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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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4720876 李怡勃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概述
(一)概念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为获取更大利 益,以附带性的无偿提供金钱、物品或 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 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经营者违反诚 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不恰当的 利用物质、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引诱 购买者与之交易,导致竞争机制运作不 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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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违法事实是否形成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巨奖有奖销售的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者 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受到可能博取大奖的博彩心理所左右而选择 购买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 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因此,自有奖销售活动开始之时那种 博彩心理就开始影响消费者,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其危害性也就 毫无疑问地形成了事实。本案中,从当事人对其有奖销售活动的 宣传起,消费者就开始受这种巨奖的吸引,虽然至工商机关查获 时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显而易见已经 形成,也就是说,本案违法事实形成与否是不能片面地看有奖销 售的最终奖项是否已经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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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首先,有奖销售作为一种推销方式对于吸引顾客,提高产品和经 营者知名度,扩大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积极的意义。但是,有奖销 售毕竟不同于产品质量、价格和服务的竞争,它是基于利诱手段 以扩大产品市场的推销方式来促销商品,因此不当的有奖销售可 能导致不正当地吸引顾客,损害公平竞争。尤其是随着经济形势 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奖销售越来越成为经营者普遍采 用的推销方式,这就推动了花样繁多的有奖销售活动不断出现, 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和争议。基于这样一个趋 势,一方面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面对新形势 不断完善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规范,一方面又要求我们的工商执法 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刻理解《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精髓和实质。
(二)特征
1、主体:经营者 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 参与市场交易的商事主体。 2、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目的ຫໍສະໝຸດ Baidu为了在竞争 中营利。(其实施的有奖销售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 公平竞争原则) 3、如果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向购买者提供了超出商业 惯例允许的丰厚利益或者这种利益的给付有违诚实信用原 则,对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妨害,则应认定 为不正当的,应加以规制。 4、经营者实施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最主要后果是使 市场中的竞争机制运作不良,即无法正常发挥竞争的优胜 劣汰作用。也正因此,国家权力机构必须对不正当有奖销 售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以免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
(二)现有法律的局限
1.法律规定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种类过窄。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滞后性。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是于1993年9月2日公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至此从没 有修改过,我国经济发展如此迅速,可是相关立法却没有与时俱 进,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怪现象。 3.法律责任条款严重不足。如: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限制竞争 行为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第七条规定了禁止性条款 ,在第30条的法律责任条款中仅规定中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在情 节严重时,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标准如何,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模糊的法律规 定必将影响执法的效力。 4.举证不能的相关规定应予明晰。举证不能指当事人举不出证 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受 害的当事人在举证有困难时,法院应予以帮助。应该制定明确的 对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承担的有关答复或解 释。
(三)区别有奖销售行为与折扣行为
折扣行为:经 营者通过削减 商品或服务的 正常价格从而 吸引购买者优 先选择购买其 商品或服务。
区别: 1、行为的性质不同 前者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后者则不一定,各国法律原则上 允许折扣行为,只要符合法律对 其的相关限制即可。 2、额外利益的提供方式不同 前者意在向购买者提供赠品 实现引诱消费者的目的;而折扣 行为却是以削弱商品或服务的正 常价格向购买者提供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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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1、关于最高奖金额是否超过5000元的问题
有奖销售作为经营者推销宣传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是法律法规 允许的,但同时也受到相应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习惯称为巨奖有奖销售)。本案中,当事人将吸引消费者购买 其饮料的有奖销售设置成“三重中奖”,从每一重的情况来看设 定的最高奖都没有超过5000元,似乎并不违法。但仔细推敲会发 现,消费者因一次消费(如购买一箱饮料)经过连环三重奖,可 能获得的最高奖(价值500元的遥控直升飞机一架+某明星签名照 片一张+价值5000元的台式电脑)的价值明显超过了5000元,这 种行为极易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从而影响和干扰消费者的市场 选择,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恶 意明显。因此,尽管本案当事人采用的有奖销售形势隐蔽复杂, 但本质上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禁止 的巨奖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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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
【案情】某饮料公司于2005年1月开始,在山东、辽宁、吉林、黑龙 江、河南、河北、北京、内蒙古等省市区发布“××果汁3次连环中 大奖”的宣传页对其生产的××果汁进行有奖销售活动。按照该公司 的宣传,凡在活动期间购买该公司生产的××果汁可有三次中奖机会: 第一重奖是:买一箱(24瓶)该饮料可获刮刮卡一张,即刮即中, 一等奖是价值500元的遥控直升飞机一架;二等奖是价值10元的回力 玩具车一辆;第二重奖是:集够10个该饮料的拉环可获某明星签名 照片一张;第三重奖是:集够10个拉环除寄回某明星签名照片还可 参加每两个月大抽奖:一等奖是价值5000元的台式电脑,二等奖是 价值2000元的数码相机,三等奖是时尚随身听。某市工商局接群众 举报后依法对该公司的上述有奖销售活动进行立案调查,至查获时该 有奖销售活动的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某市工商局查明事实后认 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指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 公司做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法条及解释分析
(一)法律予以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
1、《反不正当竞争法》NO13第一款规定:“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 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式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属于欺骗 式有奖销售行为。 补充:93年《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 定》中对于13条的这一欺骗式有奖销售行为进行扩大化解释,扩大 后,欺骗式有奖销售行为新增了: (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 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 示。(NO3第一款) (2)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 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 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NO3第三款) (3)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 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 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 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 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NO6)
2、《反不正当竞争法》NO13第二款规定:“利用 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补充:《若干规定》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 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 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 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对 “质次价高”的认定机关与认定标准予以规范 3、《反不正当竞争法》NO13第三款规定:“抽奖式 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该行为奖励金额过于巨大,会极大地刺激消费者的 投机心理与不劳而获心理,导致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再 关注商品的质量、性能和价值,而只关心是否中奖。 这种投机风气与市场经济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完全背 道而驰,且在客观上损害竞争对手尤其是中小企业的 利益,导致公平竞争无法实现。
4、《反不正当竞争法》13条及《若干规定》规定的比较简 略,一些法律虽未明文禁止但已经对市场经济造成危害的有 奖销售方式日趋暴露出现。 为此,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 答复》规定了3种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在抽奖式有奖销售 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 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 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 (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 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 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 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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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那些为规避《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巨奖有奖销售的 规定,以各种明目突破该限制的经营者们,我们必须擦亮眼睛识 破其违法行为的真面目,从而维护和谐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比 如:有的经营者以福利彩票等彩券设奖;有的经营者以价值超过 5000元的商品(如汽车等)使用权作为奖励;有的经营者以名誉 顾问、荣誉使者等人身关系的内容设立奖项,给付中奖者大大超 过5000元的薪金等等,这些有奖销售行为无论如何变化,其对于 消费者的价值吸引都超过了5000元,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 法宗旨和具体法条来看,都是不正当竞争,理当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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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对于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一, 在三重有奖销售过程中,每次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均未超过法 定的5000元限额;理由二,第三重奖的抽奖还未举行,违法事实 没有形成。 另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一, 对于消费者的一次消费行为,通过当事人的三重中奖设置,最高 奖金额超过了5000元;理由二,第三重奖的抽奖虽未举行,但有 奖销售活动随宣传开始即付诸实施,三重中奖的高奖吸引和诱惑 自始就影响着消费者,违法事实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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