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原则
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归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假如合同仍然被继续履行,将产生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法领域内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调整某些“契约严守”原则无法实现公平的情况,起到维护社会实质公平、稳定市场经济流转秩序的作用。
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由于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有诸多相似之处,故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容易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混淆。
A公司诉B 县政府、采砂办采矿权案就是一个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混淆的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一方面,对情事变更原则的含义、历史沿革以及构成要件进行归纳总结;另一方面,通过对比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在风险性质特点、影响范围、风险程度、风险可预见性、当事人主观以及后果方面的不同,以及对比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在适用前提、适用范围以及适用程序方面的不同,力求进一步明晰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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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情事变更原则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情事变更原则
(一)含义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适用条件
1.情事发生变更,也即合同成立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
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该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
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情事变更。
5.情事发生变更后,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法律效力
出现情事变更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事变更原则探究
情事变更原则探究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如果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导致原合同无法执行或效果显著变化,合同双方可以协商改变合同条款,以使合同继续生效。
情事变更原则是现代法律体系中常用的一个原则。
在很多情况下,保持原合同完整无误可能会引起双方的不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因此,这个原则可以使双方更容易地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以下是最少三个案例,说明情事变更原则的实际应用。
案例1:买房合同变更王先生在2009年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售房合同,合同规定了购房价格、交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但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合同实际执行中出现了困难。
王先生通过律师找到了开发商,提出希望协商合同的变更。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修改了售房价格和支付方式,确保了合同的继续生效。
案例2:运输合同变更香港一家货运公司和上海的一家供应商签署了运输合同时,由于航空公司突发事件的影响,货物的运输时间超过了预期,导致合同载货时间无法保证。
供应商联系货运公司,通过协商,双方修改了合同生效时间和货运方式,确保了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时效性,维护了双方的合作关系。
案例3:房屋租赁合同变更阿里巴巴员工小李在北京租下一套公寓,合同规定了长期租赁,每月付款。
但是今年受疫情影响,小李为了避免在疫情期间无法支付租金而向房东提出了合同变更申请,试图缓解租金压力。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根据疫情影响修改了租金和租期等条款,确保了合同的顺利执行。
综上所述,情事变更原则可以帮助合同双方面对各种可能的变化和涉及的危险。
只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就可有效地控制诉讼,为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提供机会。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情事变更原则扮演着很大的角色。
不仅如此,情事变更原则还可以根据合同本身的特定情况进行自定义,以满足特定的需求。
例如,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可以提前规定一个固定的变更条款,以应对诸如自然灾害、战争和政治变化等意外事件造成的影响。
在实际应用中,情事变更原则也需要遵守一些具体条件,例如,需要在双方共同协商和签署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变更内容、时间和其他具体条款,并在合同执行之前征得所有相关方的同意。
情事变更原则刍议
情事变更原则刍议任何合同在缔结之时,均以当时存在的交易条件等特定的关系或环境为前提,如果这些条件不可预见地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当事人是否仍受原来合同的拘束?如果不受拘束,其构成要件和与之相随的法律效果是什么?这就是“情事变更原则”来解决的的问题。
情事变更是指合同订立以后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成立的基础动摇或丧失,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会显失公平或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其实质上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实践与运用,目的在于赋予法院直接干预合同关系的“公平裁判权”,以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明显不公平的后果。
我国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立法与争议我国现有立法中对情事变更原则并无完整的规定,在制定合同法时的草案中曾经设明文规定,然而争论激烈。
最后,情事变更原则被认为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就有不同意见。
后来法律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建议对此不作规定。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承认情事变更的判例,合同法虽未将该原则纳入其中,但这并不影响法院在具体案例中运用情事变更的理论来进行判决。
另外由于划分情事变更和商业风险等相关概念困难,就取消立法,这只能说明我们的法官和裁判机关的能力尚有待提高,因为在实践中犯错并不可怕,但如果因为害怕犯错而逃避实践,那是一种更大的悲衰!何况我国的法律程序中还有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法律审判中的错误,任何一个法律条文都是在实践中反复地摸索、不断地修正才得以变得更加完善。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现阶段,仍存在许多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如不断上升的贫富差距,三农问题,生产需求矛盾,以房地产、医疗、股票为代表的信用崩溃问题,都有加剧之势。
情事变更原则是什么意思?
