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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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判决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罗思奇与刘继强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XX)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思奇,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委托代理人:李晓梅,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帅男,广东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继强,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再审申请人罗思奇因与被申请人刘继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思奇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将《委托书》认定为欠条性质不当。委托书实际签署日期是11 月 2 日,因刘继强要求签 3 日,罗思奇才将 2 日改为 3 日的。(二)刘继强没有发标书给罗思奇,如交付了标书,应有收据为凭。(三)罗思奇参与投标的标书是誉诚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诚公司)交付的。罗思奇本意是为自己实际控制的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机械施工公司)、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三家公司委托编制标书,委托刘继强编制的标书是打算给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使用的,因没有交付标书,建筑机械施工公司没有参与投标。二审判决对誉诚公司的协议书没有作出合理解释。请求撤
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刘继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刘继强承担。
本院认为,(一)罗思奇称,委托书实际签署日期是11 月 2 日,因刘继强要求签 3 日,罗思奇才将 2 日改为 3 日的,此说法未能得到刘继强的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且即使是11 月 2 日签署的,离截标时间也仅有一天时间,如此短时间内能编制完成投标文件亦与常理不符。(二)收据并非证实收到标书的唯一证据。(三)罗思奇称,其有不止一家公司参与投标,誉诚公司的标书仅用于其中一家公司,故不能以使用了誉诚公司的标书为由来证实未收到其他标书。
综上,罗思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思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震东
代理审判员胡晓清
代理审判员杨靖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汪瑞芊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二:李加山与胡亚格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XX)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