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绍兴市区定点医疗机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绍兴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2]178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绍兴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2〕178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制订的《绍兴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
绍兴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市人力社保局)
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人力社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1号)、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33号)和《绍兴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绍政发〔2012〕50号)精神,特制订绍兴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组织机构
(一)坚持“总额控制、节约共享、超支分担”原则,对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促使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资源。
(二)本细则适用于绍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以下费用:
1.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急诊费用);
2.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3.住院医疗费用;
4.其他医疗费用。
(三)市人力社保局成立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结算管理办公室),由市人力社保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负责人和市社保局业务副局长任副主任,人员由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和市社保局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结算管理办公室在市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