情事变更原则是什么意思?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所谓“情事”,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
情事变更是指合同双方不存在人为因素的情况下更改合同内容,也就是俗称的不可抗力。
一般在签合同时我们都会规定一些条款来约束双方,这些条款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更改?情事变更原则又是什么呢?以下就是这些问题的答案。
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所谓“情事”,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
所谓“变更”,则是指合同赖以成长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
情事变更原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一直有不同意见。
学者、法官大都赞成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认为这样可以公平、合理地解决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特殊问题,及时打开某些死结,以促进经济流转,维护社会公平。
而一些经济工作者则不同意把情事变更原则正式写进《合同法》,认为此举容易导致该原则的滥用,有碍合同严肃性之保持。
两派相争,终因反对力量过于强大,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内容在立法的最后时刻被否定,没有被写进我国新《合同法》。
前所述,新《合同法》并不承认情事变更原则。
之所以如此,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合同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所述,是因为“根据现有的经验,对情事变更难以作出科学的界定,而且和商业风险的界限也难以划清,执行时更难操作,实际上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现在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
”一些学者认为,新《合同法》否定情事变更原则的原因有:其一,强调进一步确立合同自由观念之必需。
情事变更原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合同法领域,情事变更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是指在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关系的动态调整,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
本文将围绕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情事变更原则的定义与特征(一)定义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则。
(二)特征1. 不可归责性:情事变更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
2. 重大变化: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原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3. 显失公平: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可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规定(一)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致使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合同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致使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合同目的等因素,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部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情事变更原则也作出了规定,如《北京市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情事变更原则
浅谈情事变更原则————————————————————————————————作者:————————————————————————————————日期:浅谈情事变更原则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涵义和理论基础(一)情事变更原则的定义情事变更原则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所介绍属于狭义的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定约时难以预料的情事变更,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
(二)情事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罗马法时代,合同法上本无所谓情事变更原则,传统法律思想坚持纯粹形式主义的合同概念,不允许给不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任何合法的依据,即遵循所谓契约必须严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mda)。
情事变更原则的萌芽见于12、13世纪注释法学派的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其中有一项情事变更条款,即假定每一合同均包含一个默示条款,即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不再存在,准予变更或解除合同。
至16、17世纪,自然法思想大行其道,其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合同义务的履行如果变得过于艰难而不可忍受时,无论是基于人类的一般理性,或是比较人事与法律关系的目的之后如认为是正当的,则可使该义务归于消灭。
①1699年,科塞济(coccej)更将情事变更视为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精神所在。
在这种情况下,情事不变条款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涉及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及教会法等各法律部门,并曾一度成为正式的法律条文。
②但到18世纪后期,其适用由于过分广泛而致被滥用,损及法律秩序的稳定,于是逐渐为法学家和立法者所摒弃。
19世纪初,历史法学派兴起,极力贬低自然法思想的价值,一时间“情事不变条款”理论偃旗息鼓。
后起之分析法学派,强调实证法,主张形式的正义,重视契约严守原则及法律秩序的安定,情事不变条款学说更失去了其重要性与影响。
论情事变更原则
论情事变更原则【摘要】论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特定情况的变更导致合同条款或履行方式需要做出相应调整的原则。
本文从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实践意义、发展历程和相关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通过分析这些内容可以看出,论情事变更原则在解决合同纠纷和维护合同公平性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合同履行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还对论情事变更原则的意义进行总结,并展望了未来该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发展趋势。
结合理论和实践,深入探讨论情事变更原则的相关问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原则,为促进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提供理论支持和借鉴经验。
【关键词】关键词:情事变更原则、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实践意义、发展历程、相关案例、意义总结、展望。
1. 引言1.1 什么是论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一种在法律领域中被广泛运用的原则,它指的是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求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同意进行变更。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合同关系的正常履行。
在实际操作中,情事变更原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合同内容的变动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等,以确保变更合同内容是合理合法的。
情事变更原则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和风险,从而提高合同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广泛,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合同关系,包括劳动合同、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
通过运用情事变更原则,可以有效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促进合同关系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合同法领域。
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合同中的情况或事实发生变化,此时需要根据情事变更原则进行合同的调整和变更。
当一方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情事变更原则要求调整合同的履行方式或时间。
情事变更原则的研究 (1)
情事变更原则的研究【摘要】: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情事变更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效益,维护社会攻平和经济流转秩序,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排除因情事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情事变更原则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诚信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但我国的现行法律认识由于尚未统一而未予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从而能圆满解决情事变更问题又尽量减少法官之自由裁量权对合同自由的干预。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及其历史演变(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信原则时,则应当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
