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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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我行或客户填写金额等要素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或证明资金权属关系的空白凭证,或经总行认定的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其他空白凭证、实物等。
第三条我行的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包括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汇管理部门、总行统一规定式样的重要空白凭证、特殊空白凭证和实物,以及代理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
重要空白凭证种类详见附件1。
第四条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龙城支行、迎泽支行以及异地分行。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总行各中心、分行清算中心、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是指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定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办法;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确定相关重要空白凭证种类、格式、防伪标识等。
总行具体负责各类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作废、销毁等。
各分行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上缴、作废等。
各机构负责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使用、上缴、作废等。
各营业机构负责重要空白凭证挂失及向客户出售等。
第六条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纳入备忘科目核算,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登记簿》。
第七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调拨、分配、作废、上缴等必须经有权人对实物数量、号码核对后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授权。
第八条新增重要空白凭证,总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需填制“参数维护申请表”(见附件2),经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运营管-2-
理部负责人审批后,增加相关凭证参数。
第九条业务测试、教学、练功、比赛等不得使用真实凭证,应使用印制有“测试”字样的样品,该样品按重要物品管理,使用完毕必须如数交回。
重要空白凭证样品领取、交回时须登记《重要物品交接登记簿》,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放场所
第十条重要空白凭证的存放场所必须为独立房间或专用保险柜,统称凭证库。
第十一条凭证库为独立房间的,应具备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的条件,同时配备监控等安全设施。
对存放的已拆箱的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入铁皮柜加锁保管。
独立房间设在金库内部的除外。
凭证库为保险柜的,应放置在现金柜台以内,同时配备监控等安全设施,不得留有盲区。
第十二条重要空白凭证应指定库管员和授权人员双人(以下统称管库人员)保管,凭证库钥匙和密码(含备用)的管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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