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义利观对市场经济主体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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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 NO.1,2013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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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义利观对市场经济主体的借鉴作用 林嘉华 (闽江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摘 要: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传统的义利观思想仍然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值得我们企业学习与借鉴。 关键词:义利观;市场经济;借鉴 作者简介:林嘉华(1977.02- ),男,福建福州人,讲师,闽江学院思政部教师,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3)01-0300-2 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也正是发生在那个时间的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解放了思想,引发了人们对社会主义文化伦理、文化价值观的重新反思,才极大地释放了生产力,取得了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文化伦理和文化价值观开始慢慢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的精神动因也逐渐衰退,从而导致了某些市场混乱现象,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如何塑造新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文化伦理,建立新时代的文化价值观体系,是我们务必重视与发展的。 一、中国传统义利思想的内涵 中国传统义利观思想是以孔子为代表兼具诸子百家义利观思想的精髓,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中国传统义利观思想相对于外来文化,更容易被广大群众所接受。因此,构建新时代的文化价值观体系,我们必须汲取我国优秀的传统义利观思想,弘扬传统文化。 (一)“义以建利”,孔子追求“义”。但不反对“利”,他主张在服从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去追求物质利益,只要符合道德规范,人们追求物质利益就是正当的,无可厚非的。同时,孔子还认为“义以生利”,只要做到义,就能带来利。这是当时儒家对“义、利”的普遍看法,他们强调“义”,却不片面追求“义”,反而认为不能带来“利”的“义”就部分失去了它们存在的意义,无“利”之“义”不可取,舍“利”逐“义”更是舍本逐末。 (二)“以义制利”,孔子认为追求私利是造成社会动荡的根源,他主张人们“见利思义”,主张面对私利的诱惑,并不采取简单的压制,而是主张以自身的修养来克制与抵御。并将能否抵御私利的诱惑作为君子与小人区分的标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因此,“以义制利”所推崇的并非是一种强制的行为规范,而是一种自内而外的道德完善机制。 “义以建利”和“以义制利”是传统义利观思想的两个核心的组成部分,之后对于“义利之辩”往往都围绕着这两个方面而展开,体现着“义”与“利”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相互包含,相互转化的。在符合道德规范的条件下追求合理的个人利益属于合义之利,反之为不义之利。“利”始终是“义”的基础,无“利”即无“义”,“利”服务于“义”,以“义”为本。儒家认为在“义”“利”发生矛盾的时候,必须将“义”放在第一位,求义而利在其中,“义以建利”;如果将“利”放在第一位,就会求利反而无利。 二、当代市场经济中的义与利 (一)市场经济是受义利约束的市场经济 在市场经济视野下,义利有着新的诠释。“义”慢慢含有了公平、公正、公开,遵守道德与法律,追求长远之利、全局之利的意义;而“利”则体现了市场主体对正当合法的利益、效率的追求。 各个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在统一的道德与法律的规范下,受自利动机的驱动去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这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础。这其中,自利与反自利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并集中体现传统义利观“义以建利”和“以义制利”的精神。逐利但又必须守义,自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源泉,没有自利的动机,没有逐利的行为,市场经济就会萎缩,就无法健康发展;但若没有道德、法律的约束,没有反自利的限制,自利的欲望就会无限膨胀,违法规则的自利行为不仅会伤害到其他遵守规则的经济主体的利益,而且还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导致市场混乱和萎缩,最终还会害人害己。反之,守“义”的同时依然可以生“利”,市场经济的经济主体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就可以追求长远之利,实现自利与他利的共赢与完美结合。 因此,一个健康发展的成熟的市场经济最根本的特征就是自利动机与反自利的约束机制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平衡,即“义利合一”。 (二)市场经济是法律约束下的市场经济 传统义利观中的“义”一般指的是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内而外的自我约束,强调的是自我的修行。但在市场经济视野下,“义”被赋予了更加丰富的内涵,那就是除了道德的约束以外,“义”还包括着法律的强制规范。道德和法律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互补充缺一不可。道德是一种软约束,强调的是自我约束与管理,强调的是对规则的自觉遵守;而法律是一种强制实施的社会规范,强调的是外部约束与惩罚,强调的是用强制

的方式对可能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和危害的行为进行限制与规范。道德是自律,法律是他律。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保证追求正当之利经济主体利益的重要武器。

(三)市场经济只有在义利约束和法律规范下才是有效率的

市场经济中,各个经济主体为了自利,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如果在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下,这一切本无可厚非。但是,由于人的私欲的无限膨胀,法律规范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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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 NO.1,2013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301完善,在超出法律、道德约束能够得到的利益的驱动之

