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
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3.09.12
【实施日期】2003.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
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有关厅局:
“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是国家留学基金委为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的特别措施。该项目通过采取与地方共同出资的方式,扩大地方公派出国留学规模而专门设立的人才培养特别计划。2003年7月,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我厅在银川就启动“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举行了签约仪式。根据双方协定,该项目在我区执行期为三年,执行期内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出资60%支持我区每年选派30人出国学习,其余派出费用由自治区财政与派出单位共同承担。留学人员以访问学者和短期进修为主。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管理方式纳入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系统,以确保派出效益和派出人员按期回本单位工作。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同意每年安排50
万元支持该项目的实施。为了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留学子项目的设立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现有项目渠道和派出规模,我区“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设以下子项目:
1、访问学者项目。该项目根据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求,每年选派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医疗卫生、政府管理部门、金融部门等从事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具有一定工作业绩和较强研究能力人员作为访问学者赴美或欧洲发达国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学习。选派人数10人左右,派出时间半年至一年。
2、成组配套项目。该项目根据我区高等学校、科研事业单位、企业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