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检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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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现场检验基本项目检验指南
广东省船舶检验局
2009年
目录
前言 (2)
第一章开工前检查 (3)
第二章船体装配检验 (6)
第三章船体装配焊后检验 (9)
第四章下水前检验(船体) (15)
第五章倾斜试验 (18)
第六章锚泊及系泊设备完整性检验 (21)
第七章救生设备检验 (23)
第八章防火结构和消防用品检验 (25)
第九章吨位丈量 (27)
第十章轴系及螺旋桨制造检验 (29)
第十一章下水前检验(轮机) (31)
第十二章主辅机安装及轴系对中检验 (33)
第十三章船舶管系及动力管系检验 (36)
第十四章防污染设备检验 (41)
第十五章电缆缚设检验 (44)
第十六章电气设备安装检验 (50)
第十七章系泊试验 (55)
第十八章航行试验 (65)
附表 (70)
前言
为把好建造船舶检验关,落实部海事局强化源头管理的要求,加强船舶建造检验现场检验管理,明确建造检验各项目的检验要求,进一步提高船舶建造检验质量,促进广东省船舶检验局建造检验工作规范化,我局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了《船舶建造现场检验基本项目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检验指南》)。

《检验指南》包括了开工前检查、船体装配等18个船舶建造现场检验基本项目的检验条件、检验内容、检验要求及标准、检验记录,涵盖了船舶建造检验全过程的各个重要节点。

其各章节的检验依据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政府相关规定、船级社相应规范、批准图纸、我局接受的相应标准、我局的有关规定。

《检验指南》由李劲波担任主编,谭成英、李伟强担任副主编。

陈梦霖编写第一章,陈刚编写第二章,谢泳编写第三章,谭磊明编写第四章,侯建军编写第五、六、七、八、九章,江永坚编写第十章,陈广建编写第十一章,赖建成编写第十二章,刁学明编写第十三章,伍志坚编写第十四章,韦海文编写第十五章,童剑青编写第十六章,谭广信、伍志坚、张甫编写第十七、十八章。

《检验指南》的项目内容及框架由胡卓、余灵、羊少刚及部分编写人员确定,此外王沛仕、余灵、胡卓、陈新辉、王立文、赵国文等对《检验指南》初稿及送审稿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对此深表感谢。

由于水平有限,如有疏漏和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第一章开工前检查
1 检验条件
1.1在建造(改建)船舶开工前。

1.2图纸已审批或已办理《同意申请船体建造(改建)检验的通知》。

1.3开工前准备工作已完成。

2 检验内容
2.1书面资料检查。

2.2现场检查。

3 检验要求及标准
3.1书面资料检查。

3.1.1在船厂等级证书未核发前,该项目不核查。

此时,核查船厂的工商登记执照。

3.1.2 船厂焊接工艺需经广东省船舶检验局或其分支机构或CCS认可,核查认可证书。

3.1.3船厂必须具备船体、轮机、电气通用工艺文件,包括:船体装配工艺文件、主机及轴系安装工艺、螺旋桨安装工艺、锅炉安装工艺(如有时)、电气设备安装及电缆敷设工艺等。

3.1.4船厂应提交船台(坞)能适应本次拟建造船舶的证明。

3.1.5焊工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焊工合格证书,证书所载级别应包含所建造船舶的焊工工作。

收取焊工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3.1.6船厂应已建立质量控制制度。

3.1.7船厂应已建立材料管理制度。

3.1.8无损检测人员合格证应符合要求,如是外协,合同应有效。

3.1.9 船厂编制的《建造检验报验项目表》应满足要求。

每艘建造船舶应编制符合规程要求的《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并须送验船师审查。

验船师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适当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

