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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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本程序规定了农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原则、项目及要求。本程序适用于在我国申请登记及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各类农药。

一、总则

1 在评价农药的安全性时,毒理学方面应考虑以下诸因素

1.1 化学名称,化学结构

1.2 产品组成(有效成份含量及其他成份含量)

1.3 理化性质外观、比重、蒸气压、溶解度、乳化性、悬浮性、相混性、熔点、沸点等。

1.4 一般毒性试验和特殊毒性试验项目,依此划分为四个阶段,可根据申请登记的农药类别及有规定进行相应试验。

1.5 每人每日容许摄入量的规定根据动物试验中最大无作用计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每人每日容许摄入量(ADI)mg/kg体重=最大无作用剂量

(mg/kg)/安全系数。根据农药的性质及其他因素确定安全系数,一般为100。每人每日容许从食品中摄入的农药量=ADI(mg/kg)x60(人体标准体重,kg)

最大残留限量(MRL) = ADIx60/1.2(每人每日食品摄入总量)x某种食品所占比例。如每月食品结构为:谷物12.5公斤,薯类3公斤,干豆1.25公斤,食油0.75公斤,糖类0.5公斤,肉禽类2公斤,鱼0.75公斤,蛋1.0公斤,奶0.75公斤,蔬菜10.0公斤,水果1.5公斤,总计34公斤,每人每日总摄入量则为1.13公斤。各种食品所占比例为:谷物0.37(36.76%),薯类0.09(8.82%),干豆0.04(3.68%),食油

0.02(2.21%),糖类0.01(1.47%),肉禽类0.06(5.88%),鱼0.02(2.21%),蛋0.03(2.94%),奶0.02(2.21%),蔬菜0.29(29.41%),水果0.04(4.41%)。

1.6 人群接触毒性和意外事故的毒性资料。开发新品种农药时,对在实验、试产和大田试验阶段的密切接触人员,必须保留完整的健康记录,并定期随访。申请登记时,递交上述资料。在新品种农药正式投产和使用的最初阶段(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年限),设置健康监测点,对包括最密切接触和高危人群在内的观察对象实施健康监测。对已使用的农药,如发现有可疑致癌、致畸及其他严重远期危害时,要有计划地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毒理学重新评价。在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时,应深入现场,作事故后撤调研、搜集有关资料。

1.7 代谢产物和主要杂质的毒性。

2 农药试验样品的选择,一般为原药,如系新品种农药,则应同时采用原药及制剂。

3 按照申请农药登记的不同情况及生产和销售的需要,对提交评审的资料,分别要求如下:

3.1 凡属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品种,一般需具备四个阶段的全套资料,尤其是新投产、产量大、使用面广的、或估计有可疑潜在性危害的农药。进口农药必须提交四个阶段的完善毒理学试验资料,进行必要的毒理学验证实验。

3.2 凡属申请临时登记或用于药效实验的农药,可先提交相当于第

一、二阶段的毒理学试验资料。补充登记(改变剂型或改变含量)的

农药,需提交第一阶段毒理学试验资料。根据评审结果再确定是否需要补充其它实验项目。

3.3 凡要求将已登记的原药混配成各种剂型的制剂时,一般应先提供急性经口联合毒性的试验资料,以表明有无协同作用,如有明显增强作用,则需进行其他试验。

3.4 根据农药的用途、品种的理化特性,对某些特殊用途的农药(如卫生杀虫药、生物农药、杀鼠药、森林用药等)可按本程序规定的项目作适当增减(如变更动物的品种、给药途径等)。

二、毒理学评价项目(分四个阶段)

1 第一阶段动物急性毒理试验和皮肤及眼睛粘膜试验

1.1 急性毒性试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LD50)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LD50)、急性吸入毒性试验(LC50)用于挥发液体和可升华的固体农药

1.2 皮肤与眼粘膜试验、眼刺激试验、皮肤刺激试验、皮肤致敏试验。以上各项中,急性经口、经皮毒性试验和眼刺激试验为必做项目,其他项目根据需要确定。

2 第二阶段蓄积毒性和致突变试验

2.1 蓄积毒性试验当经口LD50>5g/kg,或已做过代谢试验,有半减期(t1/2)数据的,可免去此项试验。

2.2 致突变试验原核细胞基因突变试验Ames(鼠伤寒沙门氏菌/微粒体试验)及大肠杆菌回变试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体细胞A. 骨髓细胞微核试验或B. 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中两项任选一项生殖细胞A.睪丸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即MI期精母细胞的染色体畸变测试)或B.显性致死试验两项中任选一项其他根据需要确定,如精子畸形检测试验体外培养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程序外DNA修复合成试验、果蝇隐性致死试验等。

3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和代谢试验等。

3.1 亚慢性毒性试验、90日经口试验、21日经皮试验、根据需要确定21日或28日吸入试验、根据需要确定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根据需要确定两代繁殖试验、致畸试验。

3.2 代谢试验

4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

4.1 大鼠两年喂养试验或4.2小鼠一年半喂养试验

三、评价项目基本要求及结果评定

1 急性毒性试验

1.1 目的评价农药的急性毒性,并为以后几个阶段毒理学试验设计提供依据。

1.2 受试动物急性经口LD50 大鼠和小鼠急性经皮LD50 大鼠急性吸入LG50 大鼠

1.3 方法可采用机率单位法(Miller's法)或寇氏法(Kaorber's 法)或霍恩氏法(Horn's)计算LD50(LC50)。

1.4 结果评定农药的急性毒性分级见附录表一

2 眼刺激试验

2.1 受试动物兔

2.2 方法将液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使用0.1mI或100mg)受试农药滴入(涂入)兔眼结膜囊内,滴药后于1、24、48和72小时进行观察,第4、7天观察恢复情况。

2.3 结果评定眼损伤的分级标准见附件表二眼刺激性评价标准见附件表三

3 皮肤刺激试验

3.1 受试动物兔或豚鼠

3.2 方法液态农药采用愿药或制剂,固体农药用水或合适赋形剂(如花生油,凡士林,羊毛脂等)按1:1浓度调剂。脱毛后24小时,将0.5ml或0.5g受试药涂于脱毛表皮,背部脊柱两侧皮肤去毛范围各为3cmx6cm。

3.3 结果评定皮肤刺激反应评分见附录表四皮肤刺激强度评价见附录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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