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污费专项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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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污费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穗环[2016]1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1.18

【实施日期】2016.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环〔2016〕19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经市法制办同意,现将《广州市排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1月18日

广州市排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排污费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90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建设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的通知》(穗财编〔2014〕26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纳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称市环保局)年度预算,由市环保局专项用于我市环境保护的排污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体现市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实施。

市环保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印发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分配使

用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环保局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补助合同或任务书载明的具体内容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重点项目以及重大科研、规划、标准、专题调研等项目。主要包括: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指通过采取污染物末端治理措施实现污染减排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对污染物排放实施在线监测的监测设备安装项目。

(二)清洁生产项目。指通过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措施,实现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少废弃物数量、降低废弃物毒性,达到最终减少污染物排放、资源回收利用目标的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指基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对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弃物、辐射等污染要素和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和推广应用项目。

(四)循环经济项目。指企业(企业群、工业园)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目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手段,按照“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以物质闭路循环和能量梯次使用为特征,通过实施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实现污染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的项目。

(五)农村污染防治及生态建设项目。指基于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对农村水、

大气、土壤、噪声和固体废物等进行综合整治的项目,以及清洁能源使用和生态环境改善的项目。

(六)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指跨流域、跨地区开展的污染综合治理、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以及土壤生态修复等项目。

(七)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污染治理和综合整治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产品、工艺、技术落后项目;

(二)属于新建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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