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考核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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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知识点

一、法律的概念、渊源及分类

(一)法律的概念功能与特征

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总体上为社会成员创立了基本的示范行为。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自愿遵守为前提。创立社会成员自愿遵守的规则,是实现法律制度价值及有效性的根本保证。

少数越矩者的行为通过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得到纠正。所以,法律的实施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

(二)法律的渊源与体系

法律的渊源,即法律的表现形式。

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 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行。 3.地方法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5.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6.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

(三)公法与私法的分类

公法:国家机关之间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规范。

私法: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宪法日。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二)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三)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其本质是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四)宪法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照《宪法》第5条规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三、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二)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三)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四)审判机关

(五)检察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仅包括法院、检察院。

(六)军委。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四、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主体

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所属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政府及自治州政府;分别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

依据《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二)行政立法的实质。行政立法是从属立法。

(三)设区的市的地方规章的立法权限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五、合法行政的内涵

法无授权不可为

合法行政有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对法律规范而言,下一级法律规范不得有悖于上一级法律规范,所有法律规范不得有悖于宪法;在执法方面,各级执法机关不仅要严格按照自己的职权适用法律,而且要严格地遵守有关法律程序。

(1)立法合宪;(2)组织法定;(3)职能法定;(4)程序法定;(5)责任法定。

六、合理行政的核心与具体落实

(一)合理行政的核心。公平公正,平等对待,不偏私

(二)合理行政的具体落实

1.严守不歧视原则;

2.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

3.切实遵循比例原则: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与法定目的成比例,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本身应当必要、适当;在不妨碍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

七、程序正当原则

(一)程序正当原则的重要作用、要求及保障

1.程序是实现正义的保障、是法律规范的生命、是依法行政的捷径

2.其具体要求表现在:行政公开;听取意见、说明理由

3.正当程序的保障体现在:保障程序权利的落实、回避

(二)自然公正原则的基本程序规则

1.听取对方意见;

2.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三)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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