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的几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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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的一些基本概念
一、产权与私有产权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属于个人的产权即为私有产权,它可以转让——以换取对其他物品同样的权利。私有产权的有效性取决于对其强制实现的可能性及为之付出的代价,这种强制有赖于政府的力量、日常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和道德规范。简言之,没有经过你的许可或没有给你补偿,任何人都不能合法地使用或影响那些产权归你所有的物品的物质性状。在假设的私有产权完备的条件下,我利用我的资源而采取任何行动,都不可能影响任何其他人的私有财产的实际归属。例如,你对你的计算机的私有产权限制了我和其他每一个人对它的可允许行为,而我的私有产权则限制了你和其他每一个人对我所拥有的一切东西的可允许行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一个物品不受他人行动影响的是指其物质性状和实际用途,而不是它的交换价值。
私有产权是给予人们对物品那些必然发生矛盾的各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这种权利并不是对物品可能用途施以人为的或强加的限制,而是对这些用途进行选择的排它性权利。如果限制我在我的土地上种植玉米,那将是一种强加的或人为的限制,它否定了一些并没有转让给其他人的权利。人为的或不必要的限制不是私有产权赖以存在的基础。之所以如此,还由于这些限制一般只是针对某些人而实行的,在对其他人没有必要限制的活动中,如果不对这些人加以限制,他们就会取得一种“合法的垄断”。
根据私有产权,任何双方同意的契约条款都是允许的,它们并不是都必须得到政府强制力的支持。当契约条款是属法律所禁止的,则私有产权就要遭到否定。例如,每天工作lO小时以上的契约,不管支付的工资有多高,都会被认为是非法的。或者,当商品售价超过了出于政治方面考虑而划定的某种界限时,也可能是非法的。这些限制减少了私有财产、市场交换和契约作为调节生产与消费以及解决利益冲突的手段的力量。
二、经济理论与私有产权
通过成功地对私有产权进行分析论证,人们对在一种私有财产制(即资本主义制度或“自由企业”制度)下引导和协调经济资源使用的方法做了说明。这种分析依据的是某些凸性偏好和两种约束:生产的可能性和私有财产交换的约束,用句圣经的话说:莫要巧取豪夺。或准确地说,这是一种物品交换价值的保存。
根据著名的比较利益原理,在一个知识扩散的社会里,要使生产专业化的分散协调得以顺利进行,人们就必须得到有保障的可转让的私有产权,即以双方同意的价格,用较低的交易成本对生产资源和可交易产品进行转让的权利。这样一种协调扩散信息的制度,能增加高价值产品的可获性,并能使得这些产品的生产成本下降。一种产权私有并将进行交易的物品,其产权的量是用价值来衡量的;同样数量的物品,作为私人财产与作为非私人财产(如政府财产),其产权量是不相等的。几乎没有什么疑问,私有产权较强要比私有产权较弱更有价值,这就是说,如果拥有某种物品的一个卖主与两个拥有相同物品的人进行交换,他对私有产权较弱的人的要价会高于对私有产权较强的人的要价。
三、企业、公司专用资源和产权结构
私有产权不仅对于加强生产专业化是极端重要的,而且私有产权的可分割、可分离、可转让的属性,能使合作组织参与现代股份公司的生产活动。这种鲜为人知而又极其重要的合作生产过程,严重依赖私有产权要素的分割和分离。然而,这种方法却经常被误解,即认为它不当地限制了私有产权的效率并削弱了私有产权的社会可接受性。为了看清这种认识的荒谬,必须明白企业的性质,特别是股份公司形式的企业的性质,因为这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这种通常被视为具有产出功能的“黑箱”的“企业”,是一种以契约方式把各个合作者的资源集中起来的组织。提高了生产力的这些来源各异的资源称之为“协作”的生产力,在这里,产出已经不是各个参与合作者贡献的投入各自产出的总和;相反,它是由这个合作的集团所生产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难以归因于个别合作者的价值。因此,在由几项归属各异的资源联合生产某种产品的情况下,人们已经无法指出其中每一资源单独的最终产出价值是多少;相反,人们能够指出或度量的是每一投入的边际产品价值。
