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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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情况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51.31
2 泰康资产稳健成长投资组合(祥瑞信泰) 含权益类 490030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6,047.32
泰康祥瑞 3 人保资产稳健增值投资组合(祥瑞信泰) 固定收益类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信泰企业 4 泰康资产优选配置投资组合(祥瑞信泰) 含权益类 ——
含权益类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信泰 B 款 4 10 99JH20140052
企业年金 5
人保资产稳健增值投资组合 泰康资产稳健成长投资组合
固定收益类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含权益类 490447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2,519.95
集合计划 6
泰康资产优选配置投资组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5 南方基金增强固定收益投资组合(通泰) 固定收益类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1 泰康资产稳健成长投资组合(金色瑞泰) 含权益类 490013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5,659.30
1.75
泰康金色 2 泰康资产优选配置投资组合(金色瑞泰) 含权益类 490012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739.97
2.05
瑞泰企业 3 华夏基金稳健配置投资组合(金色瑞泰) 含权益类 —— 4 99JH20110021
年金集合 4 国泰基金灵活配置投资组合(金色瑞泰) 含权益类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
计划
5 中信证券债券稳益投资组合(金色瑞泰) 固定收益类 ——
含权益类 490022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集团)企业年金方案

公司(集团)企业年金方案

公司(集团)企业年金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在集团范围内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根据《ZHRMGHG劳动法》、《ZHRMGHG信托法》、《ZHRMGHG 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X分配〔2X〕X号)、《关于X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X分配〔2X〕X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职工薪酬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本方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保障性与激励性相结合原则充分考虑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同时与个人业绩挂钩,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适度倾斜。

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配置及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将完善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

(二)量力而行、适时调整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及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企业经济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企业应根据企业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

(三)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原则选择具备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作,确立规范的合同关系,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确保基金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收益。

(四)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本方案由公司统一制定,各成员企业可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章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条件第五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完成企业或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11.26•【文号】人社部发[2009]15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维护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年金市场的监管,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行为,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现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二、本通知所称报告是指受托人(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下同)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情况;账户管理人向受益人报告企业年金权益情况;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向受托人报告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管理情况;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依据本通知要求,认真、规范地履行报告义务。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终止报告。

五、定期报告(一)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季度报告;在年度结束后5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年度报告。

受托管理定期报告内容包括:1计划基本信息;2计划变动信息;3计划账户管理信息;4计划投资管理信息;5计划财务信息;6计划受托管理情况;7受托合同约定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11.01•【文号】劳社部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年金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受受托人委托,负责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保管和代为使用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有关预留签章。

托管人须对签章的保管及使用制定专项制度,严格控制风险。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按受托人要求在托管银行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

(一)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是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由托管人按企业年金计划开立,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开立一个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1.账户名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

“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应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托管人”名称可用简称(全称简称对照表见附件,下同)。

企业年金计划书

企业年金计划书

企业年金计划书一、背景及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人才竞争日益激烈,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品质,企业拟实施年金计划,以实现员工薪酬福利的长期激励和保障。

二、年金计划名称本企业年金计划名称为:“XXX企业年金计划”。

三、年金计划覆盖范围1.本计划适用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在岗正式员工。

2.新入职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参加本计划。

3.离职员工自离职之日起停止参加本计划。

四、年金计划类型1.本计划采用企业年金信托方式进行管理。

2.本计划分为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三部分。

五、企业缴费1.企业每年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8%)向年金计划缴纳费用。

2.企业缴费部分计入员工个人账户,并按照企业确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运营。

六、员工个人缴费1.员工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参加本计划,并按照企业确定的缴费比例(不超过4%)向年金计划缴纳费用。

2.员工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并按照企业确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运营。

七、年金基金投资运营1.年金基金由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2.企业和个人账户的年金基金按照企业确定的投资组合进行投资运营。

3.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按照企业确定的分配规则进行。

八、年金领取1.员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按月领取年金。

2.员工在离职、残疾或死亡等情况下的年金领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计划相关规定执行。

九、管理与监督1.本年金计划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调整年金计划的相关政策、投资策略和分配规则等。

2.管理委员会由企业代表、员工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士组成,成员名单由企业确定。

3.年金计划的实施情况接受企业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

十、合同解除和变更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合同内容不合法,双方可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

