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物价局价费管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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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物价局价费管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价费管理行政行为,促进我局合法、公正、高效行使价费管理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价,建立规范的行政程序,根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定价费申请的受理。调定价费申请报告由局办公室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登记、送批。送批时,应贴请示公文处理笺,经办公室负责人批注后,按申请报告内容及类别,呈送局长、有关局领导阅批。局领导批示后,办公室应将批示内容记录在案备查,并及时转有关科室所队承办。承办科室所队要建立承办台帐,按照局领导的批示,认真审核申请人调定价费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不能或要推迟调定价费的申请报告,要及时提出答复意见,经分管局领导或局长批准后,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以公函形式书面答复申请人,告知不能或推迟调定价费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条调定价费的承办。对需要办理调定价费的,承办业务科室要督促申请人报送成本资料。凡是纳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价费项目,调定价费前必须经价格成本调查队进行成本审核,并出具成本审核报告后方可进入调定价费审批程序,未经成本审核,一律不予调定价费。
第四条调定价费的审批。承办科室根据成本审核结论和调定价费申请人的调定价费的理由和幅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拟定调定价费初审方案,分别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属于差率控制的商品价格或省定作价办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培训班收费、物业管理收费,报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
(二)国有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收费,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
(三)管输天然气价格、自来水价格、城区公交、出租车票价、污水处理收费、垃圾处理收费等项目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初定方案,并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开放式听取公众意见;属于《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严格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组织价格听证。在充分听取和采纳公众、专家的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调定价方案,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
(四)需要报省物价局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五条调定价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经研究决定的调定价费措施,由承办业务科室拟定规范文件文稿,经综合法规科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和局长签发。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由局综合法规科统一负责将本局出台的调定价费措施等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制定的调定价费规范性文件,经依法登记,要在首页版心左上角标注登记号;由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要在文号的下一行与文号相同的字体、字号标注登记号。未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涉及价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
凡是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的,自动失效。因价费标准未作调整,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重新公布。需要对价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按调定价费程序办理。
第七条价费管理审批时限。凡需制定或调整价费标准的,在受理调定价费申请报告并已进行成本审核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般商品价格审批期不超过10日,比较重要的商品价格审批期限不超过20日;
(二)重大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决策事项的审批期,不需要听证程序的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30日;
(三)需要价格听证的不超过60日,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30日;
(四)凡是列入成本审核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核成本期限,在收到申请人完整的成本资料之日起,一般商品价格成本审核应在30日内完成,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成本审核不能超过60日;
(五)审批期限不包括成本审核期限和市政府审查并给予文件登记号及报上级机关审批时间超过《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限定的时间。因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因市场物价过度上涨,需要推迟定调价费措施的,超过了价费审批时限的,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六)《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的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
(七)经济适用房价格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
(八)价格行政执法,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九)承办价费投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十)涉案物价格鉴证和复核裁定工作。价格鉴证结论报告书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交付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对价格鉴证结论书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价格鉴证结论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向价格认证中心申请补充鉴定或向省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补充鉴定和复核裁定(市对县)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本局决定涉及价费管理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凡是未经法定程序出台的定调价措施,一律无效。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不遵守裁量权基准等,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且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所列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未列事项,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衡阳市物价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