3.2现场检查。

3.2.1船台(坞)场地尺度应与建造船舶相适应。

3.2.2 应具备船台下沉测量设施。

3.2.3坞墩(或胎架)设置应确保船底与地面净空高度不低于0.8m。

3.2.4应具备是次船舶建造所需的加工场地(如是外协,合同应有效)、设备。

3.2.5是否具备是次船舶建造所需的设备。

3.2.6船厂应已建立焊条使用前的焙烘制度,具备焊条烘箱。

3.2.7焊工应熟悉本厂焊接施工工艺。

3.2.8焊工焊接抽查验证应满足要求。

3.2.9型线放样是否与图纸相符(可在后续检验完成)。

3.2.10胎架与船体贴合部位的表面线型是否与放样相符(可在后续检验完成)。

3.2.11钢板是否有CCS的船用产品证书和印记,不能仅有CCS的船用卷板证书(可在后续检验完成)。

4 现场检验记录
4.1《广东省船舶检验局开工前检查记录》。

4.2《焊工抽查考试记录》。

4.3《船舶建造主要项目检验记录表》。

4.4《检验意见通知书》。

4.5《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船厂编制)。

4.6《检验项目表》(VIMS
5.0系统)。

第二章船体装配检验
1 检验条件
1.1已取得《船舶开工前检查备忘录》。

1.2船厂已完成是次检验部分的船体装配。

1.3船厂质检员检验合格。

2检验内容
2.1板材、型材、焊接材料检查。

2.2船体装配检查。

3 检验要求及标准
3.1对新开工建造的船舶的图纸要求。

3.1.1原则上要求先取得经船检机构批准的全套图纸后严格按图施工。

对先取得全套批准图纸确有困难的,至少应提供以下经船检机构审查合格的图纸,并书面承诺在船体下水前提供全套经船检机构审批合格的图纸:
(1)型线图
(2)基本结构图
(3)主要横剖面图
(4)横舱壁图
(5)总布置图
(6)结构规范计算书(包括总纵强度和扭转强度计算书)
(7)稳性计算书
(8)肋骨线型图
(9)焊接规格明细表
(10)外板展开图
3.2批准建造资料检查。

3.2.1重点检查是否具备《开工前检查备忘录》。

3.3船体建造材料的要求。

3.3.1重点核查所用板材、型材等材料是否具有船用产品合格证,实物钢印或标志与证件是否相符;焊材是否为船用焊条;船厂对所用材料的船用产品批号、规格、等级、使用位置、制造厂是否作记录。

3.4内部构架装配检验。

3.4.1构件材料、形状及尺寸是否与审批图纸相符。

3.4.2构件、框架之间得连接型式与连接构件(肘板等)形状尺寸是否与图纸相符。

3.4.3图纸文件没有标注或无法清晰表达而规范有明确要求的某些规定,如桁架斜杆与肘板的搭接长度、骨架开孔及切角等,应符合规范规定。

3.4.4结构装配是否完整,按图纸有无遗留。

3.4.5构件之间间隙与位置误差应满足“CB/T4000-2005”要求。

3.5外板及甲板装配检验。

3.5.1每一分段或整体外板装配后,在施焊前应确认:
(1)纵向及型深方向各列外板、甲板及底板厚度均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2)板缝排列美观;焊缝平行距离、距开口横边及主机座两端距离符合规范;各类焊缝两两相交应避免尖角,一般≮35°;外板端接缝应布置在肋距的1/3—1/4处。

