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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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标 签】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 号】内国税注字﹝2008﹞6号
【发文日期】2008-11-11
【实施时间】2008-11-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自治区发改委《关于重新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8﹞212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了执行中便于操作,根据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在我区的价格水平,经自治区注册税务师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该文件中所列属于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的取费标准做了补充规定(见附件),做为双方协商价格的依据,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税务师服务收费市场调节部分参照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如该文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有相悖之处,应以发改价格﹝2009﹞194号文为准。 见: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注函﹝2009﹞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2 实注册税务师服务收费市场调节部分参照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