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体系1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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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部:
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全乡社会政治稳定,扎实推进“平安东岱、和谐东岱”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发〔2009〕16 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在全县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西委发〔2009〕44号)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在全乡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义
当前,我乡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凸显高发,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利益关系的纠纷大量出现,特别是由新农村建设、社会公共服务和涉法涉诉上访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正视这些矛盾,探寻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方法,形成妥善处理
矛盾的体制机制,对于建立和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和手段,合理进行配置,从不同角度满足不同纠纷的解决需求,从而使当事人有更充分的选择权,获得更便利、经济、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和法律服务,是应对当前社会快速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深层次矛盾显现、
人民内部矛盾呈高发态势、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等问题的创新途径,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
二、“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东岱”为目标,紧紧围绕全乡工作大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源头预防,立足抓早抓小,坚持调解优先,积极构建由党支部领导,有关部门相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
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调解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坚持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原则,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目标。建立乡、村、组和各部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全社会的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网络,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和限期处理”,矛盾纠纷调解率达到 100%,人民调解成功率达 95%以上,行政调解成功率达 80%以上,民事案件调解成功率达 60%以上,力争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
纷不出乡镇、疑难纠纷报县”,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本地本部门,化解在萌芽状态。“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明显下降,严防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省进京到市上访事件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立“大调解”工作网络
(四)建立乡调解机构。乡党委、政府成立全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调解的政策调研、组织推动、综合协调、督查考核,下社办公室,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同时负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负责上访群众矛盾纠纷的受理、分流、调解和疏导、督办。
(五)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大调解”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在基层。积极搭建“大调解”衔接配合的工作平台,建立乡、村级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乡“大调解”协调中心挂靠乡综治办,办公地点设在乡信访群众疏导调解中心,乡“大调解”协调中心与同级
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综合管理办公室分别挂牌、合署办公,主要负责排查辖区内矛盾纠纷、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调解力量、协调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协调中心在同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六)建立村调解室。建立村调解组织和工作机构,扩大调解网络,负责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信息上报。
(七)建立行政机关调解中心。乡级建立调解中心,负责对涉及本单位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信息上报。
(八)扩大调解网络覆盖面。全乡积极推进医院、学校、市场、商场等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做到“哪里有群众,那里就有调解组织”。
四、全面构建“大调解”体系协调运作机制
(九)健全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程序。坚持矛盾纠纷摸底排查制度。适时排查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重点排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排查节假日、重大活动及敏感时期等矛盾纠纷。建立矛盾纠纷台帐制度。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案、逐人、逐项进行登记,并认真进行分析研判、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提前做好化解工作。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制度。对进入台帐的矛盾纠纷,要层层进行分解并落实化解单位和责任人,逐一进行化解,对涉及面宽、特别重大的要及时向“大调解”中心移交,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
(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体系,规范人员配置,明确职能职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的基础作用,坚持乡每半月、村每周排查一次矛盾纠纷隐患,坚持适时分析研判本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并
及时上报;完善组、村、乡三级逐级调处三次的“三三调解制”,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本地本
级;要充分运用平等协商、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不轻易将矛盾纠纷引入行政裁决和司法渠道;对调解不成的或有可能激化的,要主动衔接,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帮助其解决问题;对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人民调解员同时兼任维稳综治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全面掌握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
(十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行政调解由县法制办牵头,乡人民政府负责。乡政府将认真履行调解职能,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接待人员调、责任部门调、分管领导调、主要领导调”的调解机制。要坚持调解先行,充分发挥政治、组织、管理优势,强化调解意识,履行调解职能,综合利用经济、行政、政策、法律、教育等手段处理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确保 95%以上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单位,避免进入诉讼和上访渠道。要坚持领导干部“大接访”制度和机关干部“大下访”制度,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对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进行调解;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应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对调解不成功或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
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助权利和渠道,并主动配合县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县行政调解指导中心协调处理。
(十二)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司法调解由县人民法院负责。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范围,把调解工作从处理民事案件向处理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延伸,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要建立健全立案、审判、申请再审阶段的调解制度,大力推行立案调解、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和解,积极探索刑事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