(3)各列板线型光顺,无明显变形。

(4)焊接板缝对接间隙检查。

(5)焊缝口或坡口的氧化物等杂物应清除干净,保持干燥。

(6)分段尺寸与变形、以及装焊后质量误差应满足“CB/T4000-2005”规定。

3.6 上层建筑装配检验。

3.6.1上层建筑的结构构件装配是否与审批图相符。

3.6.2测量上层建筑的尺寸。

3.7 船体结构装配的修改与变更。

3.7.1对装配材料(板材及型材)修改或变更。

船厂应事先申报并计算说明,经现场检验验船师审核确定,同意后方可施工。

3.7.2对装配工艺修改或变更。

对不影响结构强度的,船厂应事先申报并计算说明,经现场检验验船师同意后方可施工。

若影响结构强度的,船厂应事先申报并计算说明,须由审图验船师审核确定,同意后方可施工。

3.7.3对装配的结构形式修改或变更。

船厂应事先申报并计算说明,须由审图验船师审核确定,同意后方可施工。

4 检验记录
4.1《船舶建造主要项目检验记录表》。

4.2《检验意见通知书》。

4.3《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船厂编制)。

4.4《检验项目表》(VIMS
5.0系统)。

第三章船体装配焊后检验
1 检验条件
1.1船厂已完成船体装配焊后的项目。

1.2船厂质检员检验合格。

2 检验项目
2.1船体焊接检验。

2.2焊缝无损探伤检验。

2.3舱室完整性检验。

2.4船体密性试验。

2.5舵叶检验。

3 检验要求
3.1船体焊接检验。

3.1.1船体建造应按船检部门审查批准的图纸的焊接规格表进行。

3.1.2加工精度和焊接表面质量符合认可的技术条件或技术标准。

3.1.3检查焊缝的外表质量、焊接接头的尺寸。

3.1.4完工焊缝的表面应成型均匀、致密,平滑地向母材过渡,没有裂纹和未熔合现象,以及不应有裂缝、咬边、气孔、夹渣、焊瘤、弧坑等缺陷存在。

若存在以上所述的缺陷时,应在焊缝内部检查和密性试验之前,修补完毕。

3.1.5船体分段建造中所产生的焊缝缺陷,均应在合拢前修补完毕。

3.2 焊缝无损探伤检验。

3.2.1无损探测人员应持有船检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
书》并从事与证书的种类或等级相符的无损检测工作。

3.2.2审查焊缝射线透视的检查范围和位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检查范围及指定检查位置。

下列构件部位的焊缝应作重点检查:(1)在船中部0.4L区域内的强力甲板、舷顶列板、舷侧旁板、船底板等纵横焊接交叉点和船体分段大合拢的环形焊缝,以及平板龙骨对接缝和圆弧形舷顶列板的对接缝;
(2)强力甲板舱口角隅板;
(3)在船中部0.4L区域内纵向骨架和纵舱壁扶强材的对接接头;
(4)起重桅(杆)的对接环缝,包括焊缝上的每个交叉点;
(5)机舱内底板与机座面板的对接缝;
(6)其他各层甲板、平台板、内底板和纵横舱壁的对接焊缝。

3.2.3焊缝无损检测的数量和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与船厂商定,但不小于表3.2.3规定的比例:
表3.2.3 无损探伤的检查要求
注:①L为焊缝长度;②桅的检查部位应包括焊缝上的每个交叉点,且其长度应不小于环缝总长度25%。

3.2.4当无损检测发现焊缝内部有不允许存在的缺陷,并认为该缺陷有可能延伸时,则应在其延伸方向(一端或两端)增加探伤范围,直至达到邻近合格焊缝为止。

3.2.5在征得验船师同意后才可用超声波探伤代替透视检查。

如对超声波探伤的检查结果有疑问时,则应对有疑问的焊缝部位用射线透视查验。

3.2.6所有缺陷的焊缝段,应采用碳弧气刨、风铲或其他方法彻底清除(不允许用电弧或气焰进行清除),并在焊补后进行复查。

3.2.7验船师应对无损探伤位置和结果的报告进行审核。

3.3 舱室完整性检验。

3.3.1各舱在结构装配和所有焊接工作完毕后,且在密性试验前作完整性检验。

在检验中要确认:
(1)结构的装配和焊接工作已全部完成,焊缝经检查合格,不合格的焊缝已经返修并符合要求,各工艺性临时开孔已封妥;
(2)各舱的人孔盖、舱内钢质梯级、舱口围板、水密舱口盖以及舱内密性构件上的附件、管子法兰等已安装完毕,空气管及测深管等已装妥,舱内管路的支架已焊牢,且管路业已系固;
(3)试验部位的焊缝未涂油漆、水泥或其他涂料。

对于常暴露在大气中容易受到侵蚀的部位,允许涂上一层薄的不影响密性试验的底漆。

3.4船体密性试验。

3.4.1船体密性试验根据不同的被试部位分别采用灌水、充气、冲水、真空或煤油试验等方法。

液体舱柜必须用灌水或充气方法试验。

对于检验处所构架过密,地位狭小,无法保证可靠进行检查的焊缝部位,则不应使用充气试验。

除液体舱柜外的其他处所可用冲水或煤油方法试验。

真空方法只用于经修补的局部焊
缝,真空度应不小于200mm水银柱高度。

密性试验时焊缝区域应保持清洁和干燥。

灌水或充气试验对相连的舱室应间隔或交叉地进行,以便检查所有水密部位。

3.4.2内河船船体的密性试验要求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表3.4.2 内河船船体密性试验要求
注:灌水试验可用充气试验代替,冲水试验可用涂煤油试验代替。

对散装货船如货舱兼作压载舱,则货舱密性试验的灌水高度应至舱顶板为止。

3.4.3海船船体的密性试验要求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 海船船体密性试验要求
注:①* 型深小于5m的船舶,水柱高度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可为型深的0.5倍。

