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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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社会逐步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些诸侯国(如郑国、晋国等)先后出现了新的生产关系--封建生产关系。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随着"礼崩乐坏"而发生变革。通过本章的教学,是学生掌握奴隶制的"礼治"转向封建制的"法治"之标志: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及其影响。掌握中国奴隶制法朝封建制法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

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将国都东迁至雒邑(今河南洛阳),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是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也是东周时期。“春秋”得名于鲁国的编年史《春秋》,一般指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元年)至公元前476年(周敬王四十四年)的东周前期。“战国”得名于秦统一前七雄征战的年代,一般指从公元前475年(周元王元年)至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天下的东周后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的时代,一般认为,春秋是奴隶制瓦解、封建生产关系产生的时期,战国是封建制确立的时期。伴随着社会的转型,法律制度也从奴隶制形态向封建制形态转变。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袭西周的法律。但是,春秋晚期,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法律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革。首先在郑、晋两国出现了成文法并引起争论。之所以引起争论就是因为成文法是一种新生事物,其内容和形式都与传统不符。郑晋两国在封建化的道路上先迈了一步,因而成文法在这两国出现。这一事件的发生,标志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状态的结束,从此中国进人了成文法时代。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改革,颁布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将封建制度固定化,封建制法律制度形成。《法经》是成文法运动的结晶,也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来的封建法典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商鞍在秦国主持变法,以《法经》为基础制定了秦律,为秦国统一天下和封建政治法律制度在全国的推行奠定了基础。从而从为我们今天重点学习的对象。

第一节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这一时期社会的基本特点是“礼崩乐坏”,封建制逐步确立。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在经济上,春秋以后,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这使得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随之而来的是,私田不断增多,土地甚至可以交换、租赁、买卖,井田制渐趋瓦解。

(二)在政治上,至春秋末期,周天子早已失去了昔日驾御诸侯的权势,王室衰微,王权旁落,各大诸侯国争夺霸权;各诸侯国内部,“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论语·季氏》),卿大夫专权,新旧势力矛盾日益激烈,出现了一个所谓“礼崩乐坏”的局面。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历史舞台,变法改革,建立封建地主阶级政权,并通过兼并战争统一天下。

(三)在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上,也进人到一个从注重“神事”到注重“人事”,从“学在官府”到“私学”大兴、“百家争鸣”的新时代,出现了儒家、法家、墨家、道家的大论战,形成了“礼治”、“德治”、“人治”与“法治”的对立。传统的宗法等级观念和神权法思想受到了“德”、“仁”思想的猛烈撞击、批判,“礼”思想和“法”思想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基础;“士”(知识分子)阶层出现,文化教育走下“神坛”步人民间。

“礼崩乐坏”的结果是:井田制被破坏,礼制衰落,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这标志着奴隶制开始瓦解,封建制逐渐兴起。由此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变革。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改革,形成了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随着封建制政权的建立和巩固,封建制法律形态代替了奴隶制法律形态。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最有影响的一个学派。“儒”的本义是指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精通周礼并以从事教育、执掌礼仪为业者。因

孔丘早年曾从事这一职业,故其所创立的学派被称为儒家。

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春秋末期的孔丘,战国中期的孟轲,战国后期的荀况。孔丘是儒家的创始人,其贡献在于提出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并构建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体系。孟轲沿袭孔丘的思想体系,一般被认为是孔丘的忠实继承者,秦汉以后往往孔孟并提,而有所谓“孔孟之道”。荀况对孔丘的思想发展更大,具有部分质变,实际上是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口

儒家代表了刚刚登上历史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因而其法律思想的基本点是为统治者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出谋划策,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教育百姓要安分守己。在继承和发展西周“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

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

提倡“德治”,即认为法律仅仅是确立和维护“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相对来说,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重视道德感化作用。

重视“人治”,即指重视统治者个人尤其是最高统治者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提倡“圣贤”治国,主张将立法权、司法权集中于“英明”的君主手中。这些观点对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影响很大。汉武帝时封建地主阶级的正统法律思想,就是以儒家思想为主、结合法家等各家法律思想中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部分加以改造而形成的。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春秋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是法家产生的社会基础,也是法家思想的实践来源。可以说,成文法运动造就了法家学派,同时法家学派代表人物的思想和活动也促进了成文法运动的发展。由于法家的代表人物多是各诸侯国的政治家、军事家,直接领导着各国的变法运动,提出了“法”的观念作为自己主张的标志。因而从汉代开始便将这些主张“变法”、要求“以法治国”、“一断于法”的人士统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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