由此可见,情事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二)情事变更原则的历史演变一般认为情事变更原则起源于十二、十三世纪注释法学派的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中的“情事不变条款”。
该条款假定每一个合同均包含如下条款:“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当继续存在,一旦这种客观情况不再存在,则准予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十六、十七世纪,自然法思想居于支配地位,情事变更条款得到广泛应用。
自然法学派的开山鼻祖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中,已然存在情事变更原则的雏形。
他认为,合同义务的履行,如果变得过于艰难而不可忍受时,无论是基于一般的人类本性,或是在比较人、事与法律的目的之后认为是正当的,则可使该义务归于消灭。
之后,自然法学家科塞济在1699年曾将情事变更视为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精神所在,他认为这项原则应适用于所有的法律范围,“凡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无论其属于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公法或者教会法,均需以作为基础的某种客观情况的继续存在为其生效条件,此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原意思表示则当然失其拘束力”。
情事变更原则的研究
情事变更原则的研究情事变更原则的研究【摘要】: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情事变更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效益,维护社会攻平和经济流转秩序,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排除因情事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具有重要意义,情事变更原则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诚信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但我国的现行法律认识由于尚未统一而未予规定,因此有必要加以研究,从而能圆满解决情事变更问题又尽量减少法官之自由裁量权对合同自由的干预。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及其历史演变(一)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信原则时,则应当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
由此可见,情事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具体运用,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二)情事变更原则的历史演变一般认为情事变更原则起源于十二、十三世纪注释法学派的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中的“情事不变条款”。
该条款假定每一个合同均包含如下条款:“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当继续存在,一旦这种客观情况不再存在,则准予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十六、十七世纪,自然法思想居于支配地位,情事变更条款得到广泛应用。
自然法学派的开山鼻祖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中,已然存在情事变更原则的雏形。
他认为,合同义务的履行,如果变得过于艰难而不可忍受时,无论是基于一般的人类本性,或是在比较人、事与法律的目的之后认为是正当的,则可使该义务归于消灭。
之后,自然法学家科塞济在1699年曾将情事变更视为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精神所在,他认为这项原则应适用于所有的法律范围,“凡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无论其属于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公法或者教会法,均需以作为基础的某种客观情况的继续存在为其生效条件,此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原意思表示则当然失其拘束力”。
合同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研究
该变化是当事人不能控制 的
该变化是合同成立后发生 的
该变化导致了合同的基础 发生了重大变化
情事变更原则 适用的前提条 件是合同成立
并生效
情事变更原则 适用的实质条 件是合同赖以 成立的基础条 件发生了重大
变化
情事变更原则 适用的结果条 件是该变化使 原合同履行显
失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 适用的主观条 件是当事人无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降低交易成本。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体现了法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尊重和维护。
PART THREE
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基础发生 重大变化
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 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
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 变更或解除合同
该变化是当事人不可预见 的
情事变更原则适 用于有偿合同和 无偿合同,旨在 平衡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确保公 平正义。
在有偿合同中, 情事变更原则的 适用可以减轻或 免除一方当事人 的责任,避免因 情事变更造成的 显失公平。
对于无偿合同, 情事变更原则的 适用同样重要, 因为无偿合同的 履行更多依赖于 当事人的道义和 信任。
在情事变更原则的 适用中,应当根据 合同的性质、履行 情况以及情事变更 的程度等因素进行 具体分析,以确保 适用合理。
举证责任: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情事变更的存在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裁定适用: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裁定是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并对合同内容 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事人举证证明情 事变更事实
法院对情事变更事 实进行审查和判断
法院根据审查结果 决定是否适用情事 变更原则
当事人不服适用情 事变更原则的裁定 ,可以上诉
情事变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情事变更的定义、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情事变更的定义情事变更,是指合同订立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具体来说,情事变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2. 法规政策变化: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合同履行条件发生变化。
3. 市场价格变动:如原材料价格、汇率等市场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4. 重大技术进步:如新技术的出现,导致原有技术或产品失去竞争力。
5. 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
三、情事变更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其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情事变更的适用范围1.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
2. 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活和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独自承担了家庭生活的重任。
在此期间,王某与李某的沟通逐渐减少,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2016年,王某因工作调动回到本地,但此时李某已与一位男士相识并产生了感情。
2017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发生不可逆转的破裂,是否满足离婚的法定条件。
同时,法院是否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考虑双方婚姻关系的实际变化,判决离婚。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中,李某表示,由于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双方缺乏沟通,感情已经破裂。
同时,李某与王某的感情确已发生不可逆转的破裂,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2. 王某则认为,虽然双方存在一定程度的感情裂痕,但仍有和好的可能。
王某表示愿意努力改善与李某的关系,争取家庭和睦。
3. 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确实已发生不可逆转的破裂。
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双方缺乏沟通,感情逐渐恶化。
此外,李某与他人的感情纠葛,进一步加剧了双方的感情裂痕。
2. 关于情事变更原则,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并未达到无法维持婚姻关系的程度。
因此,法院未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3.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法院判决李某与王某离婚。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了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情事变更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该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充分考虑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未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体现了对婚姻关系的尊重和保护。
论情事变更原则
