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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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期
论马克思的正义观
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 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意识的对象。”[ ]人的生命活动 是在反思中进行的,所以人总是会审视现实生活中的不正义,设 想和追求正义的生存状况与生活世界,同时也就有了对属于人 的规范、利益、权利的正义追求。
其次,“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 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正义作为人在现实社会规范下 追求的某种价值,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人的社会性本质。具体 来讲,正义所涉及的社会规范、利益分配、权利分有等都是人在 社会中将自 己 本 质 的 一 种 外 化,通 过 这 种 外 化,人 找 到 实 现 本 质、生成本性的现实性手段。或者说正义是根植于人性之中的, 表达着人是社会的存在物这一根本主题。正如马克思所说“ 应 当避免重新把‘ 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体是 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 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 确证。”[ ]人在社会中通过自己活动,形成了一系列关系,但是 无论是人所形成的哪一种关系都离不开正义的价值评判。因为 对于人而言,不可能只为单个的个体而存在,人不仅要谋求个体 生存与发 展 的 条 件,还 得 思 考 这 些 条 件 的 正 当 性。 也 就 是 说, “ 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既和他们生产 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而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体 彼此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 ]人确证自身本质的根本手段是 在一定的交往中进行的,因此,人要在特定的社会价值框架内活 动。正是人自身这种主体间性确定了正义的产生,正义在人的 活动中调节着人的主体间性,因而正义从人的社会特性来看,并 不需要悬设某种抽象的自由,正义从人类开始活动的那一天开 始就已和人类生活联成一体。
再次,人类生命的“ 双重性”决定正义应该是多层面、多视角 的。当代人们对于正义研究有一个根本性问题,即正义是只局 限于协调人各种利益关系的社会规范,其实这从根本上忽视了 一个问题———人类生命本性所具的多重性。我们知道,在马克 思的眼中,人的生命并不是某种抽象的设定,而是一个不断否定 发展的过程。人在自己的生命活动中,既要受制于自然的刚性 原则,又要创造自己的属人世界。因此,人就将自己置于一种全 方位、多层面的关系之中。对于调节人价值取向与规范人行为 准则的正义,也就不仅仅局限于对人社会行为方式与价值取向 的调节与限制,而应该从这多层面、多角度关注人与自然、人与 人、人与社会的之间关系。从应然的意义上讲,正义是人通过对 “实然世界”的考查,设定的一种对“ 应然世界”的追求———人性 的生成与完善。
兰州学刊
总第 期
历史与逻辑。因此,从人类历史的逻辑来讲,人发展存在的差异 同,可以分为:人的群体依赖性时代的群体百度文库位的正义观;人的
性,是正义存在的基本前提。因为即使在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 个人独立性时代的个人本位正义观;人的自由个性时代人类本
主义社会里,每个人从社会实际获得的消费品是不同的,因为每 位的正义观。无论何人,只要追求正义,表达的都是他那个时代
理论与当代中国哲学研究。
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贫富两极化已是当代人类生活中 不争的事实。威尔·金里卡把这一现实概括成“ 匮乏、冲突、多 元化及理性的不完善。”[ ]作为人类特有的价值评判方式——— 正义,如何面对当今人类的这些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当我们 谈起正义的时候,自然会想到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西方自由主义 的正义观念,但当今的中国既不是罗尔斯要进行辩护的“ 福利国 家”,又无西方的自由主义的传统,更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模 式。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该有正义理念,却又不能是现在风 靡全球的“ 自由主义”的 正 义 理 念。在 我 们 看 来,只 有 深 入 理 解 马克思的正义观,才有可能真实面对当代中国社会改革与发展 当中的正义性问题。
统一的正义社会。
[ 关键词] 正义观;马克思;人;历史
[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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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涂良川,男,重庆云阳人,东北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系讲师,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博士生,主要从事马克
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研究;胡海波,男,吉林扶余人,东北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
在马克思看来,从来都不存在着离开人现实生活与理想追 求的正义,正义原则的前提与根据只能在人类的历史中寻求,社 会主义革命和共产主义理想是人类追求正义的一种现实性手 段。正义是人在社会中通过对正义的价值性追求,占有人的本 质,生成人的本性的过程;正义不仅具有历史现实性,还具有理 想价值性;正义是人类实践的根本追求。
最后,虽然正义在人类历史中有着这样或那样的样态,但是 对于正义的根本把握,还得以实践的思维方式,从人的生成与完 善出发,才有可能真正把握正义的精神实质。或者说正义作为 人类的永恒追求,在马克思的视域内是直接面向人自身本质的 确证。人要成为人,就必须不断超越自身,对于人这种实践性的 主体而言,这是必然。然而一旦这种越超性的追求在人的现实
探寻正义的人性前提,论证正义原则的形上根据,设想正义的“ 形上”境界;包含于马克思政治观点中的正义理论,作为马克思在现实
层面批判资本主义的武器,不仅揭示了资本主义正义的意识形态性,而且体现了马克思正义观的根本性特质。就根本而言,如何看待
人就会看待正义;正义的原则只能在历史中寻找,不存在任何永恒不变的正义原则;共产主义社会是真正实现人道主义与自然主义相
个人的需要不同,真正的平等也就不会消除人在历史与逻辑中 的正义。在马克思的理论逻辑中,正义不仅不是人类自然就有
生成的差异性。正如恩格斯分析的那样“ 在国和国、省和省、甚 的,而且不是永恒的。从分配的角度来讲,正义只存在物质相对
