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17]77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2

【实施日期】2017.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

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7〕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日

2017年沧州市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实施办法

根据《沧州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为做好清洁能源供暖(气、电代煤)攻坚行动,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一)沧州市高速合围区内和任丘市全域实现散煤“清零”。(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二)青县、沧县、河间、肃宁确保全域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取暖改造。(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三)其他县(市、区)至少确定一个乡镇试点示范,全市农村散煤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其中,农村服务业分散燃煤全面取缔,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完成50%。(完成时限:2017年10月底前)

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专门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集中施工阶段(7月1日-9月30日),各县(市、区)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合理负担、惠及民生的原则,结合城乡规划进行集中施工,确保9月30日前全部完成任务目标。

(三)验收通暖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