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活动场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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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道教活动场所财会制度
一、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场所要建立财务管理小组。会计、出纳和其它成员,都要在场所管理组织领导下,行使其职能。
三、会计、出纳应独立担任,不得兼任。
四、出纳存款应存入开户银行(不得以个人或其它名义开户),现金不得私自挪用或转借它用。
五、做到民主理财、民主管理。财会人员每月向场所负责人汇报收支情况。帐目清楚,定期公布。并按要求保管会计凭证。
七、货物购置,票据报销,接受捐赠,开乐助箱必须按规定执行。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开发区道教活动场所人员管理制度
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道教活动场所应建立管委会或管理小组,组员在场所内民主推荐产生。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三、场所内的教职人员,须经金华市道教协会确认,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及开发区归口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道教活动。
四、场所内常住人员应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暂住人员应验证度牒或身份证。无身份证者谢绝留宿。
五、涉外往来(指对本市以外的交流,包括境外的往来),原则上要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及开发区归口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交往。
六、场所留用人员,应有一定的道学知识,有奉献道教事业精神,经该场所组织同意,报市民宗局及开发区归口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用。道职人员要勤修三学、严肃道风,遵守清规戒律。
七、场所的管理组织接受当地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开发区道教活动场所消防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兰溪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场所要建立消防安全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培训消防操作技术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
三、配备好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无损。
五、场所内的每个殿堂及附属用房,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管好香烛、明火、油料、燃气,电器及柴草等。防火重点部位要专人负责,严禁室内进香烛,消除事故隐患。
六、消防安全小组要定期组织举行消防演练活动。演练时应邀请当地消防部门的专业人员指导。
七、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开发区道教活动场所治安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和《宗教事务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要组建“综合治理安全小组”,制订治安计划,配置安全防范所需的必要设施。
三、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要安排值勤人员,负责安全工作,昼夜值班。
四、场所内要专人值班,人员进出要登记。对来历不明的要询问清楚,确保寺内的安全。
五、每次活动结束后,要专人清理检查。查电器,煤气、香烛、门窗等安全情况。
六、场所内发生的大小事故要记录在册。发生重大问题,在第一时间报告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市民宗局及开发区归口部门,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七、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开发区道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一、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自觉维护公共卫生。
三、食堂工作人员,要身体健康,并做到定期检查。工作人员要保持个人清洁。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四、环境卫生,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要整洁。寺内要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
五、发现传染病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并就医,同时做好消毒工作。
六、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开发区道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场所要建立文物保护小组,负责本场所的文物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经批准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其管理组织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维护文物的完好和安全。做好文物的保养,维修与安全工作。
四、有文物的场所,宫观内的建设必须事先搞好设计方案,上报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施行。
五、经批准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古建筑,确需维修、保养、迁移时,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其设计方案和施工说明,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该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行。
六、接受文物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开发区道教活动场所环境保护制度
一、各场所要保护宫观周围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要符合宫观整体规划和市政规划,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二、在宫观建设过程中,禁止擅自毁林、取土、砍伐古树名木、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活动。
三、宗教场所要坚持做好每天的清洁卫生工作,所有垃圾要实行集中处理,不得乱倒乱扔。
四、要保持宫观殿堂内的整洁卫生,佛像、供桌上无灰尘,保持地面干净无杂物,香烛一律不得入内。
五、各宗教场所要做好植绿护绿工作,有计划地搞好宫观周围的绿化,美化环境。
六、各场所要设一个环保角,用于摆废旧电池回收点,环保资料宣传图。
一、各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要认真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及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从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争当爱国爱教模范。
二、各宗教活动场所注重引导信教群众要经常通过电视、书刊等途径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宗教政策。
三、各宗教活动场所,每年要订适当数量的有关报纸、杂志,以便信教群众及时了解掌握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四、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小组成员、原则上每月要安排一次集体学习,正确理解教规、教义,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学习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