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革命中的价值取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2012年9月Sep.,2012
论我国法律革命中的价值取向
夏吕群
(常熟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常熟215500)
摘要:我国从传统到现代的法律革命经历了沈家本修律、辛亥革命与临时约法、人民大革命与法律现代化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中国法律开始与世界先进法律接轨,是法律近代化的重要里程碑;第二阶段揭开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律的新篇章;第三阶段构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个阶段的法律革命创立了新的法律发展形式,体现了不同的法律价值取向。
关键词:传统;现代;法律革命;人的生存状态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794(2012)07-0066-03
传统与现代不仅仅是在编年史、历事结构这一类外在意义上而言,还是就存在者“整体性的存在意义”、民族长期演进中所形成的稳定精神这一实质意义而言的。1840年鸦片战争后,海禁大开,西方法律文化如潮水般输入中国,中国的法律革命从此开始,直到2011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历经一百多年:第一阶段法律近代化,希望通过中华法系的自身改良实现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没有彻底根除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义关伦常”;第二阶段是资产阶级民主派领导制定的全盘西化的中华民国法律制度;第三阶段,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诞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从沈家本修律看法律转型
马克思指出,西方侵略者来到亚洲肩负着双重使命,“一个是破坏性的使命,即消灭旧的亚洲式的社会;另一个是建设性的使命,即在亚洲为西方式的社会奠定物质基础”。[1]20鸦片战争后,中国人接触了西方的法文化,也逐渐接受了西方的法文化。
1902年清廷下诏修律,沈家本等人主持修律馆,晚清修律开始提上日程。晚清修律从形式上打破了自李悝《法经》形成的“诸法不分,民刑不分”的中华法系的传统体例,与大陆法系接轨,建立起以“钦定宪法大纲”为核心的“六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行政法)体系,出现了近现代法律体系的轮廓,勾画了中国法律未来的发展方向。《法院编制法》依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力求政刑分离、司法独立,结束了古代中国司法与行政合一、皇帝总揽司法大权的体制,初步确立司法与行政分离的司法独立原则;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等等。司法管辖上区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审判制度上采用辩护、陪审和公开审理等资产阶级诉讼原则。
关于修律指导思想。依据清廷修律方针“总期中外通行”,沈家本从中西法律比较中,认识到西方法律比中国封建旧律更加文明进步,确定了以“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汇通中西”为修律的指导思想。他在主持修订新律时,一方面参考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另一方面又保留中国法律传统,在内容上确立了一系列维护人权、提高人格尊严的近代法律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2)人道主义原则。废除凌迟、枭首等残酷的刑罚,最终以西方刑法中的刑罚制度取代了传统的封建
收稿日期:20012-08-01
作者简介:夏吕群(1963—),女,江苏吴江人,常熟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与道德。
五刑;禁止奴婢买卖制度,废除清朝行之已久的奴隶买卖制度;改良监狱,改善狱囚待遇,以感化人为宗旨,反对严酷的威吓主义。(3)平等原则。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后,以立法等差、良贱有别、同罪异罚为特征,沈家本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输入到新制订的法律中去,将臣民的权利义务载入法条,与传统的封建法律相比,前进了一大步;他将“律比畜产”的奴婢,不再视为物,而是权利的主体,取消了旗人的某些特权。
关于沈家本修律局限性。首先,在修律中执行了清朝最高统治者关于新律中不可变革“义关伦常”的训示,寄创新于改良之中,以民律为例,虽然采取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形式与原则,但在亲属、继承编中,表现了传统礼制的影响,以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属于日常家事之和行为须经夫允许”。亲属编中采取家属主义,贯穿宗法精神,夫妻共同财产及妻之财产,丈夫有管理、使用、收益之权,继续实行宗祧继承制度。其次,公然宣称维护君权,漠视人民权利。1908年制订的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正文“君上大权”附录“臣民权利义务”,这种结构形式清楚表明它的重心在于维护“君权”,根据此精神,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立法、行政、司法则皆总揽于君上统治之大权。故一言以蔽之,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道破了钦定宪法大纲实质。[2]334《重大信条十九条》基本精神和《钦定宪法大纲》是一致的,对人民的民主权利只字不提。
二、从临时约法看资产阶级法律
沈家本修律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开端,是中国法律的传统向近代转型,为民国以后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的立法建制提供了前进的基础[3]447。1911年10月10日,在我国旧民主主义革命历史上爆发了一次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革命运动——辛亥革命,
1912年元旦,孙中山宣誓就职,宣告中华民国成立,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揭开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律的新篇章,根本上促使中华法系的消亡。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规定立法权属于参议院,行政权属于总统(但国务总理对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令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司法权属于法院,法院独立审判。“三权”既分立
又制衡。废除了行政、司法不分的体制,不仅有专门、独立的司法机关并自成体系,而且要求严格:第一,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员的干涉;第二、法院依法审判民事及刑事案件,关于行政诉讼及其特别诉讼另以法律规定;第三,法院公开审判,妨碍安宁秩序的案件则例外;第四,一般情况,法官在任时不得减俸或转职,并为终身制。审讯方式上,明文禁止刑讯逼供,要求重证据,禁止非法拘留,整治司法腐败,力求司法公正。仿照西方国家设置中华民国的司法系统,从初级审判厅到基层法院再到高等法院,直至全国最高法院,必要时设立特别法院;为了审判公正,还设立各级检察机关。南京临时政府虽然短暂,它除了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外,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振兴实业、发展资本主义、保障民权、实行社会改革的政策和法令。
《中国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在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之前,约法的效力与宪法相等,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坚持民主主义立场,以巩固民国,保卫共和为己任,坚持“主权在民”原则,确立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约法宣称“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彻底否定了封建专制君主制度,也划清了与立宪派“君主立宪”的界限。南京临时政府从“天赋人权,胥属平等”的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规定了设立“人民”专章,规定了有关人权制度,除了确认自由平等权、人身权利和一般资产阶级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对一些具体人权做了规定。例如:保护私有财产;禁止买卖人口;废除主奴身份;废除对“贱民”的歧视和限制,宣布“蛋户”、“惰户”、“丐户”、“义民者”、“优倡隶卒”等享有选举参政权,及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之自由,“以重人权而彰公理”。[2]379这些对唤醒人民争取人权、捍卫人格尊严有很大的启蒙作用;临时政府还发布了一系列法令,提倡普及教育,删除旧教科书中的封建内容,它们对批判封建文化、普及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文化和自然科学知识、革除社会恶习起了积极作用。
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治构思与立法,均以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制度为蓝本:总统制或内阁制、国会参众两院、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临时约法或宪法等等,基本上是仿制西方的制度,即使孙中山号称“中西合璧”的“五权宪法”,后来发现没有与西方国家的通例接轨,在台湾通过“宪法解释”加以澄清:“就宪法之地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