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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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全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管好用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4]1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促进我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管好用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国家投资和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项目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投资概(预)编制,按规定程序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审核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审批。

第五条省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级财政部分、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项目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投资概(预)算编制,按规定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条国家和省级投资项目投资概(预)算编制,均按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执行。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地震、洪涝等不可预见客观因素造成的投资不足,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投资追加申请。按规定程序,县(市、区)级土地整理中心承担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并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从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的资金中安排资金;省级、设区市级土地整理中心承担的项目,分别报省级、设区市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由省级或设区市级财政从上述资金中安排,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国家投资项目预算由财政部下达到省财政厅,再由省财政厅逐级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省级投资项目预算由省财政厅逐级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动用不可预见费,要报经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预算批准文件后,按实施方案,分阶段向项目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拨款。首期拨款不高于项目总预算的20%。此后,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前一阶段工程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核查签证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项目下一阶段资金。财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为便于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项目资金的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项目投资概(预)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与劳动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及费用支出清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材料清单等。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专户、专账、专用”的要求,实行单独设帐,分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置换、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概(预)算一经批准下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或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支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及工程款时,要以批准的项目投资概(预)算、工程招投标文本、施工与劳务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及相关材料为依据。施工企业应提供费用支出清单、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量清单,设备、材料供应商应提供设备、材料清单。

大宗设备和材料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和施工图预算,严格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项目完工后,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对审计结果进行批复。审计费用列投资成本,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为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应预留工程施工费的10%作为工程尾款,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组织的项目竣工小组进行验收、财政部门进行的竣工决算审核、工程质量保证到期后再予以拨付。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参与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监督招投标活动,规范招投标文本、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

第十八条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季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季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报送项目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季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报送项目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表(表式另外)。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预算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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