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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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2)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3)
第四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3)
第五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5)
第六章监督及处罚 (7)
第七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没有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并在担任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