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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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提、饮水、水力发电、水产、水土保持、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河道与滩涂治理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直接负责对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厅直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列入全省规划的新水源工程项目;

3、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中央投资和省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省水利厅设立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水利厅招标办,设在厅基本建设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市水利(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实施细则;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管理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设在本市的分库;

(六协助省水利厅对本地区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第六条(六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由所在市水利(水务局规定。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审批符合相应条件项目的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申请,并负责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备案工作;

(二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招标是否符合应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监督招标人编制标底、抽取评标专家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1、对编制标底的监督。对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编制是否保密; 标底的编制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2、对评标专家的监督。评标专家的产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对开标的监督。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标底是否当场公布;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4、对评标的监督。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评标过程中有无异常情况发生; 评标报告是否是评标专家的独立意见; 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对定标的监督。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对投标人的行政监督。投标人是否取得水利工程施工资质(资格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标人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投标人是否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

(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是依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水利项目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重点工程经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二应急度汛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批准,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以及主要依靠当地群众实施且需分散管护的植树种草等工程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按规定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的,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指定的媒体或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发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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