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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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公司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业有关规定,本公司设立薪酬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是按照省局相关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党组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由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主任由公司经理担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委员由人事劳资科、办公室、财务管理科、审计科、企管办、纪检监察室、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劳资科,由人事劳资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人事劳资科工作人员。
第四条人员发生更迭时,随其职务和所在部门自然调整。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各类薪酬分配方案,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二)党组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六条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七条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和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通过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临时会议应至少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八条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但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已的意见或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表达。
第九条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且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已的意见,亦未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表达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公司予以撤换。
第十条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决
议承担责任。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二条会议记录作为本单位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保存。
第十三条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司薪酬委员会成立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本公司制定、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