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视野中的船舶优先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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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视野中的船舶优先权性质
[摘要]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其性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学说,至今尚未达成共识。

文章从《物权法》的角度对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认为船舶优先权属于物权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物权法》;《海商法》;物权;债权担保物权
一、船舶优先权概述
船舶优先权是随着海上商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比较完善的船舶优先权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此后船舶优先权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但是,船舶优先权至今尚无统一的权威性定义。

国际海事委员会为了消除各国对船舶优先权的分歧,在国际立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尝试。

目前,虽然没有使各国对船舶优先权达成共识,但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使船舶优先权受到更广泛的关注,并使其具有更高的国际性。

目前,从各国的规定及学说可以概括出船舶优先权具有以下特征:1.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2.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

船舶优先权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权产生之日起即自动成立,无需登记、无需占有就能对抗第三人。

在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可以使自己的船舶优先权处于一种秘密状态之中,只须依照法律“对号入座”即可优先受偿;[1]3.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是指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它不但优先于普通的债权,并且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4.船舶优先权的追及性。

船舶优先权一旦产生便随船而行,不受船舶所有权转让的影响;5.船舶优先权的程序性。

由于船舶优先权人并未实际占有船舶,其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司法程序来行使;6.船舶优先权的从属性。

船舶优先权只有海事请求权存在的情况下,船舶优先权才能产生;7.船舶优先权的期限性。

根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具有一定的行使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不行使,船舶优先权即告消灭。

二、有关船舶优先权性质的学说
船舶优先权是特别法上优先权的一种,其性质是海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但它一直是个充满不确定性的法律领域,海商法理论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产生了不同的学说。

(一)程序权利说
程序权利说认为船舶优先权是程序性的权利而不是实体性的权利。

程序权利说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首先,船舶优先权是基于扣押船舶的诉讼程序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次,船舶优先权再通过司法程序以前,对债务人无强制性的约束力;最后,在英美法系国家,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来实现的。

因此,
船舶优先权显然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它只是实质性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

(二)实体权利说
实体权利说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多数学者所支持的学说。

该学说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权利,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其存在于实体法律关系中,是实体法上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的实现的确有赖于司法诉讼,只有通过司法程序才能得以实现,但司法程序仅仅是为实现这项权利所借助的一种工具和手段,不是船舶优先权的本质属性。

船舶优先权的存在并不需要任何法庭诉讼,无需任何行为,无需任何登记,便能追及船舶,并获得优先权。

[2]因此,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性权利。

在承认船舶优先权为一种实体性权利的前提下,理论界对其具体的法律性质的归属又存在债权说、物权说和债权物权化说。

(三)多重性质说
该说认为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具有多重性,它是法律赋予船舶优先权人的特殊权利,既是一种对特定债权进行担保的法定担保物权,又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同时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

英美法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晰,而大陆法系中二者则是泾渭分明,因此这两大法系队船舶优先权的性质的理解也不同,即使在各大法系内部,由于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同,对船舶优先权性质也会有不同的认定。

因此,在认定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总体说来,可以认为其具有多重性。

三、《物权法》视野中的船舶优先权性质
(一)船舶优先权符合物权的基本属性
在关于船舶优先p第二,物权具有对世性,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物权人外,任何人都附有不得妨碍物权人行使或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才能享有该权利。

其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海商法》仅规定船舶所有人、租船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可以作为义务主体,但这些主体与权利主体常常处于分离状态。

在权利人行使船舶优先权之前一直处于随时可变的状态,具有不特定性,船舶优先权人与船舶优先权的被请求人之间也根本不会存在任何债之关系。

因此,船舶优先权也是一种对世权,具有对世性。

第三,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是特定物。

物权是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反映的是基于人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物是权利人支配的对象,离开了对物的支配,物权就不复存在。

[3]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也具有特定性,在我国《海商法》中,其客体是特定的海上财产,即船舶。

这与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相符合。

第四,物权具有支配性。

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根据《物权法》第二
条的规定可知,其本质在于民事主体必须直接支配特定物,无需任何人的介入即可享受物的利益。

所谓直接支配,一方面,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和干涉;另一方面,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支配,无需得到他人的同意。

[4]船舶优先权也具有支配性,当法定的海事请求发生时,不论船舶的归属、占有、使用状况如何,权利人就可以申请法院扣押当事船舶以清偿债务,这无须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否认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物权的学者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不论当事船舶辗转落入何人之手,船舶优先权人均可追及该船主张其权利。