②灌水试验可用充气试验代替,冲水试验可用涂煤油试验代替。

③分段建造中的平面或立体分段在未上船台合拢以前可先用涂煤油方法进行分段内的水密焊缝的密性试验。

④* *除风雨密门外。

3.4.4充气试验时应装有2个压力表,其量程不应大于0.1N/mm2(1kgf/cm2),且装有减压阀,或用接一U形管,内盛200mm高度的水银柱代替。

船体分舱充气试验压力一般为0.021 N/mm2(0.21kgf/cm2),在此压力下保持15分钟无明显压降时,将舱内气压降至0.014 N/mm2(0.14kgf/cm2),然后喷涂或涂肥皂水进行检查。

在环境温度低于0℃进行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3.4.5灌水试验时应将水灌至所规定的高度,15分钟后检查有关结构及焊缝不应有变形和渗漏现象。

3.4.6冲水试验时水柱>10m,喷嘴直径>12cm。

3.4.7如试中发现的缺陷严重或范围较大,修补后应用同样方法复试。

如缺陷轻微且范围较小,经验船师同意,修复后可用真空或煤油方法复试。

3.4.8液体舱柜必须用灌水或充气方法试验。

3.4.9液体舱柜必须用灌水或充气方法试验。

3.5舵叶检验。

3.5.1检查舵叶钢板及铸锻件的材料报告。

3.5.2封板前检查装配的正确性、结构完整性和焊接质量。

3.5.3封板后用充气试验检查舵的密性。

4 检验记录
4.1《船舶建造主要项目检验记录表》。

4.2《检验意见通知书》。

4.3《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船厂编制)。

4.4《检验项目表》(VIMS
5.0系统)。

第四章下水前检验(船体)
1 检验条件
1.1船舶建造设计图纸已经过船检机构审批,具备审批图纸的《审图意见书》。

1.2以下各项目已完成并经船厂质检员检验合格:船体及其结构装配、船体焊接、主甲板下各舱室经密性试验、船体主要焊缝无损检测。

2 检验内容
2.1 主尺度及船体完整性检验。

2.2载重线及水尺标志检验。

2.3水下设施安装检验。

3 检验要求及标准
3.1主尺度及船体完整性检验。

3.1.1丈量船舶总长、型宽、型深,确认主尺度与审批图纸相符,其精度符合船标要求,详见表1。

3.1.2确认船体主结构特别是水线以下结构完整性与审批图纸相符,外板及焊缝外观无缺陷。

3.1.3确认船舶涂装已完成(至少水线以下的已完成)。

3.2载重线及水尺标志检验。

3.2.1确认甲板线、载重线及标志清晰、永久性地勘划于船中两舷,其反映的船舶干舷及满载吃水值、航区与审批图纸相符。

勘划方法可采取以下几种之一:
1、用钢板制成实样在相应位置焊接固定;
2、用连续点焊沿载重线标志边线制成。

3.2.2确认全船的人孔盖、舱口盖、舷窗、水密门布置位置、数量等与审批图纸相符,并进行冲水试验确认其密性符合要求。

3.2.3确认干舷甲板及干舷甲板以下所有排水孔、泄水孔或舷外开口位置、数量与审批图纸相符,关闭装置如止回阀、防浪阀等满足要求。

3.2.4确认全船货舱围板高度与审批图纸相符,其它舱口围板、空气管、通风筒、舱室及舱棚门槛高度满足表2要求。

表2 内河船法规要求
3.2.5确认水尺勘划位置、数量与审批图纸相符。

3.2.6确认载重线及水尺标志勘划精度符合船标要求,详见表2。

若由于船体变形至使两舷上边缘不在同一水平面上,则应在较低一舷量取干舷值后,另一舷量取核定干舷值加上施工误差值使两舷载重线在同一水平面上。

表3
3.3水下设施安装检验
3.3.1确认螺旋桨与船体尾型及舵的相对位置与审批图纸相符,螺旋桨紧固装置牢固可靠,保证下水时不会转动。

3.3.2确认舵系安装情况正常,舵叶面积、型式、数量与审批图纸相符;舵可靠固定在零位,下水时舵叶不能转动。

3.3.3确定船舶其它水下设施如导流管、舵托、测深仪探头、船体防腐装置等安装情况正常。

4.检验记录
4.1《船舶建造主要项目检验记录表》。

4.2《检验意见通知书》。

4.3《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船厂编制)。

4.4《检验项目表》(VIMS
