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事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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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分析
引言
随着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2016受案规定》”),我国海事法院再一次有权受理和审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但是,纵观《2016受案规定》中的第五部分即“海事行政案件”,其关于海事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这样的做法难免会挂一漏万,难免会给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造成困惑。因此,研究者需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总结海事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标准。
一、海事法院的性质及其审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优势
笔者认为,我国海事法院之所以能够再一次恢复受理和审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权力,其原因在于海事法院审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有着独到的优势,这种优势体现在海事法院的性质上,是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不具备的。但是,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有许多法律从业者对于这一点一直抱有怀疑态度,而这正是海事法院受理和审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合理性的根本所在。
并且,《2016受案规定》对海事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可能是随便做出的,必然有着深刻的考虑,必然考虑了海事法院相比于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因此,在阐述海事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之前,必须先
解释和说明海事法院审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优势,才能在理论和实践上消除这些困惑,才能更为深刻的理解《2016受案规定》的精神,才能使海事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方面有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海事法院的性质
根据我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海事法院属于专门人民法院。所谓“专门人民法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理案件的专门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由此可见,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具有专门性特征,即只受理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因此,在海事法院再一次有权受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背景下,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也必然要体现出专门性特征。
2.设立上的专门性。海事法院的设立是根据特别法设立的,其设立依据不仅仅是法院系统组织法中的基础性法律,即《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还包括专门性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上述《决定》。
3.管辖上的专门性。不同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不依其所处的行政区域而定,而是由专门性的司法解释作出的特殊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二)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合理性
由于海事法院体现出上述性质,因此其受理和审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具有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不具备的优势,笔者认为,这些优
势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再一次恢复海事法院受理和审理海事行政诉讼案件权力的原因之一。
1.专业上的优势
纵观我国因海事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争议的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和涉外性是这类案件的主要特征,而审理这样的案件正是海事法院法官的优势所在。所谓专业性和技术性是指,海事行政纠纷往往是因海事行政机关管理海上运输、生产活动而产生的纠纷。如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向工程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颁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其中就涉及到船舶及船员管理、通航安全评估、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这些知识和技能虽然是海事法院法官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但也正是许多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所不具备的。所谓涉外性是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上述案件将会体现出越来越多的涉外因素,如主体涉外、法律关系的标的涉外等等。这就需要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官具备一定的外语知识,这也是海事法院法官的优势所在。
2.管辖上的优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内容,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并不依所处的行政区域来划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也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辖区内的若干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行政诉讼案件。党和国家之所以要探索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