在马克思看来,在现实中正义虽然体现于人的社会性之中, 但是其深层根据却在于人类生命的内在追求。首先,人通过自 己的生命活动,将自己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这种分离使人具 了一种与动物根本不同的价值追求,同时也就造就了人与动物 不同的生命活动方式。人既要从自然中获取基本的物质能量, 又要在自己创造的自为生命中得到自我的价值确认。因此,一 旦人从动物中区分出来,就具有一种正义的价值追求。即不仅 要满足单个个体生命的存在,还要维系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外显于正义理论中的社会规范、功利及利益分配、权利分有,只 是正义的一种外在手段,正义却真正体现了人与动物生命的根 本不同。“ 动物和它的 生 命 是 直 接 同 一 的。动 物 不 把 自 己 同 自
生活中展开,那么善恶、好坏、正义与非正义这些原本不属于人 的范畴必然进入人的世界。因为人的追求与现实之间的相对 性、不确定性,人个体的差异性等都影响着人的超越性追求。也 就是在这个意义,正义应该体现人对生活世界与生命关系的根 本性态度,正义旨在价值层面指向人所创造的新生活、新关系和 新世界。
二、历史是正义原则的真正根据 无论哪一种正义理论,正义原则都是其重要内容。正因为 马克思将人的生命本质与生命本性放到历史与现实双重维度中 来理解,所以在马克思看来就不存在超越历史的“ 永恒正义”。 在对社会历史内在逻辑分析的基础上,马克思超越了近代以来 的理论家在政治生活内部来寻求正义原则的方式。因此,在马 克思看来,人生活于历史之中,人的一切只能在历史中来寻求根 据;以历史为根据的正义是一种具有历史性的“ 相对正义”,所以 对于资本主义的正义评判也必须把握历史的尺度。 然而,马克思这种以历史为尺度的正义观却往往被人们所 误解,即马克思在承认资本主义制度正义的前提下,同时又对资 本主义进行了无情的道德批判,这显现出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内 在矛盾。具体来讲,一方面马克思承认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发 展和运行体现了生产力的根本要求,即对于资本主义制度而言, 剩余价值的生产、分配是正义的;另一方面,马克思却又认为资 本家对工人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从事实上造成了对工人不公 正的待遇,马克思在《 资本论》当中多处用“ 抢劫”、“ 榨取”、“ 盗 用”等词语揭露资本主义的本质。当然,这种误解反映出人们对 马克思正义观的一种看法,即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是近代启蒙运 动以来正义理论的延续,力图在现实的政治制度之内寻求某种 永恒的正义。 其实,对于马克思来说,人作为历史性的存在,从来就不应 该设定某种固定的永恒属性,人的活动只能在历史中获取意义 和得到阐释。“ 全部人类 历 史 的 第 一 个 前 提 无 疑 是 有 生 命 的 个 人的存在。”马克思首先从人类发展的历史与逻辑出发,承认人 的差异性,认为平等并不是资产阶级所说的平等权利。资产阶 级的“ 平等权利”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不等的权利,要“ 避免所有这 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马克思 指出资产阶级的“ 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 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 一样是不平等的权利。”[ ]就是说资产阶级的平等绝不是一种 自然的法权,而是在资本主义经济过程直接产生出来的某种特 定的社会规定。资产阶级所倡导的正义本身就是对人类历史与 逻辑的一种断章取义。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所强调的平等本身 是在建立在人类历史发展到一程度之后,以劳动力成为商品的 根本前提一种商品交换社会,而在商品交换中“ 作为交换的主 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在他们之间看不出任何的差别, 更看不出对立……他们在社会职能上是平等的。”[ ]因此,造就 的直接结果就是“ 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 算。”[ ]而此时的劳动却因之成了商品,外在于人生存与发展的
提供的资源不足。”[ ]在把人看作实现某种外在设定目的的前 提下,穆勒将权利与正义进行了“ 合理”的嫁接,从而开创出功利 主义将正义视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某种价值的传统。
“ 哲学家们只 是 用 不 同 方 式 解 释 世 界,而 问 题 在 于 改 变 世 界。”[ ]马克思在《 费尔巴哈提纲》中提出这样的哲学宣言。显 然马克思所提出的要改变世界,首先就是改变那个将人的本质 抽象化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只有“ 市民社会”、“ 单个人的直 观”、“ 抽象的———孤立的———人 的 个 体”,处 理 人 类 问 题 的 思 维 方式也只是“ 离开实践 的 思 维 的 现 实 性 或 非 现 实 的 争 论。”也 即 是说,人们只有从根本上认识到“ 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 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 ]才有可能真正 找到正义的现实性根据,正义才不是离开人的所谓“ 社会”的某 种属性、特质及其运行规律,而是人类生命的某种内在属性。或 者说正义作为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才有了根本目的。正义,从 根本上说,体现了人类生命的内在特质,表达着人对自身自由与 解放的追求,承载着生命丰富与完善的根本任务。
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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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研究·
论马克思的正义观
涂良川 胡海波
( 东北师范大学 哲学与社会学系,吉林 长春

[ 摘要] 马克思的正义理念既有对“ 形下”的不正义现象的现实批判,设想了实现正义的现实之路,又有对正义的“ 形上”研究,
一、如何看待人,就会如何看待正义 任何一个理论家的正义思想,都以其独有哲学思维方式和 对人的根本观点为出发点,表达出自己对人、社会及人的世界关 系的一种根本看法。他们都将正义视为人类社会的基础,是社 会的根本准则,是社会的最终裁决。柏拉图将人看作是对理念 的分有,所以有了他追求秩序的正义范畴,以及关于“ 个人正义” 与“ 城邦正义”的划分;亚里士多德把人看作政治的动物,因此正 义在他看来就应该包括“ 分配的正 义”、“ 补 偿 的 或 纠 正 的 正 义”、“交换的或互惠的正义”;出于对人本性“ 自私”的设定,休 谟认为“ 正义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慷慨,以及自然为人需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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