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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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法的基础知识
法的含义:是反映通知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1.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2.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制定:即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的活动。
法制定的指导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开放。
法制定的基本原则:1.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3.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或权利与责任。
4.立法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法的实施有两种方式,即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是国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是:正确、合法、及时。
为了达到正确、合法、及时的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关系。
第二节宪法概述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和普通法律相比,宪法具有以下特征: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2.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部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的基本制度: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基本经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其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具有极大的优越性:1.充分展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便于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2.体现了民族平等,有利于民族团结。
3.既保证了中央的统一领导,又充分发挥了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我国非公有制的主要形式有: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文化教育权利与自由。
8.特定主体的权利。
平等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不因任何外在差别而予以不同对待的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有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而不受政府非法限制的权利和自由。
集中反映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构成公民基本权利
体系的基础。
其范围包括:1.选举权和被选取权。
2.政治自由。
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任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政治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示威的自由。
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社会生活及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和自由。
其主要内容包括: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是公民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过程、协调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使被侵犯的权利得到赔偿的重要形式。
具体包括:1.批评和建议权。
2.申诉、控告和检举权。
3.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证。
其主要内容包括:1.财产权。
2.劳动权。
3.休息权。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物质帮助权。
特定主体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应受到特别保护的群体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包括:1.保障妇女的权益。
2.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
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
4.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的含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分为三种: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特征:1.当事人的特定性。
2.当事人之间关系的隶属性。
3.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
4.明确的目的性。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为劳动者(雇员),另一方为用人单位(雇主)。
即一方为劳动力所有者,是具有一定法律资格的自然人;另一方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可以是具有一定法律资格的自然热播,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等。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对于劳动合同义务实际履行、全面履行、自觉履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有效期届满之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况出现而发生终止: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
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