2.企业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内容,但需提前通知员工并征得员工同意。

企业年金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政策解读

角色 指 受 托 人 委 托 管 理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账 户 的 专 业 机 构
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 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 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 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 户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 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 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政策取向有三个方面:
二、调整结构。
各国养老保险三个支柱的结构有所不同,大多数认为替代率分别为 40%、30%、10%的构成比较合理。由于我国第一支柱替代率水 平偏高,一般在 85%—90%之间,因此调整三个支柱的结构成为 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目标定位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60%, 企业年金20%,个人储蓄保险依个人选择自主决定。
以上四个角色在企业年金业务的运作过程中,缺一不可,他们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以上四个角色的的资格需要分别进行申请, 其之间的工作流程和联系如下:
委托人 (企业、企业职工)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的角色
受托人
选择、监督、更换以下三个角色
话语权最大的角色, 收益相对较大的角色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管理运作
在企业年金运作系统中,四个角色的全称是:
1. 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 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 2.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 3.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 4.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8.15•【字号】赣劳社规[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规[2006]9号)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和《关于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函》(劳社监司函[2006]10号)的要求,为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制度,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监督工作,现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企业年金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8号)规定,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企业年金政策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管理运营规则宣传工作力度,指导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建立企业年金。

二、掌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情况为掌握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加强工作联系,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奠定基础,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要对取得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分支机构要建立工作档案,为此,已取得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将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资格类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基本信息(填写《江西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登记表》见附件7),以及分支机构获得经营企业年金业务的授权证明等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

企业单位年金基金管理组织机构名单资料

企业单位年金基金管理组织机构名单资料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
(按拼音排序,2018.8更新)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 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受托、账户管理资格将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资格、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管理资格将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

全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按拼音排序)法人受托机构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管理机构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备注目前,建设银行与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就受托、账户管理业务进行移交,到2018年12月31日,移交工作完成后,将注销建设银行受托、账管资格。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录

关于公布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5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规定,我部组织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同意,第一批认定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现予公布。

一、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5家: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11家: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6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

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15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审专家名单二OO五年八月一日附件: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审专家名单何平郭建华胡劲松刘学诗韩向荣杜志农姚洪杰殷长波刘海华沈晓明赵江平李正强丁国荣王治超曹德云郭特华施明才郑秉文黄勇杨燕绥郑建彪孙国林刘雪松祝卫姜俊禄王丽李宪普韩炯李春信李海红张烈军高松凡聂庆平胡汝银刘春旭马庆泉刘云龙方林钱小安龚刚巴曙松杨健邓大松林建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10号)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劳社部令第24号)规定,我部组织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7.01•【文号】人社厅发〔2021〕9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4号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延期开展2020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工作的通告》(人社部函〔2020〕25号)等相关规定,近期我部拟组织对35家机构的63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开展资格延续评审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资格延续申请准备,如实完整填报申请材料(样式见附件),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提交。

我部将视情况组织对部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我部将依规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此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

专家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机构申请材料、现场检查结果、市场评价情况、日常监管情况、相关监管部门意见等,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按程序审定后,我部将分别对申请机构作出延续资格、限制业务范围或暂停开展新业务、取消管理资格等决定。

(一)机构符合规定条件、遵守准入时承诺、合规开展业务,且年金业务有稳定发展的,将允许资格延续。

综合评价处于行业尾部水平的,将被监管提示或约谈;情况严重的,将被限制业务范围或暂停开展新业务等。

被限制业务范围或被暂停开展新业务的机构,应按照要求提交整改报告;限制期或暂停期结束时,根据整改验收情况再行确定是否延续资格或取消资格。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职工退休后的重要经济保障之一,对于提高职工的养老待遇、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具有重要意义。

而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则直接关系到企业年金的安全、稳定和有效增值。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其中,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主体及其职责1、受托人受托人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核心主体,承担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等重要职责。

受托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利益。

2、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设立、登记、管理和维护等工作,记录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投资收益以及权益归属等信息,并向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3、托管人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以及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工作,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独立。

4、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根据受托人制定的投资策略,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1、投资范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2、投资比例限制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不同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按拼音排序)法人受托机构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管理机构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备注目前,建设银行与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就受托、账户管理业务进行移交,到2018年12月31日,移交工作完成后,将注销建设银行受托、账管资格。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机构名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机构名单

