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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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方案

一、目的

为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返还工作,确保基金用于进一步推广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我局按照《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黔财综[2007]12号)文件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返还原则

(一)市属建筑工程项目缴纳的基金,由市墙革节能办进行返还,各县、区(市)所属建筑工程项目缴纳的基金,由各县、区(市)墙革节能办进行返还。

(二)按照8元/平方米缴纳基金预收款的建筑工程项目,基金返还比例执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黔财综[2007]12号)文件,按照10元/平方米缴纳基金预收款的建筑工程项目,基金返还比例执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文件。

(三)返还以2010年11月1日为分界线,在此时间之后主体竣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且墙体未抹灰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申请。”

2010年11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在2011年4月1日前向项目所属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基金返还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基金返还,该项目专项基金预收款全部扣除并进入国库。

(四)2010年11月1日前主体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无论在该主体竣工验收时是否已取得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只要在2010年11月1日前通过省住建厅墙革办认定,均视为有效。

(五)本方案中未提及条款按照缴纳基金标准(8元/平方米和10元/平方米)参照《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黔财综[2007]12号)文件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文件执行。

(六)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基金”的县、区(市)所属项目建设单位,在所属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手续后,凭已签字盖章的《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到

市住建局墙革节能办办理转账手续,然后到所属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退款。(各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字盖章的《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作为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办理转账的凭据,多备一份原件交市住建局存档)

三、返还流程

(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1、提出基金返还申请

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报送至项目所属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墙革节能办。并附以下材料:

(1)专项基金预收款收据

(2)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发票复印件(或墙材生产厂家签章的供货证明)。

(3)《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4)施工图预算书有关墙体部分复印件。(加盖预算单位公章)

(5)其他与核退基金有关的材料。

按10元/平方米缴纳基金的工程项目另附以下材料:(1)墙材厂家签章的外墙墙体材料砌体传热系数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

(2)墙材厂家签章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业废弃物掺量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

2、确定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并进行初次返还

(1)2010年11月1日前主体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审批表》(民用建筑工程),与《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一起交由收取该项目基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墙革节能办计算并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后完成审批。

(2)2010年11月1日后主体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属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墙革节能办组织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进行现场核验并填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记录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从受理返还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定(验收)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墙革节能办完成现场核定(验收)工作前,该工程项目不得对墙体部分进行抹灰隐蔽,否则视为该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墙革节能办完成现场核定(验收)工作后,由建设方填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审批表》(民用建筑工程)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审批表》(民用建筑工程)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专项基金返还手续。

3、进行节能建筑认定并进行基金结算

(1)2010年11月1日前主体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在办理完基金初次返还手续后,建设单位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报送项目所属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墙革节能办,由墙革节能办审核资料并进行建筑节能认定,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建设单位填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民用建筑工程)一并上交墙革节能办,墙革节能办在收到两个表格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结算。

(2)2010年11月1日后主体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组织验收前,应向所属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墙革节能办提出节能认定申请,墙革节能办应参加节能分部验收,对验收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并向现场和资料均无问题的工程项目颁发《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取得《贵州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建设单位填写《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民用建筑工程)一并上交墙革节能办,墙革节能办在收到两个表格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结算。

(二)工业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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