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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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根据笔者提出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违法履行权力或违反其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据该定义重新明确了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要素,并构建滥用职权的行为模式,实现滥用职权罪作为刑法分则渎职犯罪第一个罪名的提纲挈领的作用。
一、行为方式的主要观点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诸种客观事实。犯罪客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客体具有直接的联系,同时,它又是行为人犯罪心理的一种最为实在的反映。因此,又与犯罪主观方面密不可分,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进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犯罪客观方面的基本内容就是危害行为,它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基本条件。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没有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2、一擅权妄为,即行为人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有关事项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或处理。二超越职权。即行为人超越其职务权限,处理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三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即表现为职务上的不作为。
3、滥用职权行为,一是表现为不正确行使职权;二是表现为超越职权。
4、一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二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
从以上的各种观点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在:一超越职权即行为人超越其职务权限,处理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二玩弄职权或者擅权妄为既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三不履行自己的职责。
基本概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但以上几种观点的概括性不强,显的凌乱,也没有说清楚确定行为方式的标准是什么。
二、职务、职责、职权及三者之间的关系
我们认为正确界定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必须以职责的基本属性为依据并区分职务、职责、职权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
1、职务指一定的人员在一定的工作职位或岗位上所承担的任务或事务。或者说,职务就是一定职位或岗位上的人员为实现某一明确目的而从事的工作行为。这种行为可以发生在一定的“人”与“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一定的“人”与“物”之间,是一定的工作任务、工作方法与工作质量与数量要求的综合。
2、职责即职务责任。是指在一定的工作岗位上从事一定职务活动的人员所应承担的行为后果、影响以及所允诺履行的义务与责任等。就国家行政机关而言,公务员的职责具有两重含义:一是指公务活动中的行政责任;二是指公务活动中的法律责任。这两种责任往往同时包含于一种行政行为之中,而且将产生两种不同的责任后果与影响。公务员受国家委托从事行政公务活动,执行行政权力,其每一行政措施或行政行为,一方面属于行政公务范畴,因而产生直接或间接地行政效应,另一方面又会涉及到行政法规或其它法规,因而产生直接间接地法律效应,两种效应意味着两种后果与两种责任。这是国家行政机关中的职责含义的主要特点。
3、所谓职权是指一定的职权一定的工作职位或岗位中所包含或所拥有权力或权限,是通过任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和表现的,是一种与职位相联系的制度化的权力。其主要特点是:职权是国家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时所具有的一种资格,以及可以依法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所从事的公务活动,不得随意拒绝或放弃行使其职权,也不得滥用其职权,否则即构成渎职行为而要承担法律责任后果。
通过对职务、职责、职权的分析我们认为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必须以此为基础,因为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具有一定职务拥有一定职权承担一定职责的行为主体,其滥用的对象是职权还是职责所确定的义务,直接关系到其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行为方式中的作为和不作为。
三、滥用职权之表现形式
根据笔者提出的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违法履行权力或违反其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违法履行权力
在这里我们提出二个标准划分违法履行职权的表现形式,一是否违反实体性法律规定或违反程序性规定。二是否在职权范围内违法履行职权或违法履行其职权范围外的权力。行为人职务行为的宗旨是由国家所确定,是实现国家目的的基本手段,行为背离其职务行为的宗旨则有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所谓职权是指一定的工作职位或岗位中所包含或所拥有权力或权限。职权是国家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时所具有的一种资格,以及可以依法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所从事的公务活动,不得随意拒绝或放弃行使其职权,也不得滥用其职权,否则即构成渎职行为而要承担法律责任后果。所以由职权的特性决定了违法履行职权都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实施的。作为,是行为人以其积极的活动进行刑法上所禁止实施的行为。“作为”相对于“不作为”而言,是“不当为而为”在客观上呈现出“积极”的形态,但它既可以是故意实施的,也可能由过失构成。我国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所明确规定的,都是以授权性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其中包括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所以“违法”是指违反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国家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各项国家事务的权力,同时也必然要求他们必须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具体地说,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处理问题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但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反其道而行之,明知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不应当批准、决定或者予以办理,却故意作出批准、决定或者予以办理。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明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而仍然予以批准或者登记;土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等。可见,上述类型的滥用职权行为均具有如下特点:实质的非法性,即行为的处理结果实际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