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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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受案范围
一、概述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的范围,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哪 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概括性规定:(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 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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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目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辖
录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Baidu Nhomakorabea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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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司法活动。 4、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5、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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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 法构成完整的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诉讼 法是指有关行政诉讼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 行政诉讼法是专指行政诉讼法典本身,在我国则专指 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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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 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 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辩论原则 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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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
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变 更。(第54条第(四)项)
6、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人民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
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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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 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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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50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 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 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弃或让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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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受案范围、诉讼中的权利、行政侵权赔偿 责任等规定予以保障。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确 认和体现的,指导行政诉讼活动的其本准则。
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l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2月1日)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 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表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 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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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
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
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2条)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 1、是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 2、诉讼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3、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 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 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 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 的违法状态,可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44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 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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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 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 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 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不同。 有如下几层含义: ⑴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 主管的那一部分案件。 ⑵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当事 人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进行审理。 ⑶在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为必经过阶段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7条)
《撤诉规定》以撤诉为切入点,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 对“和解”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法院可以建议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条件 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的界定 法院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告申请撤诉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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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