5.0系统)。

第五章倾斜试验
1 检验条件
1.1船舶已建造完工,多余或不足的重量满足规范要求。

1.2船厂已做好试验前各项准备工作
2 检验内容
2.1检查船舶状态。

2.2检查试验地点和试验天气。

2.3检查多余或不足物件及需重新定位的物件,记录其重量及重心的垂向位置和纵向位置。

2.4检查液体舱柜情况。

2.5检查试验移动重块,确认试验移动重块已称重、核定,并经认可。

2.6检查移动重块的位置,测量移动距离。

2.7检查挂锤测量装置形式、数量、设置位置,测量挂锤线的长度。

2.8测量试验水域的重量密度。

2.9测量吃水。

2.10进行试验。

2.11检查试验数据。

3 检验要求及标准
3.1船舶必须在建造或改装完成或接近完成时,处于或接近设计规定的空船状态下进行试验。

3.2试验应尽量安排在船坞内进行,或安排在平静、不受外来干扰的围蔽水域(浪级不超过2级)内进行;船舶四周及船底应留有充分的水空间,保证船舶
在试验过程中不触及任何障碍物。

3.3试验应在平静的、风力不大于蒲氏2级的天气条件下进行。

3.4多余或不足的重量均不应超过空船排水量的1%。

3.5所有舱柜应尽量减少自由液面的存在。

除少量允许存在自由液面的非满载液体舱柜外,其余所有的液体舱柜应抽空或灌满。

3.6液体舱之间所有可连通的阀门或横贯装置应关闭。

3.7船上可能产生摇摆或移动的装置、设备及物件等,均应加以固定。

3.8挂锤位置尽可能设置在船纵中剖面处。

3.9摆线长度一般不小于3米,如受条件限制,经验船师同意可适当缩短,但不小于2.2米。

3.10船舶在试验时的初始横倾角不应超过0.5°。

3.11试验所用移动重量应能使船舶在试验状态下每舷最大产生2~4°的横倾角。

如受船型或条件限制,要达到该要求有困难时,经验船师同意可适当放宽,但每舷最大横倾角一般应不小于1°。

3.12横倾力矩测量数据不应偏离检查线的4%。

3.13在无条件采用固体重量块的情况下,经船检业务负责人同意可以使用压载水作为试验移动重量。

如采用压载水作为移动重量,应预先向验船师提交详细的压载水转换(移动)实施计划及有关资料,如压载水舱结构详图、压载水管系与阀门的详图及控制、压载水舱液位、液舱容积表、防止试验过程中发生纵倾变化的措施、压载水转换程序及考虑重心高度和自由液面变化的修正计算表格等。

3.14倾斜试验结束后,在离船前,验船师和试验主持人应对试验数据签署确认。

4 检验记录
4.1《船舶建造主要项目检验记录表》。

4.2《检验意见通知书》。

4.3《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船厂编制)。

4.4《检验项目表》(VIMS
5.0系统)。

第六章锚泊及系泊设备完整性检验
1 检验条件
1.1船厂已安装完毕。

1.2 船厂质检员检验合格。

2 检验内容
2.1锚机。

2.2锚。

2.3锚链及其附件。

2.4系泊设备。

3 检验要求及标准
3.1锚机、锚及锚链包括附件、绞缆机、绞盘机、缆索、卸扣和滑车等设备与图纸、船用产品合格证相符。

3.2锚的类型、数量和重量,以及锚链及附件的直径和长度应与批准的图纸相符。

3.3 锚机、绞缆机和绞盘机等的安装位置应与图纸相符。

3.4弃链器应牢固地安装在锚链箱附近的舱壁或船体结构上,锚链的末端环平时挂在弃链器的脱钩上,当遇到紧急情况来不及收锚时,应能在锚链箱以外易到达的地方迅速将锚解脱。

3.5锚机和止链器的固定及其底座下甲板和构架的加强情况与图纸相符。

3.6系泊设备及其底座下甲板和构架的加强情况与图纸相符
4、检验记录
4.1《船舶建造主要项目检验记录表》。

4.2《检验意见通知书》。

4.3《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船厂编制)。

4.4《检验项目表》(VIMS
5.0系统)。

第七章救生设备检验
1 检验条件
1.1船厂已安装完毕。

1.2船厂质检员检验合格。

2 检验内容
2.1检查救生艇及吊艇装置
2.2检查救生筏
2.3检查救生圈及救生衣
2.4检查抛绳设备
2.5检查应变部署表
3 检验要求及标准
3.1救生艇及吊艇装置。