在存在比较利益和贸易条件下的专业化生产,是以一种分散的方式由市场价格和现货交易所引导的,在这种情况下,称之为企业的协作生产力依赖于在那些以各自的资源向该企业的投入集团进行投资的所有者们之间签定的长期、强制性契约。特别是,有些投入是专门用于这种协作的,在企业中,与其他投入资源相比,这类投入的可替代性是很低的。这种投入被称之为“企业专用资源”。在企业中,企业专用投入资源多为共同所有,或者是,在那些各式各样的互为专用资源的所有者们之间采用契约形式,以限定它们将来只能为作为一个整体的这个所有者的集团利益服务,而不是为任何单个所有者的利益服务。这些契约性的限制,为的是限制单个所有者的机会主义和“道德危害”,他们都想在公司专用资源的混合性准租金占有某一份额。为了阐述上的简便,可以这样说,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其他通用性资源易地他用才不会丧失其价值。因此,一个公司就是由限制性契约所维系的企业专用投入资源和通用投入资源组合而成的、生产某种不可分割的最终产品价值的一个集团。结果,这种协
作活动和运营将被置于那些公司专用资源所有者们的严密控制和监督之下,这些人与公司的成败最为休戚与共。实际上,他们一般都被看成是公司的“所有者”、“雇主”或“老板”’虽然在现实中,公司是由不同人所拥有的资源的一个合作性集合体。
公司专用资源可以由人以外的生产要素构成。而法律、建筑设计、医务这些专业性公司,则是由那些在其他行业就将降低其价值的人们所组成的。这些公司也使用人以外的通用资本,如建筑和设备。这种定义为“雇佣”的合同,依赖于资源的专用性和通用性,而不是依赖于资源的人的属性或非人的属性,也不依赖于谁较为富有。顺便说一下,由于在专业性公司中通用资源所有人的利益小于专用资源所有人,所以“工业民主”的安排是少有的。
私有产权下的股份公司和专业化在一个股份公司中,股东们拥有的资源,其价值专门体现于这—公司。为使用这些产权要素而实行专业化的这种事的复杂性,以及与此相连的种种契约性限制,使得一些人认为:股份公司的资源使用决策与后果的承担往往是相互隔离(即分离)的,如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并因此而削弱了一种私有产权制度以更高的市场使用价值配置资源的能力。例如,有人认为:股权的分散使得资源的管理控制与资源的所有权分离,以至于使管理者可以不充分考虑市场价值和分散的股东们的利益而行事。亚当?斯密(Adam Smith)就是首先提出这一见解的人之—。暂且不论这种见解在实践经验方面的正确性如何,就这种见解的逻辑分析而言,它依据的是对股份公司内私有产权结构以及竞争性市场性质的错误认识。其实,在这种市场中,控制权与所有权往往可以限制那些管理者们的行动。各个管理者所寻求的,与那些在争夺控制权的竞争中成功地生存下来的人所寻求的,是大相径庭的两码事。
股份公司的一个优越之处,是它能为大规模经营集聚充足财富作为公司专用资源。如果代表所有权的股份是可以转让的私有财产,因而消除了人们在消费时间的安排上对公司专用资源投资收益时间格局的依赖,那么,就能够实现集资。如果股份只负有限的责任,从而使每个股东都能免于对其他股东的全部财富负责,那么,就能够实现股份转让。由此而产生了股份的不具名性质,使得人们并不关心其他股东究竞是谁,从而使股份有了更好的市场可转让性。
当企业专用资源决策权与这些资源的市场价值实现结果的自愿分离,附加到股份的可转让性上时,就可以使有些人专门从事管理、经营决策,这些实行控制的能人不必承担全部价值实现结果的风险,从而可以实现有利的生产专业化以及合作生产力的协调。专业化并非必然仅限于进行不同最终产品的生产,它同样适用于各种生产性的投入和人的才能。产权要素所具有的自愿的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可以实现两种有益的专业化(有时称作“分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