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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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营业性演出活动
秩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达市府办[2014]66号
【发布部门】达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8
【实施日期】2014.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秩序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4]6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及其实施细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和《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程序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在我市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一律由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演出举办单位资质、安全条件
等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召集文化、公安、消防、安监、交通等部门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若无涉外、涉港澳台演员参加演出,由演出所在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