3.1.1查阅救生艇、吊艇架、吊艇机、吊艇钩、吊艇滑车及吊艇索等的船用产品合格证,并核对实物钢印或标志。

3.1.2检查吊艇架安装的牢固性、艇与吊艇架的贴合及坚固情况等(艇收起后艇体不得突出舷外)。

3.1.3检查登艇梯、登艇索的配置情况。

3.1.4核对救生艇属具数量并确认烟火信号、医药、食品、灭火机等均在有效期内。

3.1.5按审查同意的试验大纲对救生艇及吊艇装置进行效用试验。

3.2救生筏。

3.2.1查阅救生筏的船用产品证,并核对实物标志及气胀式救生筏的制造日
期。

3.2.2查阅静水压力自动释放装置的船用产品合格证,并确认安装正确性。

3.2.3查明气胀式救生筏的存放及筏的操作绳的系缚均符合要求。

3.3救生圈、救生衣及救生浮具。

3.3.1查阅船用产品认可证。

3.3.2救生圈、救生衣及救生浮具的配备数量及布置与图纸相符。

3.3.3检查烟雾信号的有效期。

3.3.4海船上所配置的救生圈应以汉字及汉字拼音字母标明其所属船舶(船名)和船籍港;内河船上所配置的救生圈应以汉字标明其所属船舶(船名)和船籍港。

3.4抛绳设备的检验。

3.4.1查阅船用产品认可证。

3.4.2查明抛射体数量及抛射绳根数,以及抛射体的有效期。

3.5应变部署表的检验。

3.5.1查明应变部署表已按规定张贴。

3.6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3.6.1检查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的有效期。

4 检验记录
4.1《船舶建造主要项目检验记录表》。

4.2《检验意见通知书》。

4.3《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船厂编制)。

4.4《检验项目表》(VIMS
5.0系统)。

第八章防火结构和消防用品
1 检验条件
1.1船厂已安装完毕。

1.2船厂质检员检验合格。

2 检验内容
2.1防火结构。

2.2消防用品。

3 检验要求及标准
3.1防火结构。

3.1.1查阅耐火材料及防火门的型式认可证及船用产品证,并核对实物标志。

3.1.2查阅各种防火结构的型式认可证。

3.1.3按批准的图纸检查防火结构包括防火门及防火舱壁及甲板各种开口的防火完整性,防火结构与图纸相符。

3.1.4查阅低播焰甲板敷料的船用产品认可证,并检查其敷设的正确性。

3.1.5检查梯道保护、升降机口保护、通风系统及通风道,以及脱逃措施等的布置,确认其符合批准的图纸。

3.1.6试验自闭式防火门、风道防火风闸、通风口关闭装置及通风机应急关闭装置等的效用。

3.1.7查明角隅处、管子及电缆穿过耐火舱壁处的绝热物隔热桥的布置达到等效于耐火舱壁阻止热量传播的性能。

3.1.8(内河船)起居处所应以钢质舱壁及钢质甲板与其相邻的机器、装货
及服务处所隔离;服务处所、灯间、油漆间、灭火站室等均应以钢质舱壁及钢质甲板分隔;机器处所、服务处所、灯间、油漆间及灭火站室的门应为钢质。

3.1.9下列船舶应布置有固定展示的防火控制图:
(1)内河船舶:Ⅰ型客滚船、Ⅱ型客滚船、船长50m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渡船、餐饮趸船)、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及滚装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
(2)国内航行海船: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液货船。

3.1.10对于载运闪点不超过60℃(闭杯试验)的原油和石油产品的内河油船、油驳及推(拖)油驳的推(拖)船,通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的入口,空气进口或开口不应面向货油区域,若其位于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舷侧时,则距离上层建筑或甲板室面向货油区域的端壁应不小于3m。

3.2消防用品。

3.2.1查阅消防用品的船用产品合格证,并核对实物标志。

3.2.2按批准图纸检查消防用品的种类和数量,包括检查消防员装备,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的配置。

4 检验记录
4.1《船舶建造主要项目检验记录表》。

4.2《检验意见通知书》。

4.3《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船厂编制)。

4.4《检验项目表》(VIMS
5.0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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