下,部分经济主体就会铤而走险,做出违反法律、道德

的事情,例如: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冒名顶替等等。

一旦这种极端追求私利的行为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市场

上充斥着假冒伪劣的商品,各社会主体之间充满着欺诈

的行为,市场经济环境将会混乱不堪,违法乱纪的企业

得到生存,奉公守法的企业却无法生存。于是,为了稳

定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

益,政府就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进行市场整顿,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这样必将增加经济主体和社会的负担,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市场经济必须追寻“义”的约束,强调各经济主体自觉遵循市场规范,不破坏市场秩序,不违反市场规则和法律,大力塑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环境,才能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效地运行。 三、中国传统义利观对市场经济主体的借鉴作用 (一)“义利合一”,“先义后利”是企业行为的准则。“义利合一”,是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基本层次,其内涵是企业的经营发展以获取利润为目标,但应以不损害社会的利益、顾客的利益为前提;深层次的含义是不自私,自觉做符合自己与他人利益的事情。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义利合一”的准则,为顾客提供合格的产品与满意的服务,展示诚实守信的企业形象,一方面获得顾客的信赖与满意;另一方面给企业带来持续的经济效益。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利”与“义”发生冲突的时候,即在面对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顾客利益相矛盾、相冲突时,传统义利观思想告诉我们,如果做不到“义利合一”就要“先义后利”,甚至舍利取义。企业遵循“先义后利”的准则,即倡导“顾客至上”的经营原则,改变了企业仅仅将顾客视为其盈利手段的短视想法,正确处理和修复了企业与顾客之间的关系。同时,“先义后利”的企业行为准则强调的并非是规则的制约,而更多的是道德的内化,强调自内而外树立起以顾客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从而树立起企业自身的品牌形象。 (二)“义以建利”,是企业的经营之道。中国传统义利观认为“义”“利”之间并非水火不容的对立关系,而是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辩证统一关系。他们认为“利”从来不是刻意追求得到的,而是在追求“义”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得到的;对一己私利的恰当抑制,反而能使企业与社会、员工各方的利益同时得到满足。这其中的“义”指的是正确处理各种关系。对外来说,包括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顾客之间的企业外部关系;对内来说,包括企业管理者与员工、部门与部门、员工与员工的企业内部关系。只有正确处理好了企业内外的各种关系,社会才能稳定,企业才能在一个平稳健康的环境中经营发展,获取“利”才成为可能。 (三)“言而有信”,是企业的生存之本。中国传统义利观认为讲求诚信就是对他人的“义”。而诚信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就是一种企业的信誉。企业信誉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诚招天下客,誉从信中来”,一个人没有了信誉就无法再者世上立身处世;同样一个企业没有了信誉,也无法发展。“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商无信不富”。好的信誉是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前提。信誉是一种无形资产,企业的信誉竞争说到底是企业文化的竞争,它要争夺和占据的是顾客的人心。只有占据了顾客的人心,企业形成了良好的信誉,才能树立企业形象,赢得顾客的信赖,才能巩固和发展企业市场。得人心者,得市场;失人心者,失市场。如今的市场经济在越来越成熟的同时,逐渐在由商品经济向信用经济转变,企业的信誉越来越成为企业生命力的体现,成为企业赢得竞争的核心因素。 (四)“知者利仁”,是企业的价值观。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任何主体都应当以“仁”为本,而具体的道德实践就是“义”。人人都追求富贵,但如果用不仁的方法去求富贵,

那是为君子所不取的;人人都不希望贫贱,但如果用不仁

的方法去脱离贫贱,那也是为君子所不取的。而作为企业,也应该有企业的安身之道,也应该有其赖以生存发展的价值追求。而一个企业的价值追求取决于企业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企业领导者和管理者的“仁”,对于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工作氛围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有利于企业员工形成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强大的凝聚力。 (五)“利天下,富万民”,是企业社会价值的体现。中国传统义利观的最高层次是兴天下之利,即企业发展到最后除了赚取利润之外,还应具备一种社会价值观,即一个企业的成功决不仅仅是这个企业单独的努力所造成的,而是社会各界所给予的帮助才带来的。所以,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要将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最大的“义”,要时时为社会大众的利益着想,要坚持企业利益与社会责任的相统一,此时的企业是全社会的企业,是人民的企业,它取之于民,又必须反哺于民,它从社会赚取利润,也要通过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各种方式将企业获取利润的一部分回报社会,这样不仅能为企业的形象和品牌增光添彩,也更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发展。我们已经看到当今不少

成功的现代企业和企业家,他们怀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他们在发展企业的过程中,同时关注着国家兴旺、社会和谐、民众幸福的大局,观念和行动上不忘为国效力、为民造福。正因为他们胸怀大义,企业在社会上、市场上、人民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而社会也给予企业以更大更多的回报。这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永续发展、基业长青的法宝。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无论是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要长久发展,都要正确处理“义”与“利”之间的关系,而传统义利观的“义利”精神,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所以,弘扬传统文化,汲取我国优秀的义利

观思想,是建设与我国经济秩序相适应的文化伦理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刘书正,范春英.先秦儒家义利观及其当代价值[J].管子学刊,2007(1). [2] 甄尽忠.儒家“义利观”与现代企业经营[J].企业研究,2007,(9).

[3] 吕英,王正斌.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综述[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24).

责任编辑:雷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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