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城市化转地后非农建设用地补划和调整置换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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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区府属有关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城市化转地后非农建设用地补划和调整置换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龙岗区城市化转地后非农建设用地

补划和调整置换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精神,加强我区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社区及股份合作公司合法权益,解决非农建设用地后续开发管理中涉及指标补划和调整置换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划非农建设用地是指规划国土部门已核定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且未落实的,包括剩余指标待落实和指标计算错误需更正两种情形。

本办法所指调整置换非农建设用地是指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等原因需要调整置换的,包括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置换至城市更新项目的和与现行规划不符的非农建设用地需调整置换的,但已办理合法产权登记、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按市人大“两个规定”处理的和已建成公共设施的非农建设用地除外。

第三条非农建设用地补划和调整置换工作遵循保障社区权益、消化历史问题、保障规划实施、符合土地政策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非农建设用地补划和调整置换事项,由非农建设用地继受单位提出申请,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具体审核及实施,并定期报区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补划非农建设用地包括剩余指标待落实和指标计算错误需更正两种情形,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补划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由规划国土部门按照102号文的规定核定,并按核定的指标予以落实。

(二)因个案处理(含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处理)增加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且超出102号文核定标准的,指标核定和用地选址需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审定。

(三)补划用地应依据生效规划。

(四)非农建设用地中的工商用地按照土地面积50%为工业用地,50%为商业或居住用地确定。

(五)补划的非农建设用地原则上优先在本社区范围内安排,且原则上按照建成区、空地比例为7:3进行落实,但已确定选址的除外。

(六)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折算实行等价置换的原则,原则上工业指标按30%折算为居住或商业指标,工商指标按65%折算为商业或居住指标;原已落地非农建设用地原则上按现规划原规模实施,市、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涉及城市更新项目需调整置换非农建设用地的,需符合以下条件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市更新项目已纳入年度实施计划,项目专项规划已通过审查。

(二)有补划非农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至城市更新项目。

(三)原划定非农建设用地与现行规划性质为市政配套设施用地、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基本生态控制线和基本农田等用地相冲突的,可置换至城市更新项目。

(四)社区用地面积小,分布零散,形状不规则,难以开发利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可置换至城市更新项目。

(五)非农建设用地按等土地面积置换至城市更新项目,落实具体坐标位置并制作用地方案图。因更新范围内未见征转记录土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制作用地方案图的,仅计调入非农指标,不制作用地方案图。

第七条与现行规划不符的非农建设用地(主要指与规划性质为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冲突;与基本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等相冲突的非农建设用地)需调整置换的,需符合以下条件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调整置换用地应依据生效规划。

(二)只有少部分与之冲突的(即扣除与之冲突的面积后,该用地仍可使用),可对用地红线在用地周边进行等面积调整。如周边没有用地可进行调整的,则扣除与之冲突部分用地,将扣除用地的建筑指标核增至剩余地块内。

(三)调整置换包括空地调空地、空地调建成区、建成区调建成区。已建非农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应调至未建用地,但继受单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并交回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的,可视为未建用地进行调整。建成区非农建设用地自行拆除的原则上可按空地按规划实施。

(四)需异地选址,按等价置换原则折算用地指标的,按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确定。

(五)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非农建设用地,如果属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允许开发建设的四种情形的,可不予调整;否则按本条第(一)至(四)项规定调整置换。

第八条涉及以上非农建设用地补划和调整置换的,调整置换方案应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予以公证。

第九条原则上不得在政府统征地和城市化转地范围内的土地上安排用地选址,已经市政府同意确需占用的需将原征转地费用无息退还给市(区)财政后方可安排选址,土地所有权属国有。

第十条因补划和调整置换非农建设用地而导致指标减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需书面声明放弃指标,并承诺今后不再申请补划。

第十一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非农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台账管理信息系统,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

第十二条调整前的非农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需收归国有,属于空地调整置换情形的,按102号文的补偿标准完善转地手续后收为国有储备;属于建成区调整置换情形的,建筑物保留使用,不允许加建、扩建和改建,今后开发使用该地时按政策只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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