附:已获得并延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机构名单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社部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通知

 人社部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通知

人社部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通知人社部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保障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设立、运行和监督,保护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现就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问题通知如下:一、计划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是指由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资格的受托人设立的、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申遭送立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4份1.《关于设立XX公司XX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请示》;2《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的《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在一个集合计划中,受托人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的,《账户管理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内容可以作为《受托管理合同》的附件;3.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投资组合说明书; 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向受托人出具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确认函,给予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登记号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登记号编制方法为:99+JH+4位数年份+4位序列号其中,序列号采用连续编排方法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XX集合计划受托财产”,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XX集合计划投资资产”其中,“XX公司”为设立集合计划的受托人的简称,叫“XX集合计划”为集合计划的名称“XX公司XX集合计划”名称应当与集合计划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变更: 1.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名称变更;2.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变更; 3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费率变更;4.投资组合数量增减;5.合同其他主要内容调整受托人对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进行变更,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受托人应当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变更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参加该计划的各个委托人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变更,原计划登记号不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终止:1.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基金财产连续6个月低于万元人民币的; 2.加入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全部退出的;3.受托人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其他各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规定决定撤销的集合计划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的同意或者者决定终止函生效之日起终止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终止的,受托人应当组织清算业年金集合计划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费用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基金财产中扣除清算组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由受托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成清算组应当白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益人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终止时基金财产为零的,受托人无需组织清算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终止且清算工作完成后,委托人应当及时选择加入其他集合计划或者建立单一计划受托人与其他各管理机构应当继续履行各项管理职责,妥善完成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基金财产移交的相关工作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按照公平对待、控制数量的原则,各法人受托机构都有机会参与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积累经验,根据市场需求和运作合规情况,适当增加集合计划的数量二、管理运行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可以按照投资组合为单位进行估值,也可以按照整个计划进行估值按照整个计划估值的,受托人须,在受托管理合同中说明将企业年金缴费分配到具体投资组合的原则和办法账户管理应当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按日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以投资组合为单位估值的,受托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为委托人提供选择、转换投资组合的权利委托人每年度转换投资组合的次数不应超过两次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各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管理费收取标准,禁止阴阳合同、折扣、折让或费用返还等违规行为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投资管理费不提取风险准备金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证券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待遇支付费用以及证券账户、资金账户、银行账户的开户及变更费用等,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基金财产中扣除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所产生的银行利息,按照各投资组合管理资产的比例或者集合计划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定期结转到集合计划下各投资组合中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增减投资组合数量的,受托人应当协调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基金财产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转移工作投资组合在任何时候不得少于三个三、委托人加入和退出一个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只能参加一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或者建立一个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委托人和受托人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修改经过备案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合同内容已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的委托人申请参加集合计划的,应当由其受托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解除单一计划的备案在履行备案程序后,委托人再与受托人签订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委托人加入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时,应当向受托人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原件,并与受托人签订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自受托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委托人即加入该集合计划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后,不需再将《受托管理合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合同备案程序委托人可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加入集合计划满3年后选择退出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需提交退出申请受托人应当根据《受托管理合同》规定,自终止受托管理合同之日起45日内,为委托人办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移交手续委托人应当在终止集合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后,再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或者申请参加新的集合计划四、信息披露受托人应当自收到集合计划确认函之日起30日内,;将报备通过的《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投资组合说明书》以及集合计划确认函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报送材料一式2份发生集合计划变更和终止时,按上述规定报送受托人应当每周向加入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公布一次经托管人审查、确认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或者投资组合单位净值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按照《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样表的通知》受托人应当按照人社厅发〔〕号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时向受托人提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人社厅发43号要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五、其他问题处理按照《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本通知下发前各法人受托机构以集合形式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终止运作,转入规范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或者按委托人要求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2021年版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2021年版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2021年版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豫人社办〔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2021年版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3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省内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关企业年金理事会: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修订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转发给你们,请自2021年1月起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更新相关工作办事指南。

附件:2021年版企业年金方案范本.docx2021年1月18日(××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2021年版范本)(××单位并盖章)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释义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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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第10号通告,通告中公布了第二批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人力资源保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两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2005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第5号通告,通告中公布了第一批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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