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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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17]77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2
【实施日期】2017.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
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7〕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
根据《沧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为做好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一)沧州市高速合围区内和任丘市全域实现散煤“清零”。(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二)青县、沧县、河间、肃宁确保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三)其他县(市、区)至少确定一个乡镇试点示范,全市农村散煤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其中,农村服务业分散燃煤全面取缔,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50%。(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专门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集中施工阶段(7月1日-9月30日),各县(市、区)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合理负担、惠及民生的原则,结合城乡规划进行集中施工,确保9月30日前全部完成任务目标。
(三)验收通暖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