可以说,这种“追及力”正是船舶优先权人对船舶支配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并且,船舶优先权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当事船舶进行扣押及拍卖,决定当事船舶法律上的命运,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具有支配力。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船舶优先权的支配性不如所有权的支配性那样明显和强烈,就否认其物权性。

第五,物权具有排他性。

排他性,本意为排斥性,即某人支配某物就排除了他人对该物进行支配的可能性。

[5]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由权利人独占并享受其利益的性质和效力。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于债权;当两个以上物权并存时,每个物权之间通常存在优先之分。

而多个债权并存于同一物上时,各个债权之间则具有平等的效力。

船舶优先权人独占并享受船舶优先权的利益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并且船舶优先权在与船舶抵押权、留置权及其他类似权利并存时具有优先性,排除了他人对船舶优先权标的进行支配的可能性,这都表明船舶优先权具有排他性,在这个层面上符合物权的属性。

第六,物权具有追及性。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无论辗转转移到何人手中,权利人均可追及该物而主张权利,而债权标的物,于所有权转移以前转入债务人以外之第三人时,债权人对于该标的物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6]也就是说,债权没有追及性。

就船舶优先权来看,它自产生之日起,就随船舶而存在,具有极强的追及性,这一特征与物权的追及性相吻合。

物权的支配性和对世性,是物权的基本属性。

[7]从以上分析可知,船舶优先权不但符合物权的基本属性,而且其主要特征基本都符合物权的主要特征,反映出很强的物权性,排除了其为债权的可能。

然而,有些学者认为,船舶优先权具有的秘密性、从属性和期限性这些特征与物权的特征不符,不能以上述一些特征与物权的特征相符就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物权。

首先,就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而言,反对物权说的学者认为其违反了物权的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设立、变动时,必须将物权设立、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开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

[8]船舶优先权虽然不必登记和占有,但它也有相应的与其他物权公示方式不同的公示制度。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规定了除斥期间,在这个期限内船舶优先权人不行使权利,船舶优先权即告消灭。

其次,就船舶优先权的从属性而言,船舶优先权是依据特定的海事请求权而产生的,视为担保特定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权利。

物权中的抵押权和留置权也是为担保特定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权利也具有从属性,从
属于主债权。

因此,船舶优先权的从属性并不影响将船舶优先权认定为物权。

最后,就船舶优先权的期限性而言,反对物权说者认为,《海商法》规定了船舶优先权有1年的除斥期间,该期间过后,船舶优先权便归于消灭,而物权只要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条件,其效力就不会消灭。

因此,从这点来看,船舶优先权不属于物权。

物权在时间上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而是针对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船舶优先权的期限性也仅仅是各类型物权中的一种,以此来反对物权说者难免有将物权统而划一的嫌疑。

(二)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
船舶优先权既然是一种物权,那么它属于哪一种类型物权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船舶优先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船舶所享有的权利,这表明船舶优先权显然不是所有权。

而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担保物权则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9]船舶优先权视为担保特定的海事请求权而设定的,其内容不包括对船舶的使用和收益的权能,因此,它应当是担保物权,而不是用益物权。

另外,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也体现了其担保物权性质,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价值性、从属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等基本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

担保物权是一种价值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的,原则上它追求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其交换价值,因而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性。

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人也不是追求船舶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从拍卖船舶的价值中优先受偿。

因此,船舶优先权也具有价值性,与担保物权的这一特征相符合。

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与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则为从权利,其设立、转移、消灭等均从属于主债权。

而船舶优先权也是以其所担保的特定的海事债权为主权利的从权利,是为保护海事请求权而创设,具有很强的从属性。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船舶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

3.担保物权具有追及性。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担保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担保物权人可追及物之所在,以保全并实现其权利,但善意第三人付出相应对价时除外。

船舶优先权也表现出很强的追及性,它一旦产生便随船而行,不受船舶所有权转让的影响。

4.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破产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
于其他债权人受到清偿。

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也具有优先受偿性,它不但优先于普通的债权,而且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和留置权。

总之,在《物权法》的视野中,船舶优先权具有物权性,属于物权的范畴,
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

我国《海商法》在今后修订时,应摒弃回避的态度,明确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将其归入船舶担保物权的范围。

[参考文献]
[1]陈安.国际海事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33.
[2]吴焕宁.海商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6,(2):318.
[3]陈小燕.物权法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8-7,(1):23.
[4]同[3],第22页.
[5]尹田.物权理论评析与思考[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9.
[6]曹艳芝.优先权论[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6,(1):270.
[7]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7:5.
[8][7],第91页.
[9]曹艳芝.优先权论[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6,(1):271.
[10]张丽英.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若干学说析[M].比较法研究,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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