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错误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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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错误,是指行
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 误认识。
一、法律认识错误
1 2 3
假想的犯罪
假想的无罪
对具体罪名 及刑罚轻重 的认识错误
不能认定为犯罪
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不影响定罪 也不影响量刑
西北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 刑法学
www.nwupl.edu.cn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分类 直接故意
认识因素
间接故意
意志因素
必然发生或 可能发生 可能发生 希望 放任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认识过失)
犯罪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有认识过失)
罪 过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必然或 可能发生 希望
可能发生 放任
案 例

【例34】某甲夜晚在郊外开车赶路的时候,看到他的仇人 某乙骑着自行车同向行使,当时就起意杀害某乙,开车猛 然撞向某乙,将其撞倒在地,某乙当时就不省人事。某甲 以为某乙当场死亡,于是就将其拖到马路边的一条河里抛 尸。后来经过司法鉴定,某乙肺里有泥沙,表明某乙是溺 死的,而非直接撞死的,因为肺里有泥沙表明在水里他尚 有呼吸,证明入水之前他并没有死亡,“抛尸”投河的行 为直接导致某乙死亡。这里就出现了某甲对其杀人行为和 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错误认识的问题,他以为是第 一次行为直接撞死的,而实际上是第二次行为即抛尸淹死 的。那么这个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影响不影响最终的定性 处罚呢?

(五)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
邓玉娇案
• 马克昌先生: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 受邓贵大正在迚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 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 是防卫行为。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 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重大损害。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 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 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 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 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四)工具错误
工具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其 使用的工具产生错误认识。 在此类情形下,行为人具备犯罪的故意,也实施 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 解而致使犯罪未能得逞,故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 为人的刑事责任。


案 例

【例】某甲因婚变想杀害他的妻子某乙,错将白 糖当成毒药(砒霜)放入某乙的水杯中,结果乙喝 下后安然无恙,没出现任何的结果。甲有没有犯 罪故意呢?
该案中,张三意欲窃取手机,结果却窃取了MP3, 由于手机和MP3对于盗窃罪而言是等价值的对象, 都属于财产权。张三主观上意欲窃取财他人财产 权,客观上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满足盗窃罪的犯 罪构成。

案 例

【例】张三想杀害仇人李四,蓄谋已久,并且准 备了一把枪。这天晚上跑到李四的家门口,从门 缝向里观看,看见屋里面有一个人影闪了一下, 以为是李四,张三就开枪射击,其实这个人是李 四的弟弟李五,李四和李五是双胞胎,长相十分 相似。此时,张三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
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 存在不正确的理解。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有 以下几种:


(一)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 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案 例

【例】行为人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把 枪支当作一般财物偷走。如何处理? 本例中,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 产所有权,但实际上构成对枪支管理制度 的侵犯。由于行为人只有盗窃一般财物的 故意,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只能以盗窃 罪定性处理,而不能定盗窃枪支罪。

(五)因果关系的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某 种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实际 发展方向或具体进程发生了错误认识。


1、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错误。
(1)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故意犯罪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 某种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自以为该结果没有发生。 (2)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预期犯罪结果,该 结果实际上并未发生。 (3)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 行为人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在此,行为人主观上 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定性和量刑是没有意义的。
案 例
【例】甲意欲杀乙,于是趁乙晚上在值班的时候 放火,将乙所在的值班室一把火烧掉。结果当天 晚上乙并没有去值班,而是丙代替乙去值班的, 甲实际上烧死的是丙而不是乙。甲对于丙的死亡 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 大意的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答案是直接故意。


(二)对象错误

(3)不同性质具体对象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对打 击对象的认识错误引起了客体错误,认识内容和 发生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对于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的内容,行为人在主观 上认定为过失,一般就是按照故意犯罪的未遂和 过失行为的竞合来处理的客体错误。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

防卫不适时
事先防卫

事后防卫

下面几种情况,应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 结束,不能再实行正当防卫 :
第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侵害的结 果已经造成,侵害者没有进一步实施侵害的意 图。 第二,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已经失去了继续侵 害的能力,不法侵害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不 可能再继续进行。 第三,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二)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 的人或物的具体性质或种类的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
(1)意欲指向的具体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 以为存在而实施犯罪的。 (2)同一性质具体对象的认识错误。


案 例

【例】张三将手伸到了李四的包里,意欲窃取李 四的手机一部,拿出来一看不是手机,是MP3。 如何处理?

