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遗嘱与继承)【圣才出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五章 遗嘱与继承

15.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遗嘱继承

1.立嘱能力的准据法

有效遗嘱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个人是否具备通过遗嘱处分其遗产的能力,属于遗嘱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关于立嘱能力问题,各国的规定是有差异的。

(1)立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立嘱能力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主张:

立嘱能力的准据法

遗嘱方式的准据法

遗嘱继承 遗嘱解释的准据法

遗嘱撤销的准据法

单一制 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几种主要制度 分割制 法定继承 单一制与分割制优缺点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关于涉外遗嘱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区别制

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1961年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关于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

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遗嘱与继承

①一般认为应适用立嘱时立嘱人的属人法解决;

②有的国家对立嘱能力适用多种连结因素指引准据法;

③为了使对位于他国的不动产遗产的处分得到不动产所在地国的承认,关于遗产中不动产的立嘱能力一般均只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动态冲突的解决

对动态冲突的解决在立法实践和学说上是有分歧的,主要有以下主张:

①主张应适用新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

②主张应适用立嘱时的连结点;

③适用那个能使遗嘱有效成立的属人法。

2.遗嘱方式的准据法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非依法定方式成立的遗嘱无效。由于立法上的差异,法律适用冲突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关于遗嘱方式的有效性:

(1)一些国家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一般采用属人法和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其中又可分为:

①首先依遗嘱人的属人法,如果属人法认为遗嘱方式无效而立遗嘱时所在地法认为有效者,则依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

②属人法与立遗嘱时所在地法中,只要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其遗嘱方式有效,即承认其有效。

(2)另一些国家则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规定应适用的法律,即不动产遗嘱方式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方式适用的法律则比较灵活。

(3)一般而言,设立遗嘱方式的准据法跟撤销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各国冲突法的规定通常是相同的。

3.遗嘱解释的准据法

因各国法律观念的不同,对遗嘱的解释也常常发生冲突,从而涉及到该用何国法律予以解释的问题。

4.遗嘱撤销的准据法

很多国家的立法对遗嘱撤销的准据法都作了明确规定。对此,多数国家规定适用遗嘱人的属人法。

在英国和美国,遗嘱撤销由于撤销情况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并无统一的规定。至于烧毁或撕毁遗嘱行为是否构成对遗嘱的撤销,取决于此种行为能否发生这样的效果,这当由继承准据法决定。而结婚是否能使夫妻任何一方先前所立遗嘱无效,则当由结婚的准据法决定。

二、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几种主要制度

如何解决涉外法定继承的准据法的选择,各国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制度:

(1)单一制

①概念

单一制又称同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嘱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问其所在地,其继承统一由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支配。这是一条古老的冲突规范。

它是由古代罗马法的“普遍继承”制度发展而来的。

②冲突规则

由于住所和国籍是确定属人法的两大原则,因而上述冲突规则又表现为:

a.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b.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

c.还有少数国家如奥地利、葡萄牙等,只在法律中笼统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的属人法。

(2)分割制

分割制又称区别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死者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单一制与分割制优缺点

①就单一制而言,优点在于简单易行,且不会发生死者位于不同国家的动产和不动产要分别受不同法律支配,而产生不同法律结果的矛盾情况。但最大的缺陷却在于用死者的属人法去处理位于法院国以外的不动产,其判决往往得不到物之所在地国的承认和执行。

②就分割制而言,判决虽易为不动产所在地国承认,但法律适用上的程序难免复杂和烦琐。

正因上述各方面的原因,在国际私法上,通过统一化运动来协调二者矛盾的意图,也就逐渐强烈起来。1989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继承问题采用同一制,同时允许被继承人选择准据法。

2.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继承的准据法一般应适用于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继承的开始及开始的原因;

(2)什么样的人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财产的范围及移转权;

(4)继承开始的效力;

(5)遗产管理和遗嘱的执行;

(6)无继承人的遗产的确定和归属。

三、中国关于涉外遗嘱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1.中国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该法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2.中国对涉外财产继承准据法的选择是采区别制

(1)中国1985年《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1986年《民法通则》仍坚持区别制,其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