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提供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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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提供中的“搭便车”问题
一、公共物品的定义
萨缪尔森、布坎南以及奥斯特罗姆都对公共物品进行了深入分析,其中萨缪尔森认为公共物品是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是指一定程度上共同享用的事物。布坎南提出了俱乐部物品的概念,他认为俱乐部物品是指相互的或集体的消费所有权的安排。奥斯特罗姆认为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费共同性的物品是公共池塘资源,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所以,公共物品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共物品指的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广义的公共物品指的是具有非竞争性或者非排他性的物品,包括俱乐部物品、公共池塘物品和狭义上的公共物品。在现实生活中,纯公共物品的供给和使用比较难以实现,最常见的灯塔的纯公共物品的例子,但是灯塔现在也在改变供给情况。所以,在生活中常见的公共物品大多属于准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或者非竞争性的。
从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来看,政府和市场二者都可以提供公共物品,只是由谁来提供更有效的问题。例如国防、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消防等等,这些显然市场都可以提供,只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形下,都不如政府一家提供有效率。所以,纯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提供,因为市场的营利性和纯公共物品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二者是不能同时实现的。但是市场还是可以提供准公共物品的,市场更适用于提供私人物品,对提供纯公共物品是失效的,而提供纯公共物品恰恰是政府配置资源的领域,是政府的首要职责。但是纯公共物品是由政府提供的,但是政府提供的不一定都是纯公共物品。另外,有些学者认为一些公共物品的消费总是与一定的私人物品消费联系在一起的,如免费高速公路的使用与汽车和汽油的私人消费密不可分,利用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与自身所雇用的律师密切关联,因此人们可以通过个人对私人物品的偏好来刻画他们对公共物品的偏好。所以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还是有一定联系的。
二、公共物品中的“搭便车”问题及其解决措施
“搭便车”问题首先由奥尔森提出的,它是指由于参与者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而可以享受到与支付者完全等价的物品效用。该问题影响着公共物品供给成本分担的公平性,以及公共物品供给能否持续和永久。“搭便车”包含两种情形:一
是享受到组织提供的种种权利后,丝毫不尽个人对组织的义务;二是在此时此处享受到组织提供的权利后,没有在此次此处尽义务,而是在其他时间或地点尽了义务。公民能够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各种公共服务,是因为缴纳了一定的税或者做了一些其他的贡献,属于贡献者得到的这些权利,但是在现实中有绝大部分人是没有贡献的。避免“搭便车”现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减小组织规模。组织规模越大,越容易出现“搭便车”的机会,这是难以避免的,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采取行动,对搭便车现象可控制。
2.减少组织成员同质性。同质性的群体,由于其内部价值观、身份以及生活环境的高度统一,而很难接受在价值观等方面相异的个体,因而具有高度的排他性。相比较而言,异质性群体因群体的多元化发展,更易接纳与群体不同的个体。
3.形成内部激励机制。要解决个人与集体的在理性方面的争执而导致的“搭便车”问题,奥尔森认为需要采取“有选择的激励”手段。这种激励之所以是有选择的,是因为他要求对集团中的每一个成员进行区别对待,实行“赏罚分明”,包括正面的奖励和反面的惩罚,通过奖惩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群体内部对公共产品供给的积极性。包括分数、成绩等反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