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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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调查与思考

九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赵志刚

“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随着国家对农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国家对三农的财政投入越来越多,在支持农业增产增收、改善农民生活、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之而来,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也呈现了高发态势,且涉案金额明显增大,这不仅造成了国家投入的涉农资产的大量损失,也严重阻碍了新农村建设的进程,而且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其带来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现状

(一)涉农职务犯罪发案率高。民生工程项目多、资金流量大且有不少民生工程项目属村民自建项目,无须进行招标等流程,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属于村民自建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缺乏监督,极易滋生腐败。

(二)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犯罪较为突出。从这几年查办的案件可以发现,涉农职务犯罪针对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补偿款、青苗补偿款、退耕还林款、扶贫补助款,以及救灾救济款物等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的犯罪较为突出。

(三)设置账外资金。近年来,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将部分收入资金放到帐外,并且长期占有农户涉农补贴卡,虚报冒领,违纪违法使用这部分账外资金现象也比较严重,使少数人谋取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有了"土壤"和条件。

(四)犯罪形式和手段简单直接。涉农职务犯罪手段上主要表现为:一是弄虚作假,套取公款。二是假公济私,虚报冒领。三是隐瞒收入,截留私分等行为。

二、“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虚报冒领是套取涉农补贴资金是主要作案手段。以我院查处的某村干部贪污粮食补贴款一案为例,一些村干部利用核定、上报全村粮食补贴面积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和违规上报的方式以自己或其亲属名义报上去,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而相关监管部门对退粮食补贴的发放主要是以农村基层组织上报的亩为准,故监管部门的检查只能流于形式而无法发现事情的真相,同时由于各村委对上报的粮食补贴亩数没有张榜公布,或未在显著位置公布,村民们也就无法进行监督,村干部套取补贴款再占为己有的情况也就很难被发现,因此虚报粮食补贴亩数也就成了许多村干部竞相效仿的伎俩。

(二)作案隐蔽性较强。国家推行“涉农补贴资金专用折”,目的是使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更加透明、高效,然而由于在源头上缺乏监督制约,“补贴专用折”也逐渐被一些村干部当成掩盖其虚报冒领行为的“遮羞布”。

(三)作案次数多、单笔数额小、社会危害大。“次数多、数额小”是指单笔犯罪行为获得的赃款金额往往达不到犯罪的标准,但是通过虚报冒领贪污公款的犯罪分子往往都抱有很大的投机心理,一次得逞后,就会再有第二次、第三次,以致最终使犯罪金额连续增加,严重消减了农民应该领取补贴的数量。

三、“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涉农惠民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观方面的因素,既存在教育和预防的盲点,又有监督和管理方面的缺失。

(一)法治意识淡薄、政治觉悟低、文化素质不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普遍存在着法制意识淡薄、政治觉悟低和文化程度低的现象。我们在办案中发现,绝大多数村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初中文化或小学文化,甚至还有文盲,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农村基层组织干部文化素质低且忽视学习和教育的情况普遍存在,他们缺乏党性意识、宗旨意识、法律意识。其次,一些村书记、主任本身就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上任的初衷就不是为群众服务,而是讲面子、有实惠。因此也谈不上政治思想素质的问题,他们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更感受不到法律的威慑力。再次,大部分村民文化素质低,缺乏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不知道采取民主的方式、运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敢与权势去抗争。

(二)财务管理混乱。虽然现在实行了村账镇管,但是乡镇对村账管理的并不全面,具体的账目还是村级组织自己管理,财

务管理极其混乱。一是财务账目不健全。有的村级组织几个人同时管理账目,各记各的账,还有的收入不入账甚至进行暗箱操作做假账。二是缺乏严格的分工制约机制,财务上不分会计和出纳,许多情况下甚至是书记、主任自己管账,自签自报。三是白条、假条据过多,条据上虽记有经手人、审批人,但在报账时大多不对条据开支内容进行实质上的审核,因此许多白条是真假难辨。四是村会计频繁更换,但多数情况下却没有进行财务交接,甚至导致账目遗失,以致村级组织的财务状况无法衔接,给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掩护。五是农村基层组织财务开支随意性大,吃喝账目过多,各种名义的开支都以加班费、招待费的名义报销,缺乏严格监管。

(三)权力监督制约缺失。权利失去监督导致犯罪是普遍现象,农村基层组织更是如此。目前对农村基层干部监督不力主要有三个方面:

1、纵向监督软弱。从目前的体制来看,监督最有效的形式是上级对下级实施全时空的监督。上级的相关部门等应当经常对镇村进行监督,但实际是上级相关部门由于政务繁忙,人手不足,对镇村的经济来源无法完全掌握,对镇村是否合理的开支无法监督到位,使部分镇村成为被监督的真空地带,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镇村干部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虽然现在实行村级财务镇代理制度,但是乡镇对于村账的具体开支不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只是走形式主义。镇级组织审核村级组织报账时,只对条据进行形

式审核,对条据内容的真实性不进行审核,这为村官虚报冒领、重复报账提拱了可乘之机。此外,有的村级组织还以采取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变通形式来躲避镇级监管。

2、横向监督虚化。有的镇村在领导分工、人事安排、财务管理、土地征用等专项资金管理方面未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导致分工不明、权责不清,多数镇村的主要领导不仅掌握着财权,而且还掌握着人事权,其他班子成员一般是“敢怒不敢言”,起不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

3、群众监督流于形式。在执行村务、政务、财务公开活动中,有的镇村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也设置了“公示墙”、“公示牌”等等。但在执行中存在着该公开的不公开、公开的信息不具体不全面、公开的程序不规范、公开的时间不及时、公开的监督措施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弱化了村务公开的效果,使群众监督流于形式。由于看不到账目,一些村民代表根本就不清楚账务家底,所谓的村民监督小组也就形同虚设。“公示墙”、“明白墙”在农民心里也就变成了“糊涂墙”、“糊涂纸”。对惠农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群众对涉农各种补贴项目、社会救助项目和社会保障等有关情况知晓率低,信息不对等导致群众监督不能。

(四)对涉农资金管理薄弱。对涉农资金分配末端的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比较薄弱。从调研情况看,县以上单位中,业务职能部门和资金分配部门分两条线管理,管业务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业务,且涉农资金多由省财政直接划拨到县财政,没有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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