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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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剂量—反应关系评价
剂量—反应关系评价为定量危险度评价, 其目的是:
在认定待评化学毒物具有危害性的基础上, 依据人群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和毒理学研究 结果,阐明不同剂量水平的待评化学毒物 与接触群体中出现的最为敏感的关键性有 害效应发生率之间的定量关系,确定合适 的剂量—反应曲线,并获得特定接触剂量 下评价人群危险度的基准值。
3.最高容许浓度(MAC)
我国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MAC是 指车间内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某种化学 物质不应超过的限值。在该浓度下长期 从事生产劳动,不致引起急、慢性职业 危害。
4.外来化合物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外来化合物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是通过动物 试验和对人群的观察,阐明待评化合物的毒 性及其潜在危害,决定其是否进入市场或阐 明安全使用的条件,以达到最大限度的减小 其危害作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目的,并 为制订预防措施和卫生标准提供理论依据。
人群接触剂量的估测不仅应考虑 到经由不同途径吸收时吸收率的影响, 还要注意一种化学毒物经由多种途径 进入机体的可能性。另外,接触剂量 与靶器官剂量并非总是平行,而只有 后者才能引起损害效应,故估测接触 剂量时应结合健康效应进行。
3.接触评定
接触评定是危险度评价的第三个 阶段,目的是:
确定危险人群接触待评化 学物质 的总量并阐明接触特征,为危险度评 价提供可靠的接触数据或估测值。如 经此阶段认定待评化学毒物与人群无 接触或虽有接触但不能引起健康损害, 则危险度评价可不再向下进行。
①、通常在化学物质投产之前或登记、销售之 前,必须进行第一、二阶段的试验。
②、凡属我国首创、产量较大、使用面广、接 触机会较多、或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毒性和/ 或致癌作用可能者,必须进行第四阶段的试验。
③、对于有一定毒性资料的仿制品,如 生产单位能证明其产品的化学结构、理 化性质、纯度、杂质成分及含量均与国 外原产品相似,并经一项急性毒性试验 和一项致突变试验核对,结果与国外产 品的毒性资料或文献资料一致,一般不 再继续进行实验,可参考国外有关资料 或规定作出评价 。如产品质量或毒理
遗传毒性试验结果进行判断。
①如其中三项试验为阳性,则表示该受试物 很可能具有遗传毒性作用和致癌作用,一般 应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食品;毋需进行其他 项目的毒理学试验。
②如其中两项试验为阳性,而且短期喂养 试验显示该受试物具有显著的毒性作用, 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如短期喂 养试验显示有可疑的毒性作用,则经初步 评价后,根据受试物的重要性和可能摄入 量等,综合权衡利弊再作出决定。
2.常用遗传毒性试验
①细菌致突变试验: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 微粒体酶试验(Ames试验)为首选项目,必要时 可另选和加选其他试验。 ②小鼠骨髓微核率测定或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 分析。 ③小鼠精子畸形分析和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
④其他备选遗传毒性试验:
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 显性致死试验、 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 程序外DNA修复合成(UDS)试验。
Baidu Nhomakorabea
根据90d喂养试验、传统致畸试验、繁殖试验三 项试验中所采用的最敏感指标所得的最大无作 用剂量进行评价,原则是:
①、最大无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 量的10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 于食品。
②、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 应进行慢性毒性试验。 ③、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毒性试 验,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接触评定涉及环境有害物质与接触人群 两方面的研究。
对于环境有害物质,要弄清其来源、在 环境中存在的总量及在不同介质(空气、水体、 土壤和食物)中的分布、转运、转化的情况和 消长规律。
对于接触人群,不仅要掌握人数、构成、 范围等资料,尤其要注意抽样的代表性问题。 否则会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如对接触机会 较多(如生产工人)或较为敏感的某些亚群 (如 老弱病残者)需区别对待,分别进行评价。
(二)危险度评价步骤 ①、危害性认定、 ②、剂量—反应关系评价、 ③、接触评定 ④、危险度特征分析。
1、危害性认定
危害性认定是危险度评价的第一 阶段,为定性评价阶段。目的是:
确定待评化学毒物在一定条件下 与机体接触后,能否产生损害效应; 效应的性质和特点如何;化学毒物与 损害效应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学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或资料不同,必 须完成第一、二阶段的试验。
④、对于有些待评化学物,进行部分毒 性实验后发现其毒性很小,即可对该化 学物安全性做出评价。
⑤、有些待评化学物在毒性评定试验进 行到某一阶段,或仅进行了某些试验, 发现其毒性太大,没有应用前景。应放 弃,不需要进行以后各阶段的试验。
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二)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 四个阶段和内容及结果判定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
经口急性毒性:LD50,联合急性毒性。 目的:测定LD50,了解受试物的毒性强 度、性质和可能的靶器官,为进一步进 行毒性试验的剂量和毒性判定指标的选 择提供依据。
急性毒性试验结果判定
如LD50剂量小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倍, 则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不再继续其他毒
第十一章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
公共卫生学院卫生学教研室
