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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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民事制度:土地、契约、继承制度

一、西周土地制度

土地所有权:《诗·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几句诗生动的反映了西周的土地所有制和周天子与臣民的关系。说明周天子对全天下的土地和依附其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

西周土地在法律上属周王所有。周初土地制度是宗法制度在土地所有权上的反映。周天子除王室直接控制王畿的土地之外,对诸侯及臣属“锡(赐)之山川、土田、附庸”(《诗经·鲁颂》);诸侯及臣属则“受民受疆土”(《大盂鼎》)周王有权对诸侯“削以地”把土地收回;诸侯及臣属只享有占有、使用权,不得买卖,此即“田里不鬻”(《礼记·王制》)。就民事权利而言,对于土地这种特殊标的物,除周天子外,一切臣民都不是权利主体,不能缔结买卖或租赁契约。

土地分配制度:(1)法律规定了王畿和各诸侯土地的数量。王畿方千里,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分别是方五四三二一里。占有土地的多少标志等级差别。(2)根据土地使用中存在的休耕制,规定了不同的分配标准。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3)、根据劳动力比例分配上中下田,上中下表明土地质量。

井田制:从天子到卿大夫都把土地分成小块给一家一户的生产者耕种,此即井田。关于井田制说法不一,通行的意见是:国家把土地划成许多井字形的方块。每一个方块中有九百亩耕地,井字中心的那一百亩作为公田,公田周围的八百亩耕地,分配给八家农民,每家一百亩,这是私田。每家农民除了耕种他自家的那一百亩外,还合力耕种那块公田。私田的收入归各家自己所有,公田的收入归国家。

二、西周契约制度:

井田制条件下的土地关系多少带有理想色彩。至少在西周中期以后,贵族之间已出现拿土地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物的实例。而且事实上得到法律的承认。这表明贵族已在事实上获得土地的处理权。

如,共王时代,有个贵族在三年中租到田地一千七百亩。说明贵族之间已发生土地租赁关系。

又如,在一起贵族争夺谷物的案件中,官府判决败诉一方以七百亩田和五名奴隶赔偿胜诉一方。说明周天子绝对控制土地的局面已经松动。

西周设“司约”管理契约事宜;设“质人”为具体的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民间买卖奴隶、牛马、兵器和珍异之物。

契约形式:有质剂和傅别两种形式。买卖契约用质剂。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质剂的书写工具是简牍。

借贷契约用傅别。傅即债券,上面写明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债券从中间一分为二,债务人和债权人各执半文称“别”。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持右券,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司法部门以债券为凭审理案件。

简言之,质剂用于买卖,傅别用于借贷。二者皆由官府制作,说明官方已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第三、继承制度。

王室继承制度有两种基本形式: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夏代的基本形式是父死子继。商代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后期实行父死子继。周代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

具体而言,夏朝实行王位世袭传子制度。据说从启到杰共十六王,其中十四王为父死子继。

商朝规定,凡是商王之子都有继承王权的资格。这意味着兄死之后,弟也可以继承王权。这项制度安排是危险的。比如商王武丁六十四妾,生子五十二人。理论上都有继承王权的资格,大家都争夺王权,就会引起王室分裂,甚至兄弟之间自相残杀。因此,商朝后期开始限制王权继承范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商从汤至纣,传十七代,三十一王,统治六百余年。

西周时期,依照宗法制度,王权由嫡长子继承,在嫡长子年幼不能继位或继位不能亲政的情况下,由王室长老或公卿暂时代行王政。嫡长子一旦成年亲政,摄政者就要还政于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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