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物权法(第六讲:所有权的特殊形态2-建筑物区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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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 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 第八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 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 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 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 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 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第十条第二款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 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共有权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 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和设 施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 他场地增设的车位
范围
建筑物的外墙、楼道、 屋顶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物业 服务用房、维修基金等

《物权法》(2007)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 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 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 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 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服务 企业
司考实训
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 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 法是正确的? (2006-3-55,多选)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 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 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 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 乙、丙同意 参考答案:ABD
物权法
第六讲 所有权的特殊形态Ⅱ—建筑 物区分所有
杨华国
celiyang@126.com
所有权的特殊形态
建筑物区 分所有
共有
一、定义

《物权法》(2007)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 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 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 利。
谁是“业主”?
业主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业主与住 户不是同一概念,承租人、占有人等不是 业主。业主主要包括: → 依法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 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 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 的人; → 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等合同,已经 交付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三位一体
专有权
共有权
管理权
区分所 有权
一体性 复合性 专有主 导性
特性
类型
纵切 型
横切 型
混合 型
二、专有权
构造上的 独立性
使用上的 独立性
登记上的独立 性
判断



开发商卖房时经常说的附送超大露台、空 中花园等 车库 地下室的车位
住改商

《物权法》(2007)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 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 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 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 关系的业主同意。
权利
使用权
义务
分担费用 不得以放弃 权利而不履 行义务
收益权
三、共同管理权

《物权法》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 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 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 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 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 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
业主大会
Fra Baidu bibliotek业主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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