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公共选修课课程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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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公共选修课课程设置管理办法根据《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关于公共选修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校行字[2011]7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全校公共选修课的建设与管理,保证选修课的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共选修课课程(以下简称公选课)以“学科交融、兴趣主导、服务就业”为宗旨,开设的公选课应是拓宽专业口径、实现学科交叉、科学与人文交融所需要的各类课程,且公选课应该与公共必修课、专业课(包括限选课)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课程体系。
第二条为进一步整合全校优质选修课资源,学校实施跨学院选课,各学院专业选修课在有课余量的前提下纳入全校公选课课程体系,供学科门类相近专业学生选修。
公共选修课一般为16-32学时(1至2学分)。
第三条公选课学分不得免修,学生跨学院选修其他学院的课程可计为相应的公选课学分,选修学科门类相近专业的公选课学分可计为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四条公选课的教学内容应科学合理,课程讲授应侧重启发思想、传授方法,同时适度讲授知识细节,提倡启发式和互动式教学,鼓励运用先进教学手段,保证教学质量。
第五条各院(部)应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本单位教师结合教学与科研实际,为全校本科生开设公选课,开课门数须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每学期院(部)高级职称教师开设公选课的数量不得少于本单位高级职称教师总数的30%。
第六条公选课主讲教师的资格原则上应安排学科带头人、教授、高级职称教师,特别鼓励各级各类教学名师积极开设公共选修课。
第七条鼓励各院(部)建设以高级职称教师牵头,由博士、讲师且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组成的公选课教学组,共同讲授。
但要求每学期副高以上职称教师授课学时不得低于总学时的30%,且每个教学组可申报公选课的数量不超过3门(每学期开课不得超过2门)。
第八条公选课主讲教师由各教学单位推荐,学校审核聘任。
凡不承担或未完成院(部)交付的专业课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得申报。
第九条开课教师应对所开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所开课程教学文件齐备(课程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选择或编印的教材及其他教学资料等)。
第十条开设公选课贡献突出的教师在评优、评先方面学校应予以政策倾斜和奖励。
第十一条本着优质、精品、经典、前沿等原则,在保证公选课课程体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每年将遴选部分课程进入公选课课程体系。
其程序依次为教师申报、学院推荐、课程
评价、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学生对开设的公选课评教排名在后5%的课程,再次开设后由校督导专家组成的督导小组现场听课,评价低于70分的,该课程退出公选课课程体系。
第十三条连续两次选课人数不足40人的课程,退出公选课课程体系。
第十四条公选课一经批准开课,没有特殊理由,不得随意停课和取消。
确有理由的,任课教师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教务处批准。
第十五条公选课课程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出一次,对于连续两年未执行学校下达的公选课课程计划的,自动退出公选课课程体系。
学校教务处将每学期对需要退出的课程进行一次筛查。
第十六条每学期第10周教务处向各院(部)发放下一学期公选课申报通知,各单位按通知要求组织教师申报。
第十七条公选课建设和管理纳入正常的教学管理工作之中,教师开设的公选课与其他课程一样须接受学校考核。
第十八条公选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建设,各院(部)积极配合。
院(部)开设的公选课数量和质量将作为院(部)本科教学工作动态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学校将定期组织学生评教工作,并由教学督导专家对课堂教学效果进行不定期抽查。
被学校教学督导组认定存在问题的课程,由学院组织专家听课并提出整改意见,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方可参加下一学期公选课申报。
第二十条对于新开设的公选课和停开2年的公选课,学校将组织教学督导组进行质量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定期对公选课进行质量评价,并建设“公共选修课精品课程”,入选校级“公共选修课精品课程”的,学校将奖励资助适当的课程建设经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