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第8章:犯罪主观方面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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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 识,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 象情况的认识;(2)对行为性质的认识;(3)对危害结 果的认识。 • 选项A说法正确。 •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认识 。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是否包括对违法性的认识?这是一个 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根据我国的实践情况,一般 来说,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具有社会危 害性,自然也会知道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没有 必要把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以防止行为人借 此逃避制裁。因此,一般来说,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 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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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任何具体犯罪构成的罪过形式和罪过内容都是 特定的:有的犯罪只能是出于故意,有的犯罪只能出于过 失;同是故意或过失犯罪,此罪与彼罪的故意内容或过失 内容也有所不同。 • 罪过不仅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支 配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以特定的方法实施特定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具备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 的特定罪过及罪过内容,自然不成立此种犯罪。 • 第三,对于某些具体犯罪,法律还要求其主观方面 具有特定的目的,如聚众赌博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 是否具备这些特定的目的,往往是区分罪与非罪、此 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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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义责任论,人都是有理性的,对于是否实施危 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任何正常人都有完全选择自由,实施 与不实施都是行为人在自己意志支配下自由选择的结果, 即在主观方面具有了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的,这种心理态度 使其在国家面前产生了罪责,国家认定其行为犯罪并给予 刑罚处罚,首先是合乎情理的;同时也是必要有效的,可 以促使其今后正确进行意志选择,不要选择实施危害社会 的行为,从而达到了预防犯罪目的。 • 相反,如果一个人虽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主 观上无罪过,而是由于意志外的原因导致,这样认定他的 行为构成犯罪,就失去了合理性,定罪量刑也达不到预防 犯罪的目的。所以,行为人主观方面在相对意志自由基础 上产生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心理态度,是追究其刑事 责任的主观根据。
【司考2014· 单选题】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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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希望主义。 主张犯罪故意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对构成犯罪 的事实有认识,而且要求行为具有希望犯罪事实发生的决 意。 • 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确定故意的内涵与外 延,比认识主义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其缺陷在于把希望 做为意志态度的唯一形式,实际人的意志内容并非只有希 望与不希望这两者必居其一的状态,在二者之间还有一种 模糊的过渡状态,即行为人对犯罪事实的发生即不希望, 也不反对,而表现为一种不介意或不关心的态度。 • 希望主义这个缺陷势必缩小了犯罪故意的范围,将放 任故意摒弃于故意犯罪之外,也是不足取的。 •
第二节 犯罪故意
•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 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 犯罪的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 态度,故意犯罪是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 • 犯罪故意包括两个要素,即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实 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 的要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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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不仅具有深化和丰富刑法学研究 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1.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 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 首先,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罪过,否则行为客观上虽然 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便不能认 为是犯罪。 • 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各种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 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要件,同时,刑法又在 第16条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 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态度的,就不构成犯罪。从而在法 律上确认,罪过乃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和应对犯罪负刑 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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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 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不等于 “认识到危害结果会发生”。这也是犯罪故意与作为一般 心理活动的故意的根本区别。 例 :1.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时所具有的是一般生活意 义上的“故意”? 而非犯罪故意。 2.行为人在黑暗中实施盗窃行为时,为了物色盗窃对象 而划火柴,结果造成火灾。行为人没有放火罪的犯罪故意? 只是一种日常生活意义上“故意”。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 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 机。 • 其中,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最主 要的内容,是构成任何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观要件; • 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所 以又被称之为选择要件; • 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一般不影响 定罪,但可以影响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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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 第一,必须同理具备两要件,缺乏客观危害行为是“ 主观归罪”,缺乏主观罪过是“客观归罪”。 第二、二者之间必须存在有机的联系,即客观危害行 为是在主观罪过的支配下进行的。所以,主观要件和客观 要件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3、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 两种罪过:故意:有些犯罪只能故意构成,如偷税罪。 