(四)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

对动物的侵袭能否实行正当防卫 ?

对无责任能力的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

(五)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
在具体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时,应将不法侵 害行为与防卫行为放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 考察,分析双方权益的性质、强度、手段、人数 的多少及强弱、及其造成的后果。


(六)打击错误
又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 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 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 一致。 打击错误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


打击错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打击的对 象与欲打击的对象属于同种客体;另一种情况是 被打击wenku.baidu.com对象与欲打击的对象不属于同种客体。
过于自信 疏忽大意 的过失 过失 可能发生 无认识
过于自信
第五节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一、意外事件
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然造成了客观上的 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无法 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的主要特征是: 1.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行为性质错误
行为性质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 质发生了错误的认识。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都 属于此种情况。 对于行为性质的错误,一般可以排除故意犯罪的 成立,行为要么不构成犯罪,要么构成过失犯罪。


案 例

【例】某甲下夜班回家,正好在路边碰见自己的 一个朋友某乙被三个流氓围起来殴打,某甲正准 备冲上去帮助他朋友,结果还没等某甲冲上去, 旁边小胡同里面突然窜出一条黑影,抓住某乙的 肩膀就往后拖,某甲看此情形,立即对着此人拳 打脚踢,致其轻伤。但实际上该黑影是一路过的 便衣警察,他没有穿制服又没来得及出示证件和 打招呼,情急之中想把被害人拉到一边,结果被 某甲误作流氓分子的同伙,对其实施防卫打击, 造成伤害。如何认定甲的行为性质?


二、不可抗力
刑法上的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 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 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可抗力具 有以下特征: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对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 意,也无过失。
第六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 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的认识 发生错误。

1.打击对象属于同一犯罪客体的情况
【例】张三想杀李四于是对着李四瞄准,突然发 现李四和王五肩并肩、手拉手地走着。张三心想: 我一定要打死李四,可千万不能打死王五。结果 子弹还是打着了王五。如何处理?


2.打击对象属于不同犯罪客体的情况
【例】甲想杀死乙,对着乙的后脑勺瞄准,意欲 射击,甲对于乙的死亡直接追求,当然是直接故 意杀人,但是子弹没有击中乙,却打中了乙旁边 的一条大黄狗。如何处理?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起因条件 时间条件 主观条件 对象条件 限度条件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
1.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2.不法侵害行为具有侵害的紧迫性

对意外事件能否实行正当防卫 ? 对防卫过当行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 ? 对过失犯罪能否实行正当防卫 ? “假想防卫”

第十一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第一节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概述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依照法律的行为 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 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五)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
邓玉娇案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文建、阮玉凡等人的先后劝解下 ,邓玉娇两次欲离开休息室,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倒 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 蹬,将邓贵大蹬开。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 娇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 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见 状上前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 ,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疫年45岁)。经法医鉴定 :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 急性失血休克死亡。黄德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对于强度较小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允许采用强度 过大的防卫行为,除非在当时采取强度较大的防 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

(五)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
邓玉娇案

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时任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 主任的邓贵大和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酗酒后到巴东县野三 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黄德智进入“梦幻城 ”5号包房,要求正在该房内洗衣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 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向黄解释自己不是从事异性 洗浴服务的服务员,拒绝了黄的要求。并摆脱黄的拉扯 ,走出该包房。与服务员唐芹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 黄德智对此极为不满,紧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辱骂邓 玉娇。闻声赶到休息室的邓贵大,与黄德智一起纠缠、 辱骂邓玉娇,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其面 部和肩部。

思考!

为了防盗,私拉电网或在瓜果、食物上喷 洒毒药等,造成无辜的第三人死亡的,如 何定性?
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 某日晚,乙橇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 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三)主观条件——防卫意图的存在
防卫挑拨 相互斗殴 偶然防卫

例:甲欲杀乙,某日乘乙不备,从背后将乙射 杀。事后表明,当时某乙正在操纵遥控器准备 非法引爆一座大楼。




2、因果关系发展方向的错误。在实践处理中,
一般是在按照原有的故意心理确定犯罪性质的同 时,将超出故意范围的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因 素。

3、因果关系具体进程的错误。通常表现为,
行为人先后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危害结果实 际是由乙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人却认为是由甲 行为造成的。如果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则按照前 罪的既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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