综述情事变更原则,也称情势变更原则或情事变迁原则,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其基础或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若维持合同原有效力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应当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以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法律原则。
在现代民法中,情事变更原则被认为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正因如此,我国《合同法》在起草过程中曾将情事变更原则写入其中,后由于种种原因,在最后通过的《合同法》正式文本中该原则被删除,直到2009年才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情事变更原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笔者认为,情事变更原则基于其独特的价值,应当成为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分担社会风险,实现实质公平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之一。
我国情事变更原则制度简陋,弊大于利。
不能因为可能存在法官滥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危险而因噎废食,放弃在正式立法中规定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积极作用和独特作用是无法否定和忽视的。
情事变更原则是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从维护社会实质公平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当在正式立法中规定情事变更原则。
本文拟就情事变更原则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的合理性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具体的立法设想,希望能对完善我国情事变更原则理论以及今后的立法有所裨益。
1情事变更原则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则。
从情事变更原则的这个概念出发,考究情事变更原则的立法目的和法理基础。
我认为情事变更原则建立在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上,用以维护特定环境中的,市场交易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所应享有的权利。
因此,情事变更原则不仅在微观上可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单位公平,而且在宏观上情事变更原则对于市场经济整体的良性运行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情势变更原则浅析
情势变更原则浅析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各主要国家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商事交易中解决因经济环境异常变动所造成的合同履行困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对这一原则作了具体规定。
我国合同法草案吸纳了这一原则,但最终未被立法机关采纳,成为我国合同法的一大缺憾。
本文现就情势变更原则作粗浅探析。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涵义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依《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因发生根本改变双方当事人利益均衡的事件,当事人双方在合理时间内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终止该合同。
该事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事件的发生是在订立合同之后;(2)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事件的发生;(3)当事人不能克服事件的发生;(4)事件的发生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它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第一,须有情事之变更。
通说认为情事无须为普遍的:可以是某一较大范围的,也可以是某一较小范围的,既可以是针对当事人双方而言的,也可以是仅仅针对当事人一方而言;情事得为经济的或非经济的,前者如物价稳定、币值近似不变等,后者如和平状态、交通状态等。
近来有学者从严格限制情事变更原则以维护合同严肃性出发,认为情事应当以持续、一般的状态而存在,不仅为合同当事人、且为一切普通个人所能共同认知且以为当然。
如仅为涉及具体合同关系、具体合同当事人的特定交易条件,诸如:特定合同标的于缔约当时的一般价格,则不属于情事变更原则所指向的情事范围。
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1]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第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第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第三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第四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
第五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变更合同第二是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构成要素: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
3。
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
4.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6.目的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而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7。
救济上,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获得别的救济.如果当事人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从而减少或消除情势变更的影响,则不适用该原则。
8.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适用效率:1.变更合同:即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
2.解除合同:即解除(或终止)原合同关系,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1.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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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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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第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第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第三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第四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发生。
第五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变更合同
第二是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
构成要素:
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
3.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
4.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6.目的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而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
7.救济上,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获得别的救济。
如果当事人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从而减少或消除情势变更的影响,则不适用该原则。
8.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适用效率:
1.变更合同:即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
平基础上得到履行。
2.解除合同:即解除(或终止)原合同关系,并免除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后果:
1.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
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
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
2.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
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
3.相关概念比较:
一、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实施了对自己有明显重大不利、对相对人明显有利的民事行为所带来的不公正结果。
显失公平作为对某种结果的价值判断,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均衡。
显失公平规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均以显失公平作为构成要件之一,此为联系之处。
两者区别如下:
1.引起的原因不同:显失公平主要是主观因素造成的,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存在瑕疵;情势变更主要由不可归责于合同订立当事人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
2.当事人的心态不同:显失公平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而订立合同,并努力希望达到结果的发生;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追求。
3.评判基础不同:显失公平是合同效力的评判规则,以合同订立时的情势为基础来认定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阶段的适用原则,以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情势的变更为基础来判断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