过失:有些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混合罪过:存在结果加重犯罪之中。 须注意:罪过是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而不是对行为本 身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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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量刑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法律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不同的 刑罚,因此通过查明主观方面来解决应定此罪还是彼罪就 保证了正确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其次,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态度范畴的犯罪动机 、犯罪故意的不同表现形式、犯罪过失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表现出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的不同, 而这些因素往往对量刑起重要的影响作用。 因此查明这些主观因素并在决定怎样运用刑罚时予以 适当考虑和体现,无疑会有助于正确量刑,体现罪责刑相 适应的原则。 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参阅教材P105 第一、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性;第二、犯罪主观方面 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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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B、C说法正确。 认识某种犯罪客体的事实情况,是成立某种犯罪故意 的条件之一。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 ,就不可能具备该种犯罪故意。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淫秽物品并且具有 牟利的目的,否则不成立本罪。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 为人明知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 选项D说法错误。 •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 己所掌握的是国家秘密或情报,而故意为境外机构、组织 、个人非法提供,但倘若不知道对方为境外机构、组织、 个人而提供的,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 不是不成立任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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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 实认识错误。 这一 内容每年必考 ,而 且每年分值不少 ,基 本保持在 5~7分 之间。 具体命题模式表现为 : 一 是在事实认识错误情形中罪名的判断; 二 是判断案件包含何种事实认识错误 ; 三 是判断按照不同学说得出相应的不同结论 ,例 如 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按 照具体符合说或者法定符合说 处理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事 前故意的四种学说等 本节考点理论性很强 ,分 值 比重大 ,需 要理解责任主 义 的含义 ,做 题 时务必谨慎。
犯 罪故意的一般认识 内容
• (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 :明 知 自己行为 的内容 、作用 及其危害性质 。 • 个别犯罪(例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 要求认识行为发 生 的特定时间、地点 、方法 。对行为性质 的认识不包括 对行为违法性 的认识 。但在特殊情况下 ,如 果行 为人 由 于不知法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时 ,则 不 成立故意 。这主要有两类情况 : • 第一 ,因 为不知道法律 的存在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 意义与危害结果 。 • 例,捕杀麻雀历来不被法律 禁止 ,人 们历来不认为该行 为是危害行为 ,也 不认 为该行为的结果是危害结果 ;但 后 来 国家颁布法律将麻雀列入 国家保 护 的鸟类。但行为人 因故确实不知该法律 ,不 知 自己的行为是违 法 的,也 就 不 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 ,没 有故意 的 认识 因素,不‘成立故意(不知行为 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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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构 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 具备的特征。 要正确理解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需要对“明知”和 “会发生”加以明确。 • 根据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的客观、客体要件的联系, 明知的内容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构成某种故意犯罪所不可缺 少的危害事实,也就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 • • 本章司考考点与命题模式 1、故 意、 过失本身的判定 。 “关于故意(罪过),下 列说法正确(错误)的 是”是常见 的考法 ,其 选项主要涉及故意的认识 内容 ,例 如对行为、 对象、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问题 ,有 的选项 也会考核在事实认识错误 的情形 中故意是否成立问题 。 过失犯罪的情形会涉及怎么理解“应当预见的内容” 。 • 2、故 意、 过失和意外事件 的区分 问题。 • 这一 内容基本上每年必考。命题方式有两种 :一 是直 接根据题干所给的案例判断行为人 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 是 根据案情判断行为人构成何种具体犯罪 ,其 中罪名又直接 牵涉故意、 过失的区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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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容认主义。 克服了上述观点的不足,故意成立不仅要求有认识因 素,还要有意志因素,并且这里意志因素并不以意欲希望 为必要,只要行为人容认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容认即 容忍、认可)就成立故意。 • 为什么将放任的意志状态列入故意的范围?因为,在 行为人认识到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时,还放任危害结果的 发生,这表明行为人不只是消极的不保护社会关系,而是 对社会关系持一种积极的否认态度,与希望危害结果的发 生没有质的区别。将间接故意归入故意之中,做到了宽窄 适度。 • 我国刑法采用的是容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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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 如何认定犯罪故意?应包含那些内涵?理论是存在争 议的。 • 第一、认识主义。 • 认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构成犯罪事实的发生,即可成 立故意,至于行为人的决意如何、动机如何,以及是否追 求犯罪事实的发生,对故意的成立没有影响。认识主义仅 以“认识”为故意的内容,只强调行为人对行为危害结果 的认识,无视行为人心理活动的意志内容,是不妥当的。 • 因为犯罪故意做为犯罪的心理状态,应该是认识因素 与意志因素的统一。现代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意志是 心理活动的核心,是主观态度的标志,直接决定着行为的 发动与抑制,规定着行为的方向和归宿。认识主义脱离了 犯罪故意的核心内容――意志因素,不仅无法揭示犯罪故 意的价值,还将有认识的过失也包括在故意的领域,扩大 故意的范围。
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 • • 1、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参见刑法14.15.16条。 刑法14条、15条从正面强调各种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 须具备罪过; • 16条又从反面强调行为虽然在客观方面造成危害结果 ,如主观上无罪过,则不构成犯罪。 • 从法律上确认,故意或过失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和 应对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