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提高笔录水平,堵死翻供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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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通过问答的形式,再现事件的客观原貌和笔录对象的主观想法。侦查部门的笔录主要有调查笔录、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和询问证人笔录等。笔录制作得好,对侦查工作及以后的起诉工作均有很大的帮助,那么如何提高笔录制作水平呢?

一、笔录与讯问(询问)的关系

笔录和讯问、询问分不开。侦查工作是通过对线索的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和调查取证的过程。而笔录制作是一个将讯问、询问和回答内容如实记录在案的过程。讯问、询问工作与笔录制作的关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讯问、询问工作是笔录制作的前提和关键,讯问、询问工作做得好,就为笔录制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打下良好基础;而笔录制作又能为讯问、询问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保证,笔录制作得好,能保证讯问、询问中获得的言词证据及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得到固定,并在办案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要提高笔录制作水平,首先要提高讯问、询问水平。

笔者认为,讯问、询问贯穿于初查、突破、结案三个阶段。由于阶段不同,要求也不尽相同。初查虽是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一般不接触被调查人,但与有关人员的接触或与经检察长批准的初查对象谈话时,仍要有强烈的侦查意识,对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初查内容涉及的人和事及其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均应全面考虑并尽可能在调查笔录中反映,为决定是否立案打好基础。突破和结案的笔录是两种典型的全面体现犯罪事实特别是犯罪

构成要件的笔录。在突破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开口”,侦查人员要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讯问,抓住有利于揭露犯罪的情节,切中要害,层层推进,使犯罪嫌疑人处于被动态势并将此过程予以完整地记录。结案笔录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最后一次总结性记录,制作时尤其要强化证据意识。讯问、询问工作要紧扣犯罪的主客体和主客观方面的事实进行,要注意供述与证言之间的关联性、吻合性,以保证及时、准确地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

二、制作笔录前的准备

在做笔录之前,首先要对案情有所了解,其次要熟悉笔录涉及的事件,有条件的话,还可以了解和掌握其他涉案人的讲法和一些已取得的证据,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这样就不会盲目讯问,想到什么问什么,对方讲什么就记什么。同时,做笔录不是只做记录员,还必须学会归纳和提炼,使询问、讯问和笔录相得益彰。如果案情复杂,可以先拟一个提纲,把要点和必须记录的内容一一列好。比如对一些涉案时间长、行贿人员多、贿款金额大的复杂的受贿案,在对犯罪嫌疑人做讯问笔录前,有必要对其犯罪轨迹进行梳理,如其与各行贿人的关系、各自对贿赂事实的说法等,理清思路,以便在做笔录时,能把握主线,抓住重点。

三、制作笔录的三重点

笔录是一种言词证据,一般情况下具有“再生性和可加工性”,侦查人员应该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可能翻供、证人可能翻证等多种不利因素,防止和克服笔录制作中的随意性和懈怠心

理,不给自己留下“下次再补”的退路。制作笔录时主要从三方面把握:一是重视细节。如贿赂案件,除问清贿赂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之外,诸如事先是否商量,行贿时有无他人在场,贿款、贿赂物品的包装、品牌、规格、用途和去向,是否有发票等等,都应该仔细讯 询问,并在笔录中得到反映。二是注意犯罪嫌疑人辩解,加强外围取证。对犯罪嫌疑人的种种辩解,不能因为侦查工作强调指控和揭露犯罪而一概排斥,疏于记录,而应在笔录中真实地反映,并从中发现问题和漏洞,完善和巩固证据。三是防止翻供。讯问中要注意变换不同的角度堵住犯罪嫌疑人的后路,并详细记录,防止犯罪嫌疑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反侦查意识的增强而翻供。

四、制作笔录须注意细节

制作笔录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犯罪构成要件为中心,以“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的因素”为重要关注事项。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记录,如记录单位性质、个人身份,就是解决主体问题;记录事件经过,就是解决客观要件。又如在贪污案件中,客观要件中有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的手段以及占为己有的情况。在利用职务之便方面,体现“职务”即“权”,这个权可以是主管、分管权,也可以是保管、经办权,尤其要注意区分与工作之便、劳务之便的差别。凡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关键问题,均应在笔录中反映清楚。当然,侦查的不同阶段,不同的笔录对象,对“体现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也不同,有的是全面体现,有的是体现一个或几个方面,要区别对待,突出重点。

我们常常会对一份不满意的笔录说“就差一口气”或“后路没有堵死”,实际上就是指“可能影响犯罪构成要件的因素”未在笔录中予以反映或反映不到位。这些因素笔者理解多为细节问题,但这些细节被忽视后,很可能成为日后影响定罪量刑的隐患。如受贿案中,收受他人财物除了利用职务之便,是否还有朋友关系、亲戚关系,或提供过劳务、技术指导;收受的财物是否已上交或用于工作或业务;犯罪嫌疑人是否作诸如“这事好像单位某领导知道”,“拿钱的时候我好像对他讲过要还的话”等辩解。这些看似细节的问题,一定要多问几个有没有,是不是,为什么。要刨根问底,问深问透并一一记录,使所掌握的证据具有排他性、唯一性。否则,就会导致不能定案甚至定错案。

五、关于如何记录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书写工整。目前,检察机关还不完全具备现场用电脑打印笔录的条件,因此强调手工书写的工整性还是很必要的。特别是重要的字、词要写清楚,以防无法识别或产生歧义。

二是语言规范。除法律有规定的情况外,问话一般要用普通话,尽量避免用地方方言。记录则应主要采用普通话书面语,可以适当引用当事人的方言,以体现客观性,但要把握度,不能让人看不懂或产生疑惑。

三是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具体过程,可以由事到人,先记事情的经过,从而带出涉案人,也可以先谈涉案人的关系,从而带出事件,即由人到事。时间上,可以从远到近,也可从近到远。在记录方法上,可以先短问长答,让对方把一件事

讲完全,然后对细节部分用长问短答加以丰富,最后对重点问题再作追问,以求完整。对敏感问题要单刀直入、抓住本质,一针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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