一、化学品管理过程中毒理学家的作用
①参与法律、法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咨询
②对现有化学物提出优先管理的化学品,并为 制订安全限值提供理论依据 ③对化学品分类、分级、标签管理提供技术支 持、咨询 ④对新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价,参与评审 ⑤环境污染物健康危险度评价 ⑥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
(二)我国现行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
第一阶段包括急性毒性试验和局部毒性试验;
第二阶段包括蓄积试验、遗传毒性试验和致畸 试验; 第三阶段包括亚慢性毒性试验、生殖试验和代 谢试验; 第四阶段包括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
(三)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的原则
对一种外来化合物进行毒性试验时,通常 采取分阶段进行的原则。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目的:了解经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 用,尤其是进行性或不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 癌作用;最后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为受试物 能否应用于食品的最终评价提供依据。
根据慢性毒性试验所得的最大无作用剂 量进行评价,原则是: ①、最大无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 能摄入量的5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 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
二、化学毒物的危险度评价
(一)基本概念
危险度 又称危险性,指在特定条件下,因接 触某种水平的化学毒物而造成机体损伤、 引起疾病甚至导致死亡的预期概率。 可接受的危险度 可接受的危险度系指公众和社会在精 神、心理等各方面均能承受的危险度。
危险度评价目的是确定可接受 的危险度,为政府管理部门正确做 出卫生和环保决策、制定相应的卫 生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从而最大限 度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
90d喂养试验 繁殖试验
代谢试验。
90d喂养试验目的:观察受试物以不同剂量水平经较 长期喂养后对动物的毒性作用性质和靶器官,并初步 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 繁殖试验目的:了解受试物对动物繁殖及对仔代的致 畸作用,为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代谢试验目的: 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 速度以及蓄积性,寻找可能的靶器官; 为选择慢性毒性试验的合适动物种系提 供依据;了解有无毒性代谢产物的形成。
3.传统致畸试验 目的:了解受试物对胎仔是否具有致畸作用。
4.短期喂养试验:30d喂养试验。 目的:通过30d喂养试验,进一步了解其毒 性作用,并可初步估计最大无作用剂量。
短期喂养试验结果判定
在只要求进行两阶段毒性试验时,若短期 喂养试验未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综合其他各 项试验即可作出初步评价;若试验中发现有明 显毒性作用,尤其是有剂量-反应关系时,则 考虑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
②、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50倍而小于 100倍者,经安全性评价后,决定该受 试物可否用于食品。
③、最大无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100倍 者,则可考虑允许使用于食品。
4.危险度特征分析
是危险度评价的最后总结阶段。 通过对前三个阶段的评定结果 进行 综合、分析、判断、测算待评化学毒 物在接触人群中引起危害概率(即危险 度)的估计 值,并以文件的形式阐明 该物质可能引起的公众健康问题,为 政府管理机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外来化合物毒理学 安全性评价程序
(一)概念
理学试验。
如大于10倍者,可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 试验。
凡LD50在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倍左右时, 应进行重复试验,或用另一种方法进行验证。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 传统致畸试验, 短期喂养试验。
1.遗传毒性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的组合必须考虑原核细胞和真 核细胞、生殖细胞与体细胞、体内和体外试 验相结合的原则。 目的:对受试物的遗传毒性以及是否具有潜 在致癌作用进行筛选。
③如其中一项试验为阳性,则在被选试验中选 择两项遗传毒性试验。
如再选的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无论短期喂养 试验和传统致畸试验是否显示有毒性与致畸作 用,均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食品;
如有一项为阳性,而在短期喂养试验和传统致 畸试验中未见有明显毒性与致畸作用,则可进 入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④如四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进入第三阶段 毒性试验。
1.外来化合物的安全性
外来化合物的安全性是指一种化合 物在规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条件下,对 人体健康不致产生任何损害,即不引起 急性、慢性中毒,亦不致对接触者(包 括老、弱、病、幼和孕妇)及其后代产 生潜在危害。
2.每日容许摄人量(ADl)
每日容许摄人量是指容许正常成人每日 由外界环境摄人体内某种化学物质的总 量。也即是人类终生每日摄人该化学物 质,对人体健康不引起任何已知不良效 应的剂量,通常以mg/kg体重表示。
(一)受试物的要求
①、提供受试物(必要时包括杂质)的物理、化 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 ②、受试物必须是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和配方 的规格化产品,其纯度应与实际应用的相同, 在需要检测高纯度受试物及其可能存在的杂质 的毒性或进行特殊试验时可选用纯品,或以纯 品及杂质分别进行毒性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