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委员会行政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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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委员会行政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是指依法享有实施行政许可权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三、本委法制机构受本委委托,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日常监督工作。
四、根据实际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度,促进本委机关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许可权。
五、行政许可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二章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行政许可应遵循公开的原则,切实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市经委将编制行政许可公开服务指南,载明本机关主要公开的行政许可的名称、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
行政许可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
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书;
(五)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行政许可的过程和结果;
(七)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
二、本委对行政许可实施公开将采取下列形式公开:
(一)通过市经委网站发布;
(二)召开发布会、征求意见会;
(三)便于公众知情的其他形式。
如行政许可实施规定公开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将及时更新。
三、申请人要求我委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委将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取得查阅证明或者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我委将给予提供。
第三章行政许可申诉制度
行政许可法立法宗旨之一就是方便群众,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委将根据这一精神,制定行政许可申诉制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申请人、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申诉,有条有理陈述自己观点,申诉理由并以辩解。
二、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诉案件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公正、合理、便民、高效地处理。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将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四、在接到申请人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移送处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五、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在接到申请人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将申诉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受理申诉的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不得拖延推诿,对故意拖延推诿,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行政许可举报制度
为了便于企业、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委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的监督,特制定行政许可举报制度。
一、行政许可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来访和政府门户网站上设置的专门投诉举报电子信箱等形式,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进行的检举投诉。
二、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我委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及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本机关行政许可的举报工作。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举报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行为的举报;
(二)对上级交办、领导交办的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负责督办并反馈处理意见;
(三)负责收集行政许可举报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对举报反映的重要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四)建立并管理举报档案。
四、我委将举报工作机构处理举报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行政许可举报记录表,统一编号,并按举报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
(二)呈批。对受理的举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交分管领导阅批,在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者回复。
(三)移送。将举报件按领导批示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能部门查办。对不属于本委范围的举报件,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四)督办。职能处室受理举报件后,按照有关法定程序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及时了解举报案件办理情况以及负责催办。
(五)存档。举报件办结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六)反馈。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应当就处理情况写成书面报告;同时,将所受理举报件的查办结果在结案后5个工作
日内告知举报人。
五、应对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从事违法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举报和投诉,并实行举报奖励措施。
七、积极认真查办所有举报案件,对有推诿、拖延、泄密等行为的举报办理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原则,特制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布并举行听证
(一)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三)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下列情形,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3人以上同时竞争数量又少于竞争人数的行政许可;
(二)直接影响到相邻权人,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的直接经济利益在1万元以上,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