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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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调动全局机关及企业单位争取资金的积极性,促进我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及企业单位。

二、考核原则

实事求是、公正透明、注重实绩、讲求效益。

三、认定标准

1、纳入考核的上级资金是指争取的上级无偿资金和无偿专项资金,不包括年度内上级正常拨付的资金。

2、上级资金的到位方式包括:上级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至局财务科或相关单位账户。

3、争取的当年到位资金必须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4、以财务到位资金为准,奖励资金按单位实行年度结算的办法,一年一清算,不重复计奖。

四、奖励标准

以全年主动争取资金数额50万元为基础,对达到或超出基础数额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依据如下标准:

1、争取资金在5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的,按实际到位

资金的4‰给予奖励;

2、争取资金在150万至250万元之间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

3、争取资金在250万至400万元之间的,按实际争取到位资金的6‰奖励;

4、争取资金在400万以上的,按实际争取到位资金的8‰奖励;

全部奖金由林业局财务科统一支付。

五、认定所需材料

1、通过上级专款文件下达的资金需提供上级专款文件(考核单位加盖公章)。

2、直接拨付的上级资金,需提供划款凭证复印件(考核单位加盖公章)。

六、其他事项

1、本办法所指的向上争取资金不含县(局)本级安排的资金。

2、在县(局)重大政务活动中,集体争取到的资金不在本办法考评、奖励范围。

3、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0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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