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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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农业部、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国家级农业项目和省级农业项目。
国家级农业项目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单位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方面的基建拨款项目、中央财政专项事业费项目和国家政策性银行开发贷款项目。
省级农业项目主要指省有关单位安排的省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遵循统一调控、专款专用、权责分明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计划处是厅专项资金与项目计划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统一平衡、编制项目投资计划。
财务处负责财务监督指导,并对厅机关(含厅属事业单位)使用各专项资金进行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各专项资金与农业基建项目,按厅党组成员职责分工,由各分管业务的厅领导负责。
第六条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财政性专项项目和农业基建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
负责。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根据省财政年度农业专项预算安排计划,由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年初编制当年项目申报指南,报厅发展计划处汇编后,统一以厅名义下发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各级农
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指南分别申报。
第八条项目申报的内容要求
(一)有请示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按各专项的具体要求编写,一般需载明项目背景、目标任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财务分析实施计划、完成时间、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
(三)要求上报农业部的项目,必须一事一报,如需配套资金的要附上配套资金证明。
(四)各县(市、区)、市农业局根据当年各项资金性质组织项目,并编制项目计划,会当地财政部门后,一式3份报厅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按办文程序交发展计划处(2份)和
相关业务处室(单位)(1份)。
第九条项目申报程序
所在县(市)、市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申报(凡是列入广东省扩大县级管理权限目录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可直接报省厅,抄送地级以上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项目申报时间
(一)县(市、区)、市申报本年度项目时间:2月;
(二)厅业务处室(单位)提出具体项目方案时间:3月;
(三)厅发展计划处综合平衡提出项目方案:4月;
(四)厅农业项目资金安排审核小组审核项目方案:4-5月;
(五)厅党组或厅长办公会议在5-6月分批审定项目计划并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对上报申请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下达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
(一)省级农业专项资金安排由业务处室(单位)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送发展计划处综合平衡,厅农业专项资金安排审核小组按项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综合考虑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财力的可能性等因素,对专项资金安排提出审核意见,业务处室(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后,由审核小组提交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国家级项目和省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由发展计划处负责,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出来的项目计划报分管厅领导核准后,报厅长审定。
第十三条项目下达
(一)国家级项目和省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由厅发展计划处根据国家或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拟文会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后,报厅分管业务和计划的领导核准签发,以厅名义下达(转发)给有关建设单位。
(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由厅发展计划处根据省财政下达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拟文会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后,报厅分管业务和计划的领导核准签发,以厅名义下达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厅领导、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和监察室
(审计室)。
(三)国家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拟文提出资金拨付计划送厅发展计划处审核后,交由厅财务处复核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项目监管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经常性监督管理。
业务处室(单位)对每个建设项目都要明确1位处级领导为该项目的监管责任人,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业务处室(单位)要按照厅编制的《广东省支农资金项目建设目标管理
责任书》的要求签订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有关的业务处室(单位)负责。
业务处室(单位)要加强项目的管理,做好有关技术指标和效益指标的制订、进行技术指导和项目的日常检查、
总结等工作。
第十六条厅发展计划处会财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基建财务检查和监督工作,
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和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国家级项目和省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先进行自验,同时向厅发展计划处提出验收申请,由发展计划处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专家进行验收(农业部另有文件规定除外)。
厅财务处审核、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验收结果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如国家、省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抽验,建设单位应密
切配合。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牵头,会同厅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室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或监督检查)。
重大项目还要进行跟踪评
价。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批安排与
使用的廉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各业务处室(单位)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处室(单位)所负责的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由厅发展计划处汇总后,报送省财厅。
第二十条对项目资金使用恰当、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县(市、区)、市,在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时,给予优先。
如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效益较差的项目实施单位,在以后年度减少或不予安排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对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挪用、挤占、截留、私分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回违规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
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厅以前发布的有关农业项目投资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