的变化: 法典在篇章体例上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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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登闻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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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矫赦孝子案
东汉献帝建安(公元196-220年 年间,陈矫受曹操征召, 东汉献帝建安(公元196-220年)年间,陈矫受曹操征召, 196 任魏郡西部都尉。当时缺少耕牛,凡杀牛的要判死罪。 任魏郡西部都尉。当时缺少耕牛,凡杀牛的要判死罪。曲周 县有个人的父亲病了,便杀了一头牛祈祷神灵, 县有个人的父亲病了,便杀了一头牛祈祷神灵,县衙判处他 死刑,报到陈矫那里。陈矫说: 此人是个孝子啊! 死刑,报到陈矫那里。陈矫说:“此人是个孝子啊!”于是 上表奏请朝廷赦免了他。( 。(据 陈矫传》 上表奏请朝廷赦免了他。(据《三国志 魏书 陈矫传》) 礼最早是原始社会祭祀时的礼仪规则。西周时期"周公制礼" 礼最早是原始社会祭祀时的礼仪规则。西周时期"周公制礼", 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 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 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 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与 这套礼制相适应,实行以"亲亲" 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这套礼制相适应,实行以"亲亲"和"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春秋的孔子和孟子创立了"儒家思想" 其核心是"礼治" 春秋的孔子和孟子创立了"儒家思想",其核心是"礼治"、" 人治" 德治" 人治"和"德治"。儒家思想认为法律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德治 的辅助手段。所以,在中国古代,礼治实际上置于法律之上。 的辅助手段。所以,在中国古代,礼治实际上置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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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学者兼 军事家,著名律学家。字元凯, 军事家,著名律学家。字元凯,京 兆杜陵(西安) 历任度支尚书、 兆杜陵(西安)人。历任度支尚书、 镇南大将军等职。当时以博古通今、 镇南大将军等职。当时以博古通今、 精通政治、法律、 精通政治、法律、军事以及天文等 闻名。泰始(265-274) 闻名。泰始(265-274)中,奉诏 与贾充、羊祜等人共同制定法律令, 与贾充、羊祜等人共同制定法律令, 九章律》和魏《新律》 在《九章律》和魏《新律》的基础 上增削损益,制定晋律20 20篇 上增削损益,制定晋律20篇,连同 所定令,共计2900多条, 2900多条 所定令,共计2900多条,为晋律作 21卷 注21卷。杜预对晋律的注本和西晋 张斐的律解, 张斐的律解,是注释晋律的两部权 威性著作,对中国封建律学的发展, 威性著作,对中国封建律学的发展, 具有重要影响。但该注本今佚。 具有重要影响。但该注本今佚。杜 预首次区分律令的界限, 预首次区分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 的地位。他指出“ 的地位。他指出“律”是固定性的 规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 规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律以 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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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155-220)汉魏政治家、 155-220)汉魏政治家、
军事家。东汉末年, 军事家。东汉末年,他“挟天 子以令诸侯” 称魏王。 子以令诸侯”,称魏王。后被 魏文帝曹丕追谥为魏武帝。 魏文帝曹丕追谥为魏武帝。曹 操受法家影响,重视刑法作用, 操受法家影响,重视刑法作用, 刑放在首要地位, 刑放在首要地位,曹操强调严 格执法,不论违法者的身份、 格执法,不论违法者的身份、 地位。 地位。曹操重视司法官吏的选 要求以“明达法理” 拔,要求以“明达法理”作为 选拔标准。魏国首次设立“ 选拔标准。魏国首次设立“律 博士”教授法律。 博士”教授法律。在中国历史 强调并严惩“腹诽之谤” 上,强调并严惩“腹诽之谤” 罪的,曹操当属之最。 罪的,曹操当属之最。这对后 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
(一)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 、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 (1)“八议”制度: ) 八议”制度: 1)《新律》中首次入律。 ) 新律》中首次入律。 2)“八议”指八种人: ) 八议”指八种人: 3)“八议”制度发展到唐朝形成一整套严密的规则 ) 八议” 准五服以制罪” (2)“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丧服制来定罪量刑。 1)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丧服制来定罪量刑。 所谓五服, 2)所谓五服,指五种丧服 重罪十条” (3)“重罪十条”制度 《北齐律》中出现 北齐律》 官当” (4)“官当”入律 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晋时有杂抵罪, 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晋时有杂抵罪, 到北魏和南朝的陈就称为官当,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 到北魏和南朝的陈就称为官当,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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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斐,魏末晋初人,著名律学家。 张斐,魏末晋初人,著名律学家。约与杜预 同时。于晋武帝司马炎时任明法掾, 同时。于晋武帝司马炎时任明法掾,因注解 泰始律》而著称。 晋《泰始律》而著称。他和杜预对晋律的注 张杜律”并称。著有《律解》 解,以“张杜律”并称。著有《律解》、 杂律解》以及《汉晋律注》 《杂律解》以及《汉晋律注》等。原书均失 传,仅存其注《泰始律》。向皇帝说明要点 仅存其注《泰始律》 所上的表,史称《注律表》 注律表》 所上的表,史称《注律表》。《注律表》概 述了《泰始律》的基本精神与特点, 述了《泰始律》的基本精神与特点,并吸收 前人注律成果,对一些重要法律概念、 前人注律成果,对一些重要法律概念、术语 作了新的解释, 作了新的解释,还对封建审判活动应遵循的 原则作了阐述。张斐论述了“刑名”的性质 原则作了阐述。张斐论述了“刑名” 和置于篇首的作用。 和置于篇首的作用。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公元220年 581年 220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是 上承两汉下迄隋唐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 上承两汉下迄隋唐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 是封建法制从立法技术、 是封建法制从立法技术、体例结构到具体内 容不断完善时期。 容不断完善时期。三国时期的魏律是继汉之 后的代表作, 后的代表作,晋律又在魏律基础上进一步发 南北朝对峙时期,南朝基本沿用晋律, 展。南北朝对峙时期,南朝基本沿用晋律, 北朝则吸收汉文化, 北朝则吸收汉文化,制定的律典对后世影响 很大。这一时期, 很大。这一时期,在儒法合流的基础上纳礼 入律,标志着我国封建法制进一步儒家化。 入律